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於1983年7月21日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二十六條關於國務院環境保護機構“統一組織環境監測。調查和掌握全國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提出改善措施”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保護工作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環保局)可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制訂具體實施細則。本條例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全文共七章三十三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
- 發布時間:1983年7月21日
- 發布單位: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 職能:調查和掌握全國環境狀況發展趨勢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監測機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條,職責職能,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管 理,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監測網,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報告制度,第一條,第二條,附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二十六條關於國務院環境保護機構“統一組織環境監測。調查和掌握全國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提出改善措施”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保護工作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環境監測的任務,是對環境中各項要素進行經常性監測,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對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情況進行監視性監;為政府部門執行各項環境法規、標準全面開展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開展環境測試技術研究,促進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
第三條
環境監測工作在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組織和協調下進行。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的環境測試機構參加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各級環境監測網。
監測機構
第一條
第二條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設定四級環境監測站:
一級站: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二級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定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 ;
三級站:各省轄市設定市環境監測站(或中心站 )(行署、盟可視機構調整後情況確定,暫不作規定); 四級站:各縣、旗、縣級市、大城市的區設定環境監測站。
第三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受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領導。業務上受上一級環境監測站的指導。
第四條
各級環境監測沾的建設規模及主要儀器裝備的配置,按附表的範圍結合當地情況確定。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站的設定及規模,由各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
第四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是科學技術事業單位。同時根據主管部門的授權範圍,對破壞和污染環境的行為使監督和檢查權力。各級環境監測站的事業費納入同級地方財政預算。其標準為每人每年不少於3000元至3500元。
職責職能
第一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環境監測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領導所轄區域內的環境監測工作,下達各項環境監測任務;
2、制定環境監測工作及監測站網的建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監測其實施;
3、制定環境監測條例、各項工作制度、業務考核制度、人員培養計畫及監測技術規範;
4、組織和協調所轄區域內環境監測網工作,負責安排綜合性環境調查和質量評價;
5、組織編報環境監測月報、年報和環境質量報告書;
6、組織審核環境監測的技術方案及評定其成果,審定環境 評價的理論及其實踐價值;
7、組織開展環境監測的國內外技術合作及經驗交流。
第二條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主要職責是:
1、參與制定全國環境監測工作的規劃和年度計畫;
2、對各級環境監測站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負責全國環境監測網業務上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環境監測技術交流和各級環境監測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及業務考核;
3、組織研究環境監測數據的統計分析方法,收集、儲存、整理、匯總全國環境監測數據漿,編制全國環境監測年鑑,繪製環境污染圖表,綜合分析全國環境質量狀況,定期向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提出報告;
5、承擔國家綜合性的環境調查和重大污染事故調查,負責國內重大污染事故糾紛和國際糾紛的技術仲裁;
6、參加制訂和修訂國家各類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
7、參加編寫全國環境質量報告書;
8、受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委託,參加國家重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和治理工程環境效益的監測。
第三條
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的主要職能是:
1、參與制訂本區域環境監測工作的規劃和年度計畫;
2、收集、整理、匯總和儲存本區域的環境監測數據資料,為報出各類監測報告提供基礎數據,編報本區域的環境污染年鑑;
3、對下級環境監測站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負責本區域環境監測網業務上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本區域內環境監測技術交流和下級環境監測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及業務考核;
4、負責本區域內綜合性環境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
5、承擔本區域內綜合性環境調查及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
6、參加制訂和修訂任務和驗證工作及提供依據材料;
8、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託,參加污染事件調曬和建設項目影響報千書的審查,進行治理工程環境效益的監測。
第四條
市級環境監測站的主要職能是:
1、對本市大氣、水體、土壤、生物、噪聲、放射性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進行經常性監測、分析, 收集、儲存和整理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級監測站呈報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動態的技術報告;
2、對本市各有關單位誹放污染物的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性測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檔案,為加強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費提供監測數據。各地排污收費管理單位不另設測試機構;
3、參加制訂本市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完成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
4、負責本市環境評價,參加編寫本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編制本市環境監測年鑑;
5、負責本市環境監測網的業務組織和協調,組織技術交流和監測人員培訓;
7、承擔國家和地方性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環境測試新技術、新方法的驗證任務,參加地方環境標準的制訂、修訂;
8、參加本市污染事件調查,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
第五條
縣、旗、縣級市、大城市區環境監測站的主要職能是:
1、對本縣(市、區)內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制訂監測計畫和進行經常性的監測。定期向上級站報送監測數據,編報本縣環境質量報告書;
2、對縣(市、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監督和檢查各單位執行各類環境法規和標準的情況。為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
3、完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
4、參加縣(市、區)內污染事件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數據。
5、宣傳環境保護的方針,積極組織和發動民眾參加環境監督活動,組織民眾性的環境監測網。
第六條
各部門的專業監測機構(包括海域或流域的監測機構)主要職能是:
1、參與制訂本系統、本部門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
2、參與國家或地區遙環境監測網,按統一計畫和要求進行環境監測工作,對所轄方面和範圍內的環境善進行監測;負責組織本系統或本流域的環境監測網的活動;
3、參加本部門或地區所承擔的各項環境標準制訂、修訂工作,為其提供制、修訂的依據,參加國家或地方環境標準的討論和審議;
4、參加本系統重大污染事件調查;組織檢查所屬單位遵守各項環境法規和標準的情況;
5、參加本系統、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新建、改建 、擴建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
6、匯總本系統本流域環境監測數據資料,繪製污染動態圖表,建立污染源檔案;
7、企業事業單位的監測站,負責對單位的排污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及時掌握本單位的排污狀況和變化趨勢,其監測數據和資料禹資料主管部門報送的同時,要報當地環境監測站,各單位的監測機構參加當地環境監測網工作;
8、組織本部門行業監測技術研究,培訓技術人員和開展系統專業環境的職能外,同時要配合地方環境監測站參與環保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重大污染事件的調查。
9、衛生、水利、海洋等部門的環境監測站,除負責本系統專業環境監測的職責外,同時要配合地方環境監測站參與環保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重大污染事件的調查。
管 理
第一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實行黨委(支部)領導下的站長分工負責制。 站長應由專業技術幹部擔任。
第二條
監測站的人員配置應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其業務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 中級以上技術人員在業務技術人員中的比例為:一、二級站中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三級站中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四級站中至少有1至2名。
第三條
監測技術人員(包括化驗分析、研究、管理)的技術職稱,按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和國務院科技幹部局關於“環境保護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辦法”執行。 監測技術人員待遇與環境科研單位的技術人員相同。
第四條
國家建立環境監察員制度。各級環境監測站設環境監察員,凡監測站工作人員經考試合格後授予國家各級環境監察員證書,環境監察員證書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統一製作頒發。 環境監察員是環境監測站對各單位及個人排放污染物的情況和破壞或影響環境質量的行為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的代表。
第五條
環境監測工作人員,由國家統一設計制式服裝。各級環境監站的工作人員在執行監測和監督任務時,應穿著國家統一設計的服裝,環境監察員要佩帶監察員標誌。
第六條
各級監測站應認真作好監則質量管理工作,確保監測站數據資料的準確、可靠。
第七條
監測數據、資料、成果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個人無權獨占。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引用和發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監測數據和資料。屬於機密性數據、資料要嚴格按照保密制度管理。任何監測數據、資料、成果向外界提供,要履行審批手續。
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及各類報告,是重要監測技術成果,與其他環境保護科研成果同等對待,參與科研成果評比。
第八條
各級監測站要加強對監測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儀器設備和藥品試齊的使用和管理制度。重大事故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監測用車是環境監測、科研專用設備,不得改作他用。
第九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的行政、後勤工作,必須保證為監測業務服務,有意刁難業務人員或給監測業務工作製造障礙者,站長有權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條
監測網
第一條
條根據國務院(81)27號檔案關於“由環境保護部門牽頭,把各有關部門的監測力量組織起來,密切配合,形成全國監測網路”的要求,建立環境監測網。
第二條
全國環境監測網分為國家網、省級網和市級網三級。
各大水系、海洋、農業分別成立水系、海洋和農業環境監測網,屬於國家網內的二級網。
國家環境監測網由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國家各部門的專業環境監測站及各大水系、海域監測網的牽頭單位等組成。省級網、市級網分別由相應的單位組成。
環境監測網中的各成員單位互為協作關係,其業務、行政的隸屬關係不變。監測網工作章程。環境監測網工作章程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另訂。
第三條
環境監測網的任務是聯合協作,開展各項環境監測活動,匯總資料、綜合整理,為向各級政府全面報告環境質量狀況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
報告制度
第一條
環境監測實行月報、年報和定期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的制度。
監測月報日前有以一事一報為主, 逐步形成一事一報與定期定式相結合的形式。
建立自動連續監測站的地區,要逐漸建立監測日報制度,按照統一格式逐日報告監測數據和環境質量狀況。
第二條
環境監測月報、年報和環境質量報告書,均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及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出。
各級環境監測站,按環境保護主秋部門的要求,定式提供各類報告的基礎數據和資料,並一年一度編寫監測年鑑。監測年鑑及有關婁據在報主管部門的同時,抄送上一級監測站。
附 則
第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環保局)可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條例關於各級環境監測站的建設規模、人員編制和儀器設備裝備標準的附表,為條例的正式內容。
第三條
本條例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附表一:各級環境監測站的建設規模和人員編制(略)
附表二:各級環境監測站儀器設備裝備標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