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修改《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修改《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1.01.23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修改《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1.01.23
  • 實施時間:1991.01.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部屬及雙重領導交通企事業單位:
現將交通部第17號令發布的《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修改如下: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在徵得主管建設項目的交通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後,由交通環境保護部門轉報負責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經該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同意,評價單位可與建設單位簽定評價契約,契約必須標明評價證書的級別和編號。契約生效後,評價單位應按評價大綱所列內容開展評價工作,加強管理,保證評價質量,並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十六條 由交通部直接投資或補助投資的以及列入交通部計畫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按規定須報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一律由建設單位報交通部環境保護部門預審,預審通過後,由交通部環境保護部門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和預審意見轉報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由地方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由建設單位報所在地交通環境保護部門預審,預審通過後轉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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