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節約能源管理體系,第三章 節能管理基礎工作,第四章 企業用能管理,第五章 節能技術政策,第六章 能源供應管理,第七章 獎懲,第八章 宣傳教育,第九章 附則,
公告
交通部關於發布《交通行業節能管理實施條例》的通知
(1986年8月20日(86)交能字58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國家對能源實行“開發和節約並重”的方針和國務院發布的《
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加強交通行業的能源科學管理,依靠技術進步,有計畫地對費能型設備進行更新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二條交通行業各層次的企業、事業單位,都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指能源,包括煤炭、焦炭、原油、柴油、汽油、煤油、燃料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氣、蒸汽、電力和薪柴等。
本條例所稱節約能源,是指通過技術進步、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和生產結構、設備結構合理化等途徑,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第二章 節約能源管理體系
第四條各級節約能源管理辦公會議和節約能源管理領導小組,作為能源管理決策的領導機構;各級節約能源管理職能機構,是節約能源管理辦公會議或節約能源管理領導小組的工作執行機構。
各級節約能源管理領導機構,都要由單位主管能源工作的領導主持。研究和審查本行業或本企業節能方針、政策、法規、計畫、措施和改革方案;部署節能工作任務;協調分析和解決有關的重大問題。日常工作由節約能源管理的職能機構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均設專職節能機構,編制不少於四人。
第五條年耗能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耗能企業),能源節約的領導機構的任務,按第四條執行。日常工作設獨立的節約能源管理職能機構,編制不少於五人(不包括單設的熱工人員)。
年耗能五千噸標準煤以下,二千噸標準煤以上的企業,編制不少於二至三人。年耗能二千噸標準煤以下的企業,建立相應的節能管理體系和專職人員。
各級企業都要建立能源管理網。
第六條各級節約能源管理機構,應當配備有專業知識,有業務能力的幹部和技術人員。
第七條節能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能源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以及地方、部門發布的有關節能的規定。
(二)編制節約能源規劃、年度計畫,制定先進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額並認真進行考核。企業要把能源消耗定額分解落實到基層,以降低單位產品能耗,完成節能工作任務。
(三)負責節約能源獎金分配使用和節能措施資金的歸口管理。審查編制節能套用科研、節能技措、節能基建項目計畫,組織實施及效益考核。
(四)完善節能科學管理手段,監督和管理能源的利用情況,督促檢查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組織企業熱平衡工作。
(五)蒐集和傳播節能信息,組織節能技術、經驗交流。
(六)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八條部屬船舶、汽車運輸節能技術服務中心的任務:①大力開展節能套用技術開發和研究工作;②協助能源管理機關做好企業的能源普查與監測,協助企業能量平衡和設備熱工測試工作;③指導企業進行節能技術改造,受理節能技術諮詢,開展節能技術情報工作;④組織節能技術交流,推廣優選的節能項目,對重點節能技術措施項目的可行性和經濟效益進行考察和論證,向主管機關提供分析、評價報告;⑤承擔上級機關下達的其他節能技術服務任務。
地方節能技術檢測站應參照上述規定協調地方企業搞好節能服務工作。部屬船舶、汽車運輸節能技術培訓中心要以提高節約能源管理水平為目標進行智力開發,有計畫地為企業培養師資力量和領導骨幹。
第九條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的節能管理機構是執行本條例的監督機關。
第三章 節能管理基礎工作
第十條企業要建立健全能源統計體系,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部有關規定,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各種能源數據。
進一步加強能源統計制度,健全收、發、耗、節、存的原始記錄,逐級按月、季、年進行結算,對能源消耗和節能量進行能源審計工作,做到供應、財務、統計數字三落實。
第十一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的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對全部耗能設備的能源消耗現狀,進行統計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制訂企業能源平衡表、能源流程圖和能源網路圖,分析節能潛力,採取對策。根據需要對重點耗能設備進行能量平衡工作,按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
第十三條能源標準化是企業合理用能的一項重要手段。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部發布的各項節能標準。能源計量應按照交通部、國家計量局聯合頒發的《交通企業計量工作定級、升級辦法(試行)》的規定要求執行,並制訂實施細則和升級規劃。對企業的運輸、工程、港作船舶要積極配備可靠的計量器具;各級汽車運輸企業對裝卸、運輸、入庫、保管、領發、盤存各環節都要嚴格計量。
第十四條企業應根據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地方主管部門制定的能耗標準,按先進合理的原則制定綜合能耗和單項能耗考核制度,同時要把各種能耗定額分解落實到隊(廠)、車間、班組、單機,建立能源使用責任制,加強能源消耗現狀綜合分析。
第四章 企業用能管理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貫徹執行設備的“管、用、養、修”制度,搞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保持用能設備的良好技術狀況,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第十六條加強用能設備運行的科學管理,開展運行工況、性能的最佳化、監測工作。使用能設備處在高效率、低消耗的技術狀態下運行。
第十七條企業要定期對用能設備進行技術評定。對老、舊、技術狀況差、能耗高的設備,提出停用、限用、報廢的更新計畫,按規定範圍,報主管部門審批後執行。
第十八條企業使用設備必須與本企業的運輸生產、基本建設相適應。要切實做到用能設備與生產(施工)量相匹配,杜絕設備過剩,浪費能源的做法。
第十九條企業必須加強生產調度指揮管理,積極組織貨源,廣開運輸門路,講究運輸服務質量,加強協作,不斷改進調度管理工作。積極運用科學手段,套用電子計算機,最佳化企業生產計畫管理和生產調度管理。
要搞好生產全過程管理,根據生產作業計畫、運量、運力、施工等因素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平衡,保持用能設備和機具高效率的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提高運輸車、船的實載率和相關的運輸效率。
公路、港口、航務、航道、救撈等工程施工和生產作業都要大力提高用能設備和機具的有效利用率。提高碼頭車、船、水上船與船(駁)直取作業量。
企業對用能設備相關的效率指標,能耗指標必須建立目標管理,實行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調整生產結構。在保證社會需要、完成指令性生產計畫的同時,企業要積極、合理地調整生產運輸組織結構、工程施工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條按照國家合理用能原則,根據本企業設備技術條件和能源供應狀況,採取措施燃用低品位、低價格的能源品種,降低用能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業生產、基本建設、港口、機動船舶、機關等供熱設備,其供熱系統的運行管理和餘熱利用,要按照國家標準局《評價企業合理用熱導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業生產、車船維修的熱處理、電鍍、鑄、鍛、制氧等重點耗能工件和工質,要組織專業化生產或外購、外協加工。
第二十四條貫徹國家標準局《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遵守各地區、各部門供電、供水、節電、節水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取消無償轉供和包費制。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生產輔助用能、機關用能、生活用能和其他非生產性用能的管理和限制。
第五章 節能技術政策
第二十六條制定行業的節能技術規範。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和新建船舶,必須採用節能的先進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必須有節能的具體要求。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必須有合理利用能源的專題論證,列子項審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程項目,審批單位不予批准。
第二十七條企業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工業企業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把節能降耗列為技術改造的重點,優先納入計畫,安排資金。
第二十八條節能資金的來源。交通運輸行業是重點耗能部門,按國務院發布的《節約能源暫行管理條例》第四十、四十一條規定執行。企業節能技術改造資金,主要從企業折舊基金和留用的生產基金中支出,並優先納入計畫,單獨列報。
凡由地方計委、經委,中央主管部集中的折舊基金,返回企業用於節能措施的投資不得少於20%;不上繳折舊基金者,本單位必須按此比例安排。
編制計畫年度:每年八月底以前編制上報下一年計畫,按資金渠道、資金來源分別上報地方和主管部門,逾期不報者將不列入計畫。地方的計畫要同時抄報交通部。
各級節能技術服務中心和培訓中心繫屬事業單位,其經費來源由各單位掌握的節能技術改造資金中提供,或企業主管財務部門資助。
第二十九條企業必須有計畫地推廣投資少、效果大、收效快的節能示範項目,並編制中、長期節能技術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對具體的節能改造項目,要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對進度、質量全面負責。
第三十條評價節能投資的基本原則:
對一般節能技措項目的投資,回收年限控制在三年以下;重大項目和社會效益為主的項目,單獨核定。
對節能套用科研項目和投資二十萬元以上的節能技措、節能基建項目要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和可行性研究,報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十一條對新購或更新設備(包括船舶、港機、車輛、鍋爐等)必須和企業生產計畫、發展規模相適應,能耗指標要先進,杜絕高耗能設備進入生產領域。否則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國產設備:其能耗不得高於國內同期的先進指標。
國外引進設備:其能耗不得高於國際同期的先進指標。
國外舊設備:必須綜合考慮技術條件、經濟效益和能耗水平,一般不得高於國內同類設備的能耗水平。
第三十二條國家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要限期停用、更新。對高耗能設備(包括船舶、港機。車輛、鍋爐等),有關部門要制定規劃,限期更新、改造或封存,並禁止轉移他用。
第三十三條採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新技術的採用,必須通過試用、測試後,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廣。
各企業試製的節能新產品,其試驗、測試報告應送有關節能技術服務中心校核,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投入生產和推廣套用。
第三十四條廣泛開展節能技術諮詢工作。利用科技情報和部屬節能服務中心的力量,提供信息服務和開展技術經驗交流。節能項目的推廣,採用舉辦節能技術、產品交易會等方法,實行技術有償轉讓。
第六章 能源供應管理
第三十五條節約能源管理部門要會同能源供應部門,做好能源的供應、管理和節約工作,按年(季)編制用能計畫。根據管理情況,實行定量或定額包乾,節約部分,歸企業留用。
第三十六條主管能源供應部門,應根據企業能源管理水平、能耗水平以及綜合經濟效益的高低,實行能源擇優供應。對新上的基建項目,新購進的用能設備(包括車船)必須列入建設計畫,申請用能量,列入上級批准檔案。
根據評比節能先進企業的等級,對效益好、能耗低的企業多分配供應計畫內的平價能源。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能源供應全流程管理,必須做到能源有計量,運輸有憑證,入庫有驗收,領發有手續,定期盤存,統計要準確、及時。
第三十八條企業能源供應部門要定期執行核銷制度,配合能源主管部門做好供應、使用、節約工作。
第三十九條加強油庫、煤場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消除隱患,確保全全。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損耗。各種燃料的計量磅差率和自然損耗率按財政部門統一規定執行。合理損耗部分要如實填報加以核銷。
第四十條嚴格控制燒油。新開燒油戶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國家確定以燒煤取代燒油的企業和設備,必須限期改造,逾期不改者停止供油。
對鍋爐(船舶鍋爐不在此列)和工業窖爐燒用的平價原油和燃料油,按稅法規定徵收燒油特別稅。
第七章 獎懲
第四十一條交通部定期進行節能先進單位評選活動,表彰、獎勵先進。評選辦法按部節能管理工作評比升級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企業在完成指令性生產任務的前提下,凡符合本條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四條規定要求的,依據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門核定的先進合理定額,按照國家及部有關規定提取節能單項獎。
獎金的發放採用有獎有責有罰制。對直接有關的人員予以合理分配,重點獎給節能有功人員。
第四十三條對被評為全國節能先進的企業和有重大貢獻的個人應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情節較輕的由節能管理機構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超定額指標浪費能源的企業要處以罰款。
(二)對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購進或逾期繼續使用、轉移他用淘汰的機電產品和耗能高的老舊設備的企業,由上級管理機構決定停供能源或處以罰款。
(三)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逾期繼續燒油的企業停止供油,由主管機關作出決定,通知能源供應部門執行。
(四)對違反上述有關條款,造成能源嚴重浪費的企業,除進行上述處理外,要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單位和個人受到上述處罰後,並不免除其對於本條例所規定的有關義務的繼續履行。
第四十五條企業罰款一律不準攤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列入稅後留利中開支。罰款由主管節能管理機構統一掌握安排,用於節能措施。
第八章 宣傳教育
第四十六條各地區、各企業的宣傳部門要擬定出節約用能的宣傳提綱。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板報及講座等各種宣傳形式,積極宣傳節能的方針、政策、意義和有關科技知識,提高職工對節能的認識,推動節能工作的深入開展。
第四十七條各企業的節能主管部門要有計畫、多層次、多渠道地對主管節約能源管理專職人員、熱工技術人員、用能操作人員進行培訓,以提高他們的節能管理、技術水平。要將培訓計畫納入企業教育部門的計畫,節能培訓的考核成績應作為職工全面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地方交通運輸企業執行本條例時,遇有和地方政府規定口徑不同的條款,視情況也可按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省一級交通行業管理部門(含計畫單列市)和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我部原發布的各項辦法與本條例有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