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收費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意在為貫徹落實建設創新型交通行業工作會議精神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調控從嚴控制新開項目意見的通知》的要求,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就規範和加強收費公路管理等有關問題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收費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 目的:規範和加強收費公路管理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為貫徹落實建設創新型交通行業工作會議精神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調控從嚴控制新開項目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44號)的要求,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17號令,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規範和加強收費公路管理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具體內容
一、加強收費公路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按照"以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的原則,加大各級政府對公路建設的財政投入力度,同時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還要研究本地的收費公路總量控制指標,控制收費公路建設規模,特別是要嚴格控制二級收費公路的規模。
(二)各地要從嚴控制收費公路建設項目審批。新立項的收費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在國家和本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發展規劃之內,必須符合《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技術等級和里程規模要求。東部地區要嚴格落實《條例》要求,一律不得批准二級收費公路建設項目。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中、西部地區要從嚴控制二級收費公路新增建設項目審批,特別是對於在現有二級公路上進行路面改造、大中修等工程項目,一律不得批准設立為收費公路建設項目,其改造維修費用應按規定在養護工程費中列支。
(三)對於擬建的收費公路建設項目,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項目立項、初步設計等審批手續和項目核准、備案等程式。對於不符合建設立項條件、未履行完相關審批程式、沒有取得土地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許可的收費公路建設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收費公路建設項目審核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對執行不力的地區將予以通報批評。
(四)對於目前在建的收費公路建設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嚴格按照《條例》以及本通知的要求,開展自查,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收費公路建設項目,要認真進行整改。
二、進一步規範收費站點的設定與管理
(一)在對收費公路建設項目嚴格審批的同時,各地還要加強對公路收費站點設定的審批把關,合理規劃與統一布局收費站,嚴格控制本轄區內公路收費站點的數量。批准設立的公路收費站必須符合《條例》第十二條的間距規定要求。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以及必要的省際之間外,一律不得批准在主線上設定收費站。其他收費公路同一主線上與相鄰收費站間距少於50公里的收費站,也不予批准設立。
(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中、西部地區要嚴格控制增設新的二級公路收費站點。對於符合規定的新增二級收費公路也應按以下原則設定收費站點:政府還貸公路要按照《公路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統貸統還”管理,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收費站點,合理布局,進行撤併或調整,努力做到保持總量不增並持續減少;經營性公路要嚴格按照項目的規模和經營特點,本著既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又考慮路網運行完整性和效率的原則,按規定從嚴控制收費站點的設定。
(三)對於《條例》正式頒布實施之前已經建成通車並投入運行的收費公路,其收費站點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收費站間距達不到《條例》規定標準的,各地應逐步進行調整,直至滿足《條例》規定要求或撤併相關的收費站。
(四)收費站的設定要符合車輛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除因車道分離、省際間聯合設定以及地形等因素確需將收費站設成分離式外,其他實行開放式收費的收費站,均應設定為一站一址,一次性完成車輛通行費的收繳和票證發放工作。同時,一律不得設立專門的停車驗票站(點)。
(五)收費站設定應規範統一。應在收費站懸掛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站”標牌。同時,應在收費站進站的醒目位置統一設定公示牌,向社會公示站點名稱、收費單位、審批機關、收費標準、收費起訖時間、舉報電話等相關信息。
三、嚴格界定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和經營性收費公路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政府財政性資金投入並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收費公路,為政府還貸公路。政府還貸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負責。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可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的模式進行管理。
(二)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為經營性公路。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法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建設、經營和管理職責,並接受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設立經營性公路或人為改變政府還貸公路性質。對未依法轉讓收費權,將政府還貸公路按經營性收費公路進行建設管理的,要進行清理和屬性復位。
(四)在國家新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頒布實施之前,暫停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益轉讓。國家新的轉讓辦法出台後,收費公路收費權益轉讓要嚴格按照國家新的規定執行。
四、依法對收費公路實施監管
(一)收費公路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根據《條例》規定,依法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監督檢查力度。必須建立健全收費公路監督檢查制度,積極研究收費公路養護預備金或質量保證金制度,定期向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下達收費公路養護質量和服務水平指標,嚴格依法督促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履行公路養護、綠化和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水土保持義務,並可將其納入年度考核的範圍,確保收費公路的服務水平和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規範通行費徵收、公路養護、設施維護、交通服務等經營管理行為,嚴格履行法定義務。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做好收費公路及其設施的養護工作,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同時自覺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按要求及時提供路況、收費、交通流量、養護和管理情況等有關信息資料。
(三) 嚴格政府還貸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支出管理,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嚴禁違反規定亂支挪用。政府還貸公路的通行費收入,應當存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按照計畫、預算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除必要的管理、養護費用從財政部門批准的車輛通行費預算中列支外,其餘部分必須全部用於償還貸款和有償集資款。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收費站收支情況的監管力度,嚴格資金使用的審批程式,定期公開收支使用情況,提高透明度。嚴禁將通行費挪作他用,嚴禁將資金轉交非財務機構管理,嚴禁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嚴禁將通行費收入用於非公路行業的計畫外投資以及各種形式的高消費。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結合收費公路審計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要嚴肅處理。同時,對經營性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支情況也要進行實施過程監管。
(四)對違反《條例》規定,未履行養護、綠化和水土保持義務或養護質量、服務水平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條例》第五十、五十四、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對違反《條例》規定,未依法轉讓收費權,將政府還貸公路按經營性公路進行建設管理的,應根據《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