《交通部關於頒發《水運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的通知》是1986年6月20日頒布的,發布單位是交通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頒發《水運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發布文號:(86)交基字436號
- 發布日期:1986-06-20
- 生效日期:1986-07-0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檔案來源:交基字436號
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水運工程建設概算預算的管理,根據一九八五年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聯合發布的計標(1985)352號《關於改進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等三個檔案的精神,結合我部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水運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以下簡稱《編制辦法》),現予頒發,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使用。我部一九八一年以交基字1624號頒發的《水運工程概預算編制規定》(航務水工部分),以及一九八二年以交基字1887號頒發的《水運工程概預算編制規定》(疏浚工程部分)自同日起停止使用。凡我部投資的水運工程建設,必須按照《編制辦法》編制概算和預算。
現將使用中的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為適應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水運工程建設概算預算的管理,根據一九八五年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聯合發布的計標(1985)352號《關於改進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等三個檔案的精神,結合我部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水運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以下簡稱《編制辦法》),現予頒發,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使用。我部一九八一年以交基字1624號頒發的《水運工程概預算編制規定》(航務水工部分),以及一九八二年以交基字1887號頒發的《水運工程概預算編制規定》(疏浚工程部分)自同日起停止使用。凡我部投資的水運工程建設,必須按照《編制辦法》編制概算和預算。
現將使用中的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已經審定的概算和預算以及簽訂了施工契約的工程均不作調整。
二、關於“撥改貸”後港口建設投資中需要償還貸款本息與豁免本息的工程和費用劃分問題。
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沿海港口建設除油碼頭外,水下基礎設施部分原則上由國家投資建設,免還本息;地面設施所需要的資金,由港務局和經營單位自籌,需要銀行貸款的應在工程建成投產後分年還本付息。對此,部在今年五月以(86)交計字290號通知中作了原則規定,具體辦法待部確定後另文下達。
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沿海港口建設除油碼頭外,水下基礎設施部分原則上由國家投資建設,免還本息;地面設施所需要的資金,由港務局和經營單位自籌,需要銀行貸款的應在工程建成投產後分年還本付息。對此,部在今年五月以(86)交計字290號通知中作了原則規定,具體辦法待部確定後另文下達。
三、關於定額編制管理費用:
為了解決工程建設各種定額編制管理工作的經費問題,國家計委和建設銀行計標(1985)352號文規定將上述費用納入“施工管理費”中。為便於管理,《編制辦法》把水運工程的定額編制管理費從施工管理費中剔出,改在“建設單位管理費”中計列。現規定:凡使用本《編制辦法》編制概預算的工程,由建設單位按照實際完成的單項工程費用總和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千分之一計提,並從一九八六年起一年分兩次(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撥付給水運工程定額站掌握使用(包括航道工程定額分站的工作經費)。
為了解決工程建設各種定額編制管理工作的經費問題,國家計委和建設銀行計標(1985)352號文規定將上述費用納入“施工管理費”中。為便於管理,《編制辦法》把水運工程的定額編制管理費從施工管理費中剔出,改在“建設單位管理費”中計列。現規定:凡使用本《編制辦法》編制概預算的工程,由建設單位按照實際完成的單項工程費用總和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千分之一計提,並從一九八六年起一年分兩次(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撥付給水運工程定額站掌握使用(包括航道工程定額分站的工作經費)。
四、關於概算預留費用的使用問題:
《編制辦法》規定,在動用概算預留費用時,應由建設單位提出,報請概算原批准單位核批。具體辦法可在建設單位與主管部門簽訂的投資包乾契約中明確。
《編制辦法》規定,在動用概算預留費用時,應由建設單位提出,報請概算原批准單位核批。具體辦法可在建設單位與主管部門簽訂的投資包乾契約中明確。
五、各單位在執行《編制辦法》中,如有不同意見需由部仲裁的,由部基建局負責。《編制辦法》的解釋由水運工程定額站負責。
六、本《編制辦法》中的費用項目劃分反作為編制工程建設概算、預算之用。對施工單位進行成本核算時的費用項目劃分應以部頒成本核算辦法辦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