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印發《港口建設費使用規定》的通知

港口是為全社會服務的基礎設施,是當前國民經濟的薄弱環節。根據國務院決定設定港口建設費,做為加快港口建設的一項專用資金來源。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由交通部統一徵收,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安排使用。其年度收支計畫和年度收支決算及有關資料應報送國家計委、經委、財政部。為了管好用好這項專用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印發《港口建設費使用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發布文號:(86)交計字474號
  • 發布日期:198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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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86)交計字474號
【發布日期】1986-07-02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港口建設費使用規定》的通知

(1986年7月2日(86)交計字474號)
關於徵收《港口建設費的辦法》,國務院已於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批准發布。為了管好、用好這項資金,經徵得國家計委、財政部同意,現將《港口建設費使用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港口建設費使用規定

一、港口是為全社會服務的基礎設施,是當前國民經濟的薄弱環節。根據國務院決定設定港口建設費,做為加快港口建設的一項專用資金來源。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由交通部統一徵收,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安排使用。其年度收支計畫和年度收支決算及有關資料應報送國家計委、經委、財政部。為了管好用好這項專用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二、港口建設費的使用範圍主要是:
1.沿海港口(包括停靠海輪的泊位)的碼頭、防波堤、港池、航道和港區道路等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
2.水上過駁措施項目。
三、港口建設費的使用,由交通部根據資金存入情況和長期計畫,分年提出安排方案,經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後,分別納入國家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投資計畫,下達有關建設單位執行。
四、由港口建設費安排的建設項目,應遵循以下原則:
1.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基本建設程式辦事;
2.列入計畫期內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必須完備;
3.所需的物資,原則上由各使用單位自籌解決;
4.用於第二條使用範圍的免徵建築稅;
5.當年未用完的資金,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安排的工作量要納入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投資計畫;
6.資金由各級建設銀行按計畫監督撥款;
7.建設單位應按有關統計和會計報表規定,按期向交通部報送統計和會計報表。由幾種資金渠道共同投資的建設項目,應按不同的資金渠道,分別統計上報。
五、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實行,請各建設單位將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意見。隨時向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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