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印發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指導意見的通知,屬於國家法律法規,於2003-01-10發布並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指導意見的通知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 發布文號:交公路發[2003]10號
- 所屬類別:部門法規
- 發布日期:2003年1月10日
- 生效日期:2003年1月10日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公路發[2003]10號
【發布日期】2003-01-10
【生效日期】2003-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交公路發[2003]10號
【發布日期】2003-01-10
【生效日期】2003-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上海市政工程局,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1號)以及《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國減負[2002]11號)精神,加強收費公路管理,規範收費站(點)設定,促進公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部制定了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實施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公路收費站(點)的清理整頓工作,要按照“政府領導、部門分工、聯合行動”的原則組織開展。各地交通主管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切實履行好行業管理職責,加大行業管理力度,採取有效措施,認真完成好清理整頓公路收費站(點)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工作,要按照重點突破、全面推進的原則穩步開展,清理整頓工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1號)以及《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國減負[2002]11號)精神,加強收費公路管理,規範收費站(點)設定,促進公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部制定了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實施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公路收費站(點)的清理整頓工作,要按照“政府領導、部門分工、聯合行動”的原則組織開展。各地交通主管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切實履行好行業管理職責,加大行業管理力度,採取有效措施,認真完成好清理整頓公路收費站(點)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工作,要按照重點突破、全面推進的原則穩步開展,清理整頓工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