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依據
第二十五條 經由港口吞吐的
內貿進出口貨物和貨櫃(
國際標準貨櫃除外),由負責維護
防波堤、進出港航道、
錨地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單位,按“內貿貨物港務費率表”(表4)的規定,以進口或出口分別徵收1次貨物港務費,全部專項用於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憑客票託運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裝貨墊縛材料,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漁船捕獲的魚鮮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軍用物品,因意外事故臨時卸在港內仍需運往原到達港的貨物,用於本港建設的貨物,購進或售出的船舶,貨櫃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徵貨物港務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交通部2001年第11號令)第七章規定:
第三十條 經由港口吞吐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和貨櫃,按“外貿進出口貨物港務費率表”(表3)的規定,以進口或出口分別徵收一次貨物港務費。
第三十一條 經由港口吞吐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和貨櫃,先由負責維護
防波堤、
進港航道、
錨地等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港務管理部門(港務局) 按表3的規定徵收貨物港務費,然後向碼頭所屬單位(租用單位或使用單位 )返回50%,用於碼頭及其前沿水域的維護。
第三十二條 憑客票託運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裝貨墊縛材料,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隨魚鮮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贈送禮品,展品,樣品,國際
過境貨物,貨櫃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徵貨物港務費。
《交通部關於明確港口政企分開後貨物港務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03〕125號)規定:
港口政企分開後,經由港口吞吐的內、外貿貨物,先由負責維護和管理
防波堤、
進港航道、
錨地等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機構,以進口或出口分別徵收一次貨物港物費,然後向碼頭所屬單位(租用單位或使用單位)返還50%,用於碼頭及其前沿水域的維護。貨物港務費的徵收標準按上述檔案的規定執行。
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稅金 、
規費(港務費、船舶
停泊費、
航道養護費)和運輸管理費;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 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規費。規費和運輸管理費的計征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徵收費率
費率表
內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外貿費率表
注1.貨物港務費的計費噸按裝卸費的計費噸計算。
外貿進出口貨物港務費率表2.編號1的“化肥”,系指農業生產用的化肥,其它用於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3.編號3的“一級危險貨物”,不包括農業生產用的化肥農藥。
4.原油按編號2“列名外貨物”計費。
5.其它貨櫃的貨物港務費,以其內容積與表列相近箱型
貨櫃內容積的比例計算。
標準修改
2019年3月,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將貨物港務費的收費標準分別降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