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頒發《縣鄉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頒發《縣鄉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87.05.11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頒發《縣鄉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87.05.11
  • 實施時間:1987.05.1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畫管理,第三章 技術管理,第四章 養護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縣鄉公路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交通基礎設施,是國家公路網的組成部分,對開發地區經濟,活躍農村商品市場,溝通城鄉物資交流,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強縣鄉公路的建設和養護管理工作,逐步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我國縣鄉公路建設和養護的現行政策,結合各地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鄉公路按其性質和作用分為:
縣公路——具有全縣政治、經濟、文化意義和運輸量較大、經濟效益較高的公路。
鄉公路——主要為鄉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並與外部聯繫的公路。
縣鄉公路的建設和養護要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即縣公路由地(市、州)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公路管理部門平衡審批,縣組織實施;鄉公路由縣規劃,報地(市、州)公路部門平衡審批,鄉(區)政府組織實施。
第三條 縣鄉公路的建設和養護是一項地方性、民眾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動員各方面力量,做好縣鄉公路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第四條 縣鄉公路的建設應堅持開拓交通、方便民眾、發展經濟、治窮致富的指導思想。
縣鄉公路建設要做到發展有規劃、實施有計畫。地(市、州)縣應在區域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交通流量,客、貨運量,路網布局,小城鎮分布,資源開發,人口增長等因素,統籌安排,並根據需要與可能編制出較適合當地經濟發展的公路交通建設長遠規劃和近期計畫方案。
第五條 縣鄉公路的建設和養護,執行“民工建勤”、“民辦公助”的政策,其資金來源,除徵收的手扶拖拉機、畜力車養路費,地方財政附加收入外,還應採取多方集資,民眾投勞等多種形式,廣開資金渠道。貧困地區的公路建、養投資不足部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用養路費給予適當補貼。要注意把多方籌集的有限資金(包括國家“以工代賑”的有限實物)用到對發展本地區經濟、改變交通狀況具有重要意義的路線上,堅持根據規劃分別輕重緩急,突出重點,分期實施,有計畫地安排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任務,做到修一條,成一條,管養一條。
第六條 工廠、礦區、林區等專用公路,貫徹自建自養的原則,但應納入縣的統一規劃。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七條 縣鄉公路建設、養護年度計畫,由縣公路部門根據批准的公路發展規劃及資金來源進行編制,縣公路經地(市、州)公路部門審查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公路管理部門平衡下達;鄉公路由地(市、州)公路部門平衡安排,同時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公路管理部門備案。
年度計畫內容包括:資金收支計畫、養護計畫、公路工程項目計畫、民工建勤計畫、主要材料計畫、公路綠化計畫。
列入年度計畫的公路工程項目,應有設計檔案。縣公路部門在編報計畫前,應組織力量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第八條 各縣級公路部門要設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按規定內容完善、準確、及時地報送統計報表,統計報表分為月報、季報、年報。月報報送地(交、州)公路部門,季報由地(市、州)匯總報送省(自治市、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公路管理部門,年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公路管理部門匯總,連同年終情況總結一併報部公路局。

第三章 技術管理

第九條 縣鄉公路建設、養護要加強技術管理工作,以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果。要加強縣級公路技術隊伍建設,有計畫地培養和培訓技術人員,建立技術負責制,充分發揮技術人員的作用,使技術人員有職、有責、有權。
第十條 縣鄉公路建設標準,執行交通部一九八一年頒發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選定技術標準要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考慮遠景發展。新建工程一般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凡納入計畫的縣鄉公路建設工程設計檔案要參照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及設計檔案編制辦法進行勘測,一般可簡化設計檔案,即包括:1.路線平縱面圖;2.橋隧設計圖;3.特殊構造物設計圖;4.路基設計表;5.橋涵構造物一覽表;6.設計說明書;7.概算。
縣鄉公路設計檔案,由縣公路部門編制,報地(市、州)公路部門審批。大橋和技術複雜工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公路管理部門審批。若變更設計,應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縣鄉公路建設應由政府部門牽頭,建立施工指揮機構領導施工,處理占地拆遷,協調各方面關係。
要依據批准的設計檔案組織施工,嚴格執行施工規範規程。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質量檢查制度,明確工程監理人員。施工過程中要進行工序質量檢查和驗收。
每項工程都要配施工技術負責人,並在有條件的地方實行概算包乾。
施工中必須注意安全生產,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縣鄉公路工程竣工後,要編制竣工圖表、工程決算、工程總結、技術鑑定,辦理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並參照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試行)》由審批單位主持進行工程驗收。驗收鑑定書一式三份,地(市、州)、縣公路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公路管理部門各一份存檔。對不合格的工程要責成施工單位限期修正。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十三條 凡經驗收符合四級以上(含四級)標準的縣鄉公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公路管理部門審定後,列入公路統計里程,並根據當地情況列入縣鄉公路養護年度計畫。
第十四條 凡列入養護的縣鄉公路,應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和交通量大小,分別採用經常性、季節性、突擊性的養護。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要加強對養路員工的培訓工作,以提高他們的思想和業務素質。
第十五條 為了統一考核養護質量標準,凡列入管養的縣公路,均應執行交通部頒發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暫行辦法》評定路況。鄉公路,要參照上述辦法,制定質量考核指標,保證公路完好,正常通行。
第十六條 縣鄉公路養護可實行經濟承包,聯產計酬的方式,開展創好、創優活動和勞動競賽活動,加強科學管理,進行技術革新,改進落後的養護方式,不斷提高好路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公路管理部門應根據情況,對縣鄉公路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評比,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第十七條 縣鄉公路建設和養護用地、砂石料場等,由縣鄉政府妥善解決。
縣鄉公路的路政管理,按國家和省、地、縣各級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縣鄉公路沿線綠化,納入縣、鄉政府的綠化計畫,貫徹國家的《森林法》規定,執行“誰種、誰管、誰收”的原則,路樹更新時,必須經縣公路部門核准,任何人不得隨意砍伐。
第十九條 縣鄉公路養護管理的其他問題仍按交通部一九七五年《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