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港口基礎設施範圍界定的通知》是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港口基礎設施範圍界定的通知
- 外文名:Circular on the scope of the port infrastructure limits defined on the scope of the port infrastructure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簡介
【發布文號】交財發[1995]891號
【發布日期】1995-09-22
【執行日期】1995-09-22
具體內容
我部全面開展清產核資工作以來,沿海港務局不斷反映,在主要固定資產價值重估中,遇到港口基礎設施範圍界定不清的問題。對此,我部根據《交通部關於沿海港口基礎設施建設豁免‘撥改貸’投資本息範圍的通知》([86]交計字290號)以及交通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發布的通知》([90]交財字566號)的規定精神,對港口基地設施範圍作如下界定,僅供沿海港口在清產核資和全面實施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工作中參照執行。
港口是國家交通基礎設施之一。港口基礎設施涵義主要包括:碼頭(含浮碼頭)、防波堤、防沙堤、導流堤、棧橋、船閘、駁岸、護岸、錨地、躉船、港內岸標、浮標等設施;港池、航道;陸域形成及征地拆遷形成的水下設施;客運碼頭的附屬設施;邊防(指資產帳在港務局的)、戰略設施;港內倉儲設備、圍牆、橋樑、道路、鐵路及港內外裝卸運輸服務的水、電設施;為運營船舶服務的通訊導航和環保設施,水工工程的大臨設施、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範圍內的港口設施等(註:計算以上設施的資產價值均含應按比例攤入的掃海費,建設單位管理費、供電貼費、工程監理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定額編制管理費、前期工作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和建設期貸款利息、匯兌損益、承諾費等各項費用)。
以上港口基礎設施範圍界定內容,原則適應於地方交通部門和貨主碼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