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發布《交通更新改造措施項目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發布《交通更新改造措施項目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0.02.18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發布《交通更新改造措施項目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0.02.18
  • 實施時間:1990.03.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部屬企事業單位,雙重領導各港口:
現發布《交通更新改造措施項目計畫管理辦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交通更新改造措施項目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更新改造措施項目年度計畫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更新改造措施項目的範圍:
更新改造措施項目是現有企、事業單位利用企業基本折舊基金、企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等,對原有設施進行技術改造以及相應配套的輔助性生產、生活福利設施等工程。其目的,是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努力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能源和材料消耗,治理污染等,以提高社會綜合經濟效益和實現以內涵為主的擴大再生產。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改善原有交通運輸設施、港口碼頭、裝卸工藝、庫場的作業條件,提高運輸能力和裝卸效率,而進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二)為提高原有公路的技術等級標準而進行的局部路段改造和路面鋪裝工程。
(三)為挖掘潛力,對現有企、事業單位原有車間、生產線的工藝、工程設施和技術裝備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建築物更新,以及與生產性主體技術改造相應配套的輔助性生產、生活福利設施工程。
(四)為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廢”污染而進行的技術改造工程。
(五)為防止職業病和人身傷亡事故,對現有建築物、技術裝備採取的安全保護措施。
(六)為緩解港口壓船壓貨而採取的水上過駁措施。
(七)現有企、事業單位由於城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需要而進行的遷建工程。
第三條 更新改造與基本建設難以區分的項目,作如下劃分:
現有企業、事業單位新建、擴建主要生產車間和相應的附屬設施,由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全廠性的更新改造工程,主要生產車間進行一次性的整體更新改造,工程量較大,花錢較多的,由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工程量不大,花錢不多的,由更新改造資金安排。更新改造項目單項工程新增建築面積一般不得超過原有面積的30%,用於土建工程的資金一般不得超過項目總額的20%。個別項目確實需要超過上述規定時必須按規定報批。
第四條 下述項目不納入更新改造投資計畫:
(一)總投資小於5萬元的項目。
(二)設備大修,房屋翻修、加固和拆遷工程(指為建設工程騰出場地,拆除原有房屋而另行建造的一般民用建築和房屋工程)。
(三)港口設施、航道、渡口維修和公路橋涵、隧道養護和修理。
第五條 為了使確定更新改造項目科學化,達到經濟效益的目的,更新改造項目的建設決策必須經過:編制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設計任務書、設計檔案等程式。
(一)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是國家選擇更新改造項目正式開展可行性研究的依據,其主要內容有:
1.項目建設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據及更新改造項目的現狀。如需要引進技術,必須說明理由。
2.更新改造項目的生產工藝、產品市場需求預測,更新改造項目規模的初步意見。
3.建設條件和外部條件的初步分析。
4.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辦法、償還貸款的能力(包括利用外資的償還)。
5.更新改造進度的初步安排。
6.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
(二)可行性研究
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即可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對更新改造項目在技術、經濟上是否合理和可行,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作多方案的比較,提出評價,為編制和審批設計任務書提供可靠的依據。其主要內容有:
1.總論:
對現狀評價:通過對現狀的分析解剖,提出現狀存在的問題,並對現有設施的更新改造,提高效率,改進管理和發展狀況提出意見。
2.需求預測和更新改造規模:
通過調查,提出產品社會需要情況,社會上生產能力的分析、提出更新改造項目及其規模的經濟合理性、必要性和更新改造規模。
3.資源、原材料、燃料、自然條件及公用設施情況,以及外部條件。
4.生產工藝:根據更新改造項目要求進行多方案的比選,選擇技術先進,耗能低,效率高,綜合經濟效益好,適合我國國情的生產工藝方案(附圖),對原有設施及其利用情況的說明。
5.環境保護情況及對策。
6.更新改造的初步安排及施工條件。
7.投資與效益:根據更新改造工程的條件、建設規模、生產和施工工藝,估算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生產成本、收入、利潤和投資回收期限,提出經濟、財務分析,償還貸款能力及還款期。
8.綜合論證,提出推薦方案。存在問題及建議。
(三)編制設計任務書
根據審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更新改造項目的設計任務書。設計任務書是確定更新改造項目、初步確定更新改造方案編制設計檔案的主要依據。其主要內容包括:
1.更新改造項目的,從提高產品質量、性能、增加產量、節約能源、原材料等方面予以說明。
2.根據經濟預測、市場需求、現有生產條件和資金籌措等情況,確定更新改造項目的規模。對原有設施、設備利用情況進行分析。
3.資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設施落實情況。
4.改造條件,改造方案的布置情況,外部條件落實情況,征地情況。
5.技術工藝,主要設備選型,建設標準和相應的技術經濟指標。
6.主要單項工程、公用輔助設施、配套工程的土建工程量的估算。
7.環境保護措施方案。
8.定員及人員培訓。
9.建設工期及實施進度。
10.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和財務分析。主體工程和輔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資。資金來源、籌措方式及貸款的償付方式和償還年限,償還期財務平衡情況。
11.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項目的經濟效果可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計算幾個指標,如產量增加和質量的提高,消耗的降低,增加創匯,利稅與投資回收期等,對項目經濟效益作出評價。社會效益則要衡量項目對國民經濟的巨觀效果和分析對社會的影響。
設計任務書應按上述內容做到要求的深度,達到一定的準確性,並有必要的附屬檔案(如外部條件的協定等)。
為簡化手續,單純的單台設備更新,以及總投資在50萬元,建設面積1500平米以下的零星配套設施,只申報年度計畫,總投資在50~300萬元的一般項目可直接編報設計任務書。
(四)設計檔案
初步設計是更新改造項目決策後,根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年度計畫要求所作的具體實施方案,應滿足項目投資包乾,招標承包,材料設備訂貨等的需要。主要內容應包括:設計指導思想,改造規模,生產能力,總體布置,工藝流程,設備造型,主要設備清單,材料用量,定員,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主要建築物,公用設施,“三廢”治理,占地面積和徵用土地數量,建設工期,設計檔案說明書和圖紙。設計概算應包括土建、設備及外部條件、征地、拆遷等全部投資,並要按批准的設計任務書估算投資,認真控制,不得隨意突破。
第六條 更新改造項目限額標準及審批許可權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限額劃分標準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23號檔案規定,更新改造項目限額標準劃分是:
1.限額以上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項目。
2.限額以下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
(二)審批許可權
1.限額以上項目:
部屬單位限額以上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報交通部,由交通部提出審查意見,轉報國家計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交通部審批。
地方項目的建議書,設計任務書,由項目單位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提出審查意見,在報國家計委的同時,抄送交通部,由交通部提出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提出審查意見。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報交通部備案。
計畫體制由部管理的雙重領導的港口,其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審查同意後報交通部,由交通部提出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交通部審批。
2.限額以下的項目:
(1)凡管理體制實行雙重領導的港口,按交通部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交接協定辦理。
(2)部屬一級企、事業單位更新改造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設計檔案報交通部審批。
(3)部屬一級企、事業單位,可以審批所屬二級單位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下(不含300萬元)生產性項目和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非生產性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並報部核備。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輪船總公司、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國港灣建設總公司、中國公路建設總公司、中國汽車運輸總公司,上海和廣州海運局、秦皇島港務局可審批所屬二級單位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生產性項目和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非生產性項目,並報部核備。
(4)地方交通更新改造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設計檔案按地方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抄報交通部備案。
(5)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限額以下的項目,經審批後,報送國家計委備案。
3.凡經批准的設計檔案不準隨意變更,不準擅自突破批准的設計概算。如確需變更設計以及突破概算,需報設計檔案原批准單位核批。
第七條 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實施和驗收
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必須按下列程式:
(一)更新改造項目列入年度計畫必須具備的條件
1.必須完成上述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各項程式並取得批准檔案。
2.資金落實,來源正當。
(二)年度計畫的編制和要求
1.計畫管理體制由交通部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更新改造計畫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更新改造規劃以及前期工作和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編制,一般於七月下旬報交通部綜合平衡,並經國家計委核准後,由交通部分解下達各單位執行。
為加強行業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編制的更新改造計畫,抄報交通部備案。其中由交通部直接管理的項目,由交通部審核後報國家計委,經國家計委核准後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城市交通廳(局)執行。
2.各單位收到交通部下達的年度更新改造計畫後,在一個月內將備案計畫報交通部備案。
3.年度更新改造計畫執行中的調整。交通部直接下達的計畫項目,由交通部進行調整。為保持計畫的嚴肅性,上半年內一般不予辦理調整計畫手續。
4.上半年及年度更新改造計畫執行情況總結,各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在每年七月二十日前和來年的元月份報交通部。
(三)更新改造資金的籌集
更新改造資金來源必須正當,符合使用規定,資金的來源主要有:
1.基本折舊資金。企業提取的基本折舊資金,應主要用於技術改造方面,要堅持先提後用的原則。
2.企業利潤留成的部分資金。
3.銀行可提供的貸款(含專項資金貸款)。
4.集資、合資的資金(含與外商的合資)。
5.大修理基金,企業結合大修理進行技術改造時,可以將大修理基金同更新改造資金結合起來使用。
6.“養港”資金。
7.利用外資。
8.公路“養路費”。
(四)更新改造項目所需的材料
交通部所轄企、事業單位及計畫體制仍由交通部管理的雙重領導的港口,向部申請。部根據當年國家分配資源水平,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各單位自行解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所轄企、事業單位所需物資由地方自行解決。
(五)項目開工的審批
1.限額以上部屬項目,由交通部向國家計委提出申請。
2.限額以下部屬項目,直屬一級單位及計畫體制尚未改變的雙重領導的港口,凡總投資在30萬元及其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新開工項目由交通部主管司或授權有關單位審批;100萬元及其以上的新開工項目由交通部審批,總投資在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項目由交通部審批後報國家計委備案。
3.由各單位自行安排計畫報部備案總投資3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照規定自行審批。
(六)統計
交通部直接下達各單位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的年度更新改造計畫的統計,要按交通部規定的統計報表認真、準確、及時的報交通部。
(七)驗收
部屬企、事業單位限額以上的項目建成後,由交通部組織驗收;限額以下的項目建成後,重要項目由交通部組織驗收,一般項目由各單位自行組織驗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所轄的項目建成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驗收。
(八)後評價
限額以上項目的後評價由交通部組織進行。重要的限額以下項目後評價由交通部或交通部委託有關單位組織進行。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所轄限額以上項目的後評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組織進行。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更新改造項目的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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