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是交通部1996年頒發的交通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6-05-28
  • 所屬類別: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公路發[1996]447號文
【發布日期】1996-05-28
【生效日期】1996-05-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進一步做好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5月28日 交通部交公路發
〔1996〕447號文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
我部於1995年6月召開全國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會議以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在地方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廣東、上海等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發布了《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海南、新疆、雲南等十多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了《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交通主管部門對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的職責,並經上述地區交通主管部門積極努力,使這項難度頗大的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目前有些省份如福建、天津、貴州、陝西、寧夏等,由於種種原因,主要是交通廳(局)的工作力度不夠以及管理體制不順,行動甚為緩慢;有些省份雖經省人民政府協調,並已明確職責分工,但又出現反覆,使工作的開展遇到很大的困難。目前的主要問題是公安、交通兩部門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有關駕駛員培訓條款的執行機關問題認識不一致。為此,1995年8月國務院法制局經初步協調後告知我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目前正著手修改《條例》,其中包括駕校和駕駛員培訓等有關問題。對《條例》修改之前的執行機關問題將進一步協調。我部認為:在新的規定頒布之前,尚在繼續執行的原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執行機關,應隨國務院對職責的重新調整和劃分而轉移,即有關駕駛員培訓階段的條款,應由交通部門負責實施。
當前,我們一方面要認真地做好協調工作,爭取有關部門支持,儘可能理順關係;另一方面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儘快地使工作走上正常的軌道。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履行職責的自覺性
做好汽車駕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是道路運輸事業發展的需要,是國務院賦於交通部門的重要職責,必須引起各級交通部門的高度重視。目前有的地方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已經出現空檔,出現了較為混亂的狀況,久拖不決,將會更加貽誤工作。因此,必須進一步引起重視,統一思想,履行職責,儘快扭轉這種被動局面。至今尚未明確職責的省廳,要主動向省(市)人民政府請示匯報,儘早明確;交通廳(局、委、辦)內部體制不順的要及時調整。要避免出現駕駛員培訓工作無人管理的狀況,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
二、抓住機會,全面實施行業管理職責
目前,根據國務院檔案精神和我部制訂的一系列有關駕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規章以及各地工作的進展情況,全面實施汽車駕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時機已經成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在1996年7月31日之前,要對現有駕駛員培訓學校(班)註冊登記完畢。符合條件的頒發全國統一制定的證、牌;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改,合格後再補辦各種證件。按國務院檔案和我部的規章,全面實施行業管理工作。
三、加強社會宣傳工作,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加大對國務院國閱〔1993〕204號檔案精神的宣傳力度,繼續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交通部門實施行業管理將以提高培訓質量、降低培訓費用為目標,使學員滿意、駕校滿意和社會滿意。要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對於那些“皮包駕校”和不服從行業管理的駕駛員培訓單位,堅持予以取締,並向社會公告。
四、加大行業檢查力度,使行業管理工作儘快步入正軌
為更好地嚴格按照國務院、交通部和地方政府的法規檔案精神,全面履行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要組織人員對本地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按月(每月10日前)向交通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我部將對各地的進展情況進行抽查,以促使全國汽車駕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儘快進入正規化、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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