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縣鄉公路管理規定

《河北省縣鄉公路管理規定》已經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0302
  •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3號
  • 發布日期:2000-09-19
  • 生效日期:2000-09-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內容,

簡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0〕第3號)
《河北省縣鄉公路管理規定》已經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鈕茂生
二000年九月十九日
河北省縣鄉公路管理規定

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縣、鄉公路管理,促進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縣、鄉公路(以下稱縣道、鄉道)的規劃、建設和養護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的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在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第四條縣道、鄉道規劃應當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並與其他有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國道、省道規劃相銜接。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初審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經批准的縣道、鄉道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部門徵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方案,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六條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集貿市場,應當在縣道、鄉道的一側進行,其邊緣與公路邊溝或者坡角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的距離,縣道不少於四十米,鄉道不少於十五米。
第七條縣道、鄉建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設計規範和契約的規定,進行勘察設計,保證工作質量。
縣道、鄉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檔案必須分別報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二級以上公路、大橋、特大橋及長隧道建設項目必須向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縣道、鄉道建設項目的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八條新建、改建的縣道和鄉道應當符合公路技術等級的要求。現有的不符合公路技術等級要求的縣道和鄉道,應當逐步採取措施進行改建。
第九條縣道建設的年度計畫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縣道規劃和工程項目的前期工程情況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鄉道建設的年度計畫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鄉道規劃和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情況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採用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
第十一條進行縣道、鄉道建設項目的施工,必須分別報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依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縣道、鄉道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定標誌、標線、里程碑、百米樁、標樁和界樁。
里程碑、百米樁、標樁、界樁的顏色,縣道為白底黑字,鄉道為白底綠字。
第十四條縣道、鄉道建設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公路竣工驗收的規定,編制公路竣工圖表、工程決算和工程總結,申請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進行縣道、鄉道的建設,應當建立工程質量行政領導人責任制和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建設項目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建設項目的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十六條縣道、鄉道經驗收合格,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列入公路統計里程。
第十七條縣道的建設和養護資金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縣道沿線的縣級、鄉級人民政府共同籌集。
鄉道的的建設和養護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道沿線的鄉級人民政府共同籌集。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民辦公助”的政策,對縣道的建設、養護和重要的鄉道建設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農村成年勞動力及擁有運輸工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公路建勤義務。農村成年勞動力和運輸工具的建勤工日,依照《河北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因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公路建勤義務的,可以申請減免;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公路建勤義務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允許繳納相應款項以資代勞。以資代勞款項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專項用於縣道、鄉道的建設和養護。
第十九條縣道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養路工人和建勤民工進行養護。鄉道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自行養護。
縣道、鄉道的養護質量依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進行評定。
第二十條縣道、鄉道的綠化工作,分別由縣、鄉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及公路兩側的單位和個人,遵循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種植經濟或者觀賞林帶,綠化、美化公路兩側的環境。
第二十一條縣道、鄉道的路樹需要更新採伐的,由採伐單位分別向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採伐許可證,並按照採伐許可證的規定完成路樹更新任務。
第二十二條未經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行縣道、鄉道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縣道、鄉道建設項目竣工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依照《河北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依照《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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