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2008年4月9日,交通運輸部以交環發〔2008〕112號印發《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機構職責、監測機構設定及職責、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獎勵與處罰、附則6章27條,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從即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交通運輸部
  • 文號:交環發〔2008〕11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8年4月9日
  • 施行時間:2008年4月9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部廳(局、委),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交環發〔2008〕112號
為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工作,進一步提高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管理水平,我部制定了《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從即日起施行。《交通部環境監測工作條例》(交環字〔1982〕2592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2008年4月9日

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交通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港口、航道、公路、場站以及船舶的環境監測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是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的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設定的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具體負責全國交通環境監測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航務管理部門、海事管理部門、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航道建設和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的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類交通建設項目在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施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以及運營過程中必須按照有關法規規定進行環境監測。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網是國家環境監測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交通運輸行業依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的規定,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專業環境監測。
通過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工作,掌握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放狀況及變化趨勢,為編制交通發展規劃、制定交通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開展交通環境保護科學研究並為適時採取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提供科學依據,達到防治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提高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水平,促進交通與環境協調發展的目的。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的範圍包括:
(一)公路、港口、場站、航道建設項目環境監測;污染源管理和交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狀況調查;
(二)公路、港口、場站、航道等轄區內排放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等污染源監測和陸域、水域生態環境監測;
(三)公路、港口、場站、航道污染事故監測調查;
(四)船舶污染源監測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監測;
(五)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其他環境監測工作;
(六)綜合評估,編報環境質量報告和污染源狀況報告。
第六條 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應符合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規範和標準。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設定的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在環境監測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環境監測法律法規;
(二)制定全國交通環境監測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及政策措施,監督交通環境監測工作;
(三)制定交通環境監測規範,管理交通環境監測站的資質;
(四)組織編制交通環境質量報告。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航務管理部門、海事管理部門、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航道建設和管理部門在環境監測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環境監測法律法規、政策;
(二)制定所轄區域的交通環境監測規劃,負責所轄區域的交通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三)匯總所轄區域的交通環境監測資料,並按規定上報交通運輸部設定的環境保護主管機構;
第九條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企事業單位應明確相應的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本地區、本在單位的交通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監測機構設定及職責
第十條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設定環境監測站,交通環境監測任務由交通運輸行業設定的環境監測機構承擔,也可委託社會上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完成。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機構分三級設定,並組成交通環境監測網。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授權的機構承擔行業環境監測一級站的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航務管理部門、海事管理部門、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航道建設和管理部門根據各自情況決定是否設定行業環境監測中心站;交通企事業單位設定環境監測站或化驗室。
第十二條 行業環境監測一級站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寫公路水路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
(二)參加全國環境監測網和專業監測網,組織指導行業環境監測網的業務工作;
(三)匯總儲存公路水路環境監測資料,進行數據處理,編報交通運輸部公路水路環境質量報告,掌握公路水路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提出改進環境質量的建議;
(四)參加或承擔制定、修訂國家和部門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分析方法;
(五)組織開展綜合性的環境調查,協助交通運輸部設定的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對環境影響評價和重大污染事件的查證;
(六)承擔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的仲裁與標樣的製備和環境監測質量控制與保證,組織對行業各環境監測站進行監測全過程質量考核工作;
(七)組織和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的技術研究、培訓和交流;
(八)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各級監測機構技術考核和監測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行業環境監測中心站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環境調查、學術交流、技術業務人員培訓和考核,對下級環境監測站進行業務技術指導;
(二)參加交通運輸行業和本地區環境監測網路、專業網路活動,承擔所轄區域內環境監測質量控制保證工作;
(三)承擔所轄區域內的交通環境監測和污染源監測任務,匯總整理報送監測資料;
(四)參加編制區域交通運輸行業及地方制定和修訂的環境標準、監測技術規範、環境質量報告和污染源狀況報告;
(五)協調組織所轄區域內交通污染源調查,分析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污染危害,建立污染源檔案,協助污染事故查證;
(六)開展交通環境監測技術研究和諮詢服務,承擔環境監測科研任務。
第十四條 交通企事業單位設定的環境監測站或化驗室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本單位的環境監測任務,為本單位清潔化生產和環境管理服務;
(二)負責本單位的污染源調查,查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污染危害,建立污染源檔案,協助污染事故查證;定期報送監測資料。
(三)參加交通運輸行業及本地區的環境監測網路和專業網路活動,組織本單位監測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考核;
(四)開展交通環境調查和環境監測技術研究,承擔交通環境監測科研任務和技術改造;
(五)開展環境監測技術諮詢服務。
第十五條 從事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工作的各級監測機構,應當具備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與所從事的環境監測工作相適應的能力和條件。監測人員應通過行業一級環境監測站組織的上崗技術培訓,持證上崗開展工作。
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和條件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從事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的機構,必須建立完善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監測工作應符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環境監測標準和技術規範,並對監測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行業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提出所轄區域的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報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網的成員單位可參加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監測網和其他專業監測網。環境監測網各成員單位之間是業務協作關係,其行政隸屬關係不變,業務上接受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指導。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設定的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定期召開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工作會議,共同研究交通環境監測工作的規劃和發展事宜,表彰環境監測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四章 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航務管理部門、海事管理部門、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航道建設和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所轄區域的交通環境監測資料庫,定期按規定的內容及格式,向交通運輸部設定的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報送環境監測報表或報告,並同時抄送行業環境監測一級站。交通企事業單位設定的環境監測站應定期向相應的行業環境監測中心站報送環境監測報表或報告。
第二十一條 環境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實行年報制度,上報時間為次年二月底前,重大污染事故的監測數據應隨時上報。
第二十二條 環境監測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監測工作規劃與年度計畫、監測數據和資料、污染源監測、污染狀況及趨勢、污染事故及影響、年度工作總結以及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規定的工作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業環境監測一級站根據上報的環境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編寫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質量年報和監測工作年度計畫。年報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當年環境監測工作概況、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狀況、主要結論及綜合工作建議等。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年報和年度計畫由交通運輸部審查並發布。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完成環境監測工作業績突出、對環境管理服務成效顯著或為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無故不上報監測數據和資料,不按規定開展監測工作,在監測工作中弄虛作假,未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對外提供監測數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對提供虛假的環境監測數據與資料,導致不良後果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設定的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環境監測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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