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培

駕培

駕培是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的簡稱,駕培在我國早在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就有,但主要是職業性的駕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駕培
  • 全稱:機動車駕駛人培訓
  • 時間: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
  • 主打:職業性的駕培
歷史淵源,簡介,發展,核心任務,主要內容,主管部門,關聯部門,發展歷程,

歷史淵源

駕培是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的簡稱。
駕培在我國早在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就有,但主要是職業性的駕培。
直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我國對外開放、經濟發展伊始,開始有私家車的出現,學車人員不斷增加,非職業性的駕駛行為開始湧入駕駛隊伍。由此對非職業性的駕駛技能培訓大量出現,“駕培”一詞才一度成為眾多學車者頻度較高的詞語。

簡介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是指各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培訓班等的總稱。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駕培

發展

截至2012年年底,全國共有駕駛員培訓機構10347所,教練車37.7萬輛,教練員43.9萬人,分別比2006年增長42.2%、75.3%和106.6%。

核心任務

基於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不斷增加,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的迫切願望擺在了政府、社會的面前,如何改變這一狀況?實踐證明,抓好源頭---駕培,不失為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舉措。因此,國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都將駕培的任務定位於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識、改善道路交通安全。

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因此駕培的內容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

主管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因此,我國駕培的主管部門是交通主管部門,即國務院交通運輸部。

關聯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因此,駕培的關聯部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發展歷程

一、建國前(駕駛技能的“拜師學藝”階段)
從我國進入第一輛汽車到1949年,沒有專門培訓駕駛員的場所。1901年,我國有了第一輛汽車。
儘管當時已經啟用汽車駕駛執照,但尚無培訓汽車駕駛的專門機構,畢竟學習駕駛的人少之又少。學習駕駛技術,只能向已經取得駕駛執照的人學習。過去學習技術必須通過“拜師學藝”這種渠道。而且按照傳統的習慣,行大禮、三拜九叩舉行儀式,方能收為弟子。如首先請德高望重的證人上座,身著傳統服裝的師傅坐在案桌的兩側,徒弟由引師、保師、代師用“如意”帶進拜師現場等。
二、建國後至改革開放初期(職業駕培的行業化階段)
據統計,在1949年,中國的人均收入是66元人民幣,約等於18美元。1949年建國前夕,全國公路通車裡程只有8.09萬公里,而1978年則增長到89.02萬公里;全國民用汽車保有量,1949年時只有5.09萬輛 ,而1978年則為135.84萬輛。但由於抗美援朝,土改,反右,大躍進,人民公社化,擴軍備戰,文化大革命,對外援助等,使中國損失了數萬億美元的社會財富,使得私人購汽車的可能性很低,只有國家購買汽車用於公路運輸或單位用車。所以,從整個建國時期到改革開放初期,學習駕駛的人員基本上都是職業駕駛員。而且培訓職業駕駛員的場所都是交通系統的交通技工學校,具有典型的行業培訓色彩。
三、改革開放初期至1993年(駕培的啟蒙階段)
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創了中華民族重振雄風的新時代。隨著全黨工作重點的轉移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經濟進入了全面振興、快速發展的新時期,汽車數量急劇增多。1979年我國汽車保有量只有200萬輛,而1985年則達到350萬輛,到1995年底,我國的汽車保有量已超過了1000萬輛。僅就濟南市來講,1988年以前全市駕駛培訓機構僅有10家左右,但到了1993年駕駛員培訓機構則增到40多家。隨著學習駕駛技能的人數的增多,投資建設駕校的人們熱情也開始高漲,駕駛培訓開始有了市場化的傾向。
四、1993年至2004年(駕培的過渡階段)
面對上述出現的狀況,1993年11月10日,國務院召集中編辦、交通部、公安部等部門負責人,就對我國駕駛培訓市場的管理問題進行協調,形成了國閱[1993]204號《關於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機構幹警評授警銜問題的會議紀要》,明確了交通部在駕駛員培訓方面的職責分工。交通部門開始整頓治理全國駕駛培訓市場。1994年的5月和6月,交通部連續下發了441號《關於儘快開展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623號《關於開展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要求儘快開展駕校和駕培行業的管理工作。為使這項工作能順利進行,1994年12月7日,交通部、公安部聯合下發了[1994]1242號檔案,要求交通、公安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國閱[1993]204號檔案。1994年4月和1995年5月,交通部先後在南京、海南分別召開了全國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會議,推動這項工作的開展。在1994年和1998年的兩次機構改革中,國務院和省政府都明確規定,由交通部門負責駕校和駕培行業管理工作。1996年2月9日,山東省人大通過了《山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其中明確了開辦駕校必須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五、2004年至今(駕培市場化的初級階段)
2003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二十條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2004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同時,2003年到2004年期間,國家先後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部、農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頓”“三加強”實施意見》;公安部、交通部、農業部的《機動車駕駛員隊伍整頓工作實施方案》。其中對駕駛培訓管理方面作了更為細緻的要求。
作為駕駛培訓市場的政府管理部門,也先後出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等規章辦法。為駕培市場的持續、健康和有序發展奠定了基礎。不遠的將來,一個新興的駕培社會化將逐漸完善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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