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貨主專用碼頭貨物港務費徵收問題的批覆

交通部關於貨主專用碼頭貨物港務費徵收問題的批覆2000-04-11交通部發行的檔案。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水發〔2000〕188號
【發布日期】2000-04-11
【生效日期】2000-04-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關於貨主專用碼頭貨物港務費徵收問題的批覆
(交水發〔2000〕188號)

枝城港務管理局:
你局《關於明確貨物港務費徵收主體的請示》(枝港發〔2000〕29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中國石化集團湖北化肥廠所屬的二座專用碼頭地處枝城港港轄區以內,屬於長江幹線的貨主專用碼頭。根據《國務院批轉交通部關於長江航運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1983〕50號)規定,長江航務管理局每年需花費大量資金對港口航道、碼頭、錨地等公共基礎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為解決維護和管理經費問題,經原國家物價局批准,自1984年1月1日起在長江幹線港口開徵貨物港務費。
因貨主碼頭由貨主負責維護,港口航道、錨地等由雙重領導港口負責維護和管理,因此我部會同原國家物價局頒布的《長江港口費收規則》(交運發〔1992〕967號)規定:經貨主碼頭裝卸的貨物,先由雙重領導的港務局按規定金額徵收其貨物港務費然後向碼頭所屬單位返回50%,用於碼頭及其前沿水深的維護。
枝城港務管理局是長江幹線枝城港港轄區內貨物港務費的徵收主體,應按我部交運發〔1992〕967號的規定向通過中國石化集團湖北化肥廠專用碼頭的貨物徵收貨物港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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