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發布《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發布《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8.04.22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發布《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88.04.22
  • 實施時間:1988.04.22
按照部(87)交水監字774號《關於貫徹一九八七年第四季度安全辦公會議決定的通知》要求,由部制定了《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並已根據各有關單位的意見,進行了充實、修改,現隨文頒發,希遵照執行。
對本暫行規定第一條的規定,經與國家標準局協商,暫由地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簽發本條第(1)款含水率和第(3)款貨物的物化性能證明,其他證明可由託運人測定提供,待我部和國家標準局制定具體測定辦法後,再由地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證。
含水精選礦粉以及大量含水的散礦貨物,在海上運輸時產生礦、水游離現象,當礦粉及礦產品含水率達到或超過百分之八時,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受船舶航行搖擺、振動後,會在貨物面上產生大量泥水而形成一個自由液面,降低船舶穩性,甚至導致船舶傾側、翻沉,以往國內外在海運中均發生過這類事故,教訓是深刻的。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海運各種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不含煤炭)的品種、數量必將日益增多。各單位應不斷積累有關資料,總結經驗,連同執行本暫行規定中出現的新問題,請隨時報部海洋運輸管理局。
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保證船舶運輸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的安全,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託運人託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應向起運港、港務監督(含港航監督)、承運船舶提供由裝船口岸地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簽發的下列證明檔案:
(1)含水率:平均含水率、成流含水率;
(2)靜止角;
(3)貨物的物化性能(吸濕、氧化、自燃或揮發毒性氣體);
(4)積載因數。
第二條 起運港在受理承運或裝船前,應認真審核第一條規定的地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簽發的證明檔案,同時檢查其是否符合第九條規定,如不符合,應不予裝船或承運。
第三條 港口應選擇地勢較高,不易存水的場地堆存水選精礦粉,在露天堆存的精選礦粉,雨天須加蓋苫布。雨天不得進行裝貨作業。
第四條 起運港在裝貨前,應仔細研究船方簽認提供的計畫積載圖及裝貨注意事項,嚴格按照計畫積載圖,密切配合船方進行裝載。在裝貨過程中保持船體正浮。裝載完畢後按船方的要求作好平艙工作。
第五條 船方應認真計算船舶穩性,保證船舶在惡劣海況中航行時有良好的穩性。
第六條 裝船前,船方應適當取樣,用簡易方法檢驗含水率是否符合運輸要求,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貨方申請地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重新檢驗。
第七條 裝貨前船方對貨艙內污水井、管系等,應做好清潔保護工作,以防堵塞或受損,裝貨後立即進行污水測量及抽水試驗,以保證其暢通。
第八條 一般貨船裝運水選精礦粉須做到:
(1)凡裝載積載因數在0.56立方米/TON以下高密度散裝貨物時,各艙及同一艙內的重量要分布均勻,避免過分集中,致使船舶結構變形,強度受損。
(2)控制載貨量,保留有足夠的乾舷,以保證航行安全。各貨艙最大港載量為:0.9LBD(公噸)
L:貨艙長度(米)
B:貨艙平均寬度(米)
D:夏季吃水(米)
(3)貨艙裝載貨物其高度自艙底到貨物面,不超過:
1.1×D×積載因數(立方米/TON)米。
第九條 凡使用一般貨船裝運水選精礦粉和被水濕浸過的礦產品,精選礦粉和礦產品的含水率不得超過可運含水率。一般可按含水率不超過8%的標準執行,超過此標準的,可不予承運。
第十條 為防止或減少貨物在運輸中的橫向移動,可將部分精選礦粉裝袋,用以設定中縱向隔堵。
第十一條 船舶在航行途中發生傾斜現象,船長應立即電報船公司。同時要儘快查明原因,並根據現場情況和船公司的指示採取措施防止傾斜加劇,並至附近港口或錨地進行處理,恢復正浮。
第十二條 乾燥精選礦粉具有顆粒細、流動性大的特點,在運輸過程中,也易發生貨移現象,特別是靜止角小於35°的更具危險,因此應嚴格按照積載要求裝艙積載。
第十三條 吸濕、氧化發熱或揮發有毒氣體也是精選礦粉的一個自然現象。選礦後十五天內溫度最高。故要注意其氧化發熱的特性,裝船前在場地上累計堆放時間要滿十五至三十天。裝載時艙內貨堆面積要大,以利散熱,所堆高度應在一點二—一點五米為宜。袋裝運輸時,每堆在五百袋以下,堆高不超過八袋;各堆之間留有半米間距的散熱通道,在航行中每天至少測溫二次,必要時可開艙散熱或甲板上灑水降溫。外觀精選銅礦粉顏色為濃艷綠色,此時則尚未氧化發熱,裝船後必定發熱,須特別警惕。如其顏色發黑則說明是在氧化發熱中或已到氧化後期;如發現有溫度上升,也可翻動發熱部分使之降溫。
第十四條 為保證作業人員安全,工作時應戴氣體防護口罩等勞保用品。
第十五條 裝載乾燥精選礦粉還應注意粉塵污染,應儘量降低其對人身、船舶機械等的危害。
第十六條 如港方、船舶發生爭議,按部一九八七年四月交海字261號《關於海運生鐵、金屬塊錠、盤元、煤炭、散鹽、礦石、礦砂、礦粉等散裝貨物裝艙標準和船舶、港口責任劃分的規定》的有關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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