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交通運輸部以交規劃發〔2013〕27號印發《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交通運輸部
- 文號:交規劃發〔2013〕2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1月8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月8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規劃發〔2013〕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畫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長江航務管理局,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行業立懂多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的管理,部制定了《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3年1月8日
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工作,加強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保證監測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交通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管理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是指交通運輸部委託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工作的體循永監測機構。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提供的監測數據可作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環境管理的依據。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依據本辦法選擇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並頒發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五懂符民條 根據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的分級設定原則,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分為三級:部環境監測總站、環境監測中心站、環境監測站。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評審,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監測機構從事公路水路行業環境監測業務:
(一)有滿足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所需要的固定的、規範化的工作場所;
(二)應配備與環境監測能力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質量管理體系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取得府戀習格《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認可證書》(CNAS)或《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CMA);
(五)環蒸府境監測人員應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上崗培訓證書。部環境監測總站和環境監測中心站持證上崗的人員數量均不少於10人,環境監測站不少於6人。
第七條 獲得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資格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資格認定表》;
(二)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的功能定位材料,主要包括:
(1)服務的區域範圍和環境監測業務類型及其相關證明材料;
(2)工作開展的需求分析;
(3)與省內其他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服務範圍、監測能力的差異分析;
(4)受委託的工作職責履行情況;
(5)發展思路和模式、工作重點和內容。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複印件以及固定工虹殃朵戶作場所(或檢測場所)的證明材料;
(四)環境監測專業技術人員的上崗證書複印件及聘請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動關係契約複印件;
(五)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所需要的監測設備、設施清單;
(六)計量認證(CMA)或實驗室認可(CNAS)證書及其附表複印件;
(七)環境監測質量體系檔案;
(八)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的環境監測業績資料(首次申請暫不提供);
(九)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環境監測工作應堅持公正、科學、誠實的工作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實事求是,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及相關要求。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應當按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工作,保證監測工作質量,對出具的環境監測報告負責。
第九條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工作場所、技術負責人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向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對委託的成員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和日常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委託關係到期後是否延續委託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委託有效屆滿時,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可以依據需要,在證書有效期滿前60個工作日向交通運輸部提出延續委託關係的建議。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需新增監測項目定旋料時,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供認證擴項評審相關材料並辦理審核。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交通運輸部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委託關係:
(一)不按規定接受檢查、考核或在考核評審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交虛假材料者;
(二)日常考核達不到資格證書所規定條件或要求的;
(三)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發生重大變化而未及時報交通運輸部備案的;
(四)塗改、倒賣、出租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資格證書的;
(五)監測工作中不負責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出現重大質量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資格認定表(略)
(4)受委託的工作職責履行情況;
(5)發展思路和模式、工作重點和內容。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複印件以及固定工作場所(或檢測場所)的證明材料;
(四)環境監測專業技術人員的上崗證書複印件及聘請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動關係契約複印件;
(五)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所需要的監測設備、設施清單;
(六)計量認證(CMA)或實驗室認可(CNAS)證書及其附表複印件;
(七)環境監測質量體系檔案;
(八)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的環境監測業績資料(首次申請暫不提供);
(九)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環境監測工作應堅持公正、科學、誠實的工作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實事求是,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及相關要求。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應當按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工作,保證監測工作質量,對出具的環境監測報告負責。
第九條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工作場所、技術負責人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向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對委託的成員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和日常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委託關係到期後是否延續委託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委託有效屆滿時,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可以依據需要,在證書有效期滿前60個工作日向交通運輸部提出延續委託關係的建議。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需新增監測項目時,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供認證擴項評審相關材料並辦理審核。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交通運輸部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委託關係:
(一)不按規定接受檢查、考核或在考核評審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交虛假材料者;
(二)日常考核達不到資格證書所規定條件或要求的;
(三)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發生重大變化而未及時報交通運輸部備案的;
(四)塗改、倒賣、出租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資格證書的;
(五)監測工作中不負責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出現重大質量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資格認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