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汽車貨運站費收規則》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汽車貨運站費收規則》的通知在1987.10.23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汽車貨運站費收規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87.10.23
  • 實施時間:1988.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託運貨物站務費收,第三章 承運貨物勞務費收,第四章 其他費收,第五章 貨物運價的計算,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正確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健全和統一全國公路汽車貨運站(以下簡稱貨運站)費收計算辦法,促進汽車整車、零擔、貨櫃貨物運輸的發展,更好地為承、託運雙方服務,按不同勞務項目分別計費的原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貨運站是公路汽車貨物運輸的集散樞紐,既為託運人又為承運人服務。《公路汽車貨運站費收規則》是貨運站向承、托雙方計費的依據。
國營、集體、個體(聯戶)營運車輛,企業、事業單位的自備車輛,經由貨運站組織辦理整車或零擔貨物運輸,或在運輸過程中使用貨運站設備、場地、倉庫,發生營業性結算關係的,均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貨運站辦理省內或省際汽車貨物運輸,除卸車費由到達站收取外,其他運雜費均由受理站向託運人一次收清。
第四條 按照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的價格體制,除本規則規定的計價標準、費目、費率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則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和制定相應費目的費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批准後發布執行,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章 託運貨物站務費收

第五條 計費單位
託運貨物作業費收的計費重量,按託運貨物的計費重量計算,整車以噸為單位,噸以下計至百公斤,尾數不足百公斤的按百公斤計算;零擔以50公斤為單位,尾數不足50公斤的按50公斤計算。
第六條 倉儲理貨費
貨運站對受理或到達的貨物,進行搬移、理貨和倉儲等作業),應分別計收起運、到達站的倉儲理貨費。每50公斤費率為0.20元。
第七條 貨物裝卸費
由貨運站對起運或到達的貨物進行裝卸(包括出入庫裝卸作業),由起運站和到達站計收裝車、卸車費。單件重量在150公斤以上的貨物和危險、貴重、特殊鮮活貨物的裝卸,實行加成計費。
零擔裝卸費每票起碼計費0.10元。
國際、國內貨櫃的裝卸費率,分別按國際、國內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規則的規定計收。
第八條 中轉換裝包乾費
為簡化貨物中轉換裝的計費,採用包乾計費的辦法。貨物每中轉一次,計收一次中轉換裝包乾費。
中轉換裝包乾費,包括中轉貨物裝卸費和倉儲理貨費。
中轉換裝包乾費,每50公斤普通貨物費率為0.40元,特種貨物費率為0.50元。

第三章 承運貨物勞務費收

第九條 車輛站務費
貨運站為裝貨發運或到達卸貨的車輛提供停車場地、消防、照明等設施和車輛加水、清洗、值班警衛等服務,應向承運人計收車輛站務費。
車輛站務費按車輛標記載重噸位(包括拖帶的掛車噸位)計費,由起運或到達站按車輛進出一次為單位計收。
車輛經過的中途站不收車輛站務費。
第十條 組貨勞務費
貨運站為承運人提供貨源、組織配載、辦理受託、承運等運輸業務,應向承運人計收組貨勞務費。
零擔運輸組貨勞務費,按全程運費的6%提取;整車運輸組貨勞務費按全程運費的3%提取。由受理站計收。

第四章 其他費收

第十一條 貨簽、標誌費
貨運站受理零擔貨物,應在每件貨物的兩端拴掛貨物標籤,或貼上註明貨物特性的標誌。
紙質或其他材料製作的貨簽、標誌每隻收取的工本費由貨運站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退運、變更手續費
託運人要求辦理貨物退運、變更運輸的,應計收退運、變更手續費。因退運、變更運輸,承運人或車站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他費用,由託運人負擔,據實計收。
第十三條 貨物逾期保管費
凡到達貨運站由收貨人自取的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次日起,免費保管三天,逾期核收貨物保管費。按貨物計費重量和保管時間計算,整車以噸為單位,噸以下計至百公斤,尾數不足百公斤按百公斤計算;零擔以50公斤為單位,尾數不足50公斤的按50公斤計算。
貨物逾期保管費費率,按逾期天數分檔累進計算,其費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際,國內貨櫃的堆存費,按不同箱型,以箱天為計算單位,分別按國際、國內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規則規定的堆存費率計算。
以下貨物在貨運站堆存,按入站之日起計算堆存費:
1.以倉儲為目的存棧貨物或貨櫃。
2.危險貨物或危險品貨櫃。
第十四條 貨物延滯費
凡託運人已辦妥託運手續委託貨運站發運貨物,而未按約定的貨物進站期供貨,延誤車輛運行,應按站、托雙方協定規定向託運人或發貨人計收供貨延滯費。
由於貨運站的責任,延誤貨物運輸期限,應按站、托雙方運輸協定,由貨運站支付貨物延滯費。
第十五條 車輛延滯費
承運人委託貨運站組貨,已辦理承運手續,而未按約定時間向車站提供規定標記噸位的車輛,延誤貨物如期起運的,應按站、運雙方運輸協定,向承運人計收供車延滯費。
由於貨運站的責任,延誤車輛如期起運,應按站、運雙方運輸協定,由貨運站支付車輛延滯費。
第十六條 貨物包裝整理費
因託運人要求,由貨運站對託運的貨物進行包裝作業或對不符合運輸規定的貨物包裝重新整理(倒包、縫包、綑紮等)應向託運人計收包裝整理費。
貨物包裝整理人工費,按工時計收,工時費率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制定。貨物包裝整理所需的材料、物品費用,按實核收。
第十七條 貨物取送費
貨運站派車出站取貨或送貨上門的,應計收貨物取送費。貨物取送費,按使用的不同車輛的運價計費。
第十八條 貨物查詢費
因託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貨運站對託運貨物進行立案查詢的,應收取貨物查詢費。因查詢而發生的郵資、電訊和其他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第十九條 車輛停放費
凡在貨運站內停放的以下車輛,應收取車輛停放費:
1.不辦理運輸業務而停放的車輛;
2.已辦理完運輸業務,裝車或卸車完畢24小時後尚未出站停放的車輛。
車輛停放費按車輛標記載重噸位(包括拖帶的掛車噸位)和停放時間計算。車輛標記載重噸位尾數不足1噸的,按1噸計算停放時間不足12小時,按半天計,超過12小時按1天計算。
零擔班車因車輛機械故障或事故進站在故障排除或事故處理前的車輛停放,不收取車輛停放費。

第五章 貨物運價的計算

第二十條 貨運站在經營承托雙方貨物運輸的代理業務中,凡國家有統一規定的運價率,應當按統一的運價率計算運費;凡國家規定實行指導性運價和市場調節運價的,貨運站應徵得承運部門同意或承運部門授權,確定具體的運價率。
貨運站按規定在運費中提取有關費收後,運費餘額應按結算辦法規定,如期如數劃交承運部門。
第二十一條 汽車貨物運價,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汽車運價規則實施細則》和補充規定的運價率計算。
第二十二條 國際貨櫃汽車運輸費收,按交通部《國際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規則》規定計價。
國內貨櫃汽車運輸費收,按交通部《國內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規則》規定計價。
第二十三條 貨運站辦理聯運業務,全程不同運輸方式的運雜費,應按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鐵、水、公聯運各自的價目和運價率計算,統一計價,一次收費,代收代付。也可以採取分段結算,各自計價收費的辦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於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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