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交科技發〔201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有關交通運輸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部管社團,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行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促進行業幹部教育培訓健康發展,部制定了《交通運輸行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交通運輸行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2010-2020年幹部教育培訓改革綱要》的要求,保障交通運輸行業幹部參加教育培訓的權利,履行接受教育培訓的義務,加強教育培訓工作的管理,促進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結合交通運輸行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積極有效地組織開展幹部教育培訓活動,是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教育培訓工作的管理,切實提高幹部的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面向所屬單位和行業組織的幹部教育培訓活動。
第二章
第四條 交通運輸行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提高行業幹部隊伍素質為核心,服務交通運輸事業科學發展,服務幹部健康成長。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以人為本,聯繫實際,按需施教,學用結合,強化幹部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六條 交通運輸行業應按照中央要求積極開展行業幹部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培訓。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每5年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3個月,其他幹部每年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2天,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脫產學習時間累計不少於12天或72學時。
第三章
第七條 交通運輸行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分層實施,協作配合。
第八條 部科技司負責指導行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制訂幹部教育培訓政策,組織編制行業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和部年度幹部培訓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九條 部內各司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提出相關業務領域的幹部教育培訓項目,列入部年度幹部培訓計畫後,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明確幹部教育培訓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制訂本地區、本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規定;負責上級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的落實;制訂年度幹部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做好行業幹部教育培訓統計工作。
第四章
十一條 加強交通運輸行業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建設,充分發揮各級交通運輸幹部學校和培訓機構在行業幹部教育培訓中的主渠道、主基地作用,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團結協作的交通運輸行業幹部教育培訓體系。
第十二條 承擔交通運輸行業幹部教育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須具備與承擔教育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擁有與承擔教育培訓工作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兼職師資隊伍;能夠完成所承擔的教育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業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需求,研發培訓項目,更新培訓內容,深化教學改革,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定培訓班次和學制,提高教學水平。堅持開放辦學,加強與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優質資源,提升交通運輸行業幹部教育培訓質量。
第五章
第十四條 建立組織調訓為主、自主選學為輔的行業幹部參訓機制。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認真做好乾部教育培訓計畫的組織落實。安排幹部參加學習,要避免多頭調訓、重複調訓和多年不訓。幹部在教育培訓期間,應享受在崗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 培訓項目的主辦單位和承辦機構應加強調研,充分溝通,根據培訓需求,共同制訂切實可行的教學計畫和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要加強培訓過程管理,做好教學組織、學員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並及時將學員學習情況向學員派出單位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培訓機構應加強培訓質量管理,組織學員對培訓項目、培訓課程設定、培訓方式、師資水平、教學管理等進行評價,根據評價情況不斷改進培訓工作。
第六章
第十八條 幹部參加教育培訓必須嚴格遵守學習紀律和生活紀律,積極主動參與各項學習活動,認真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第十九條 幹部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幹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建立和完善幹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幹部參加教育培訓記錄應作為幹部考核以及上崗任用、職務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重要參考。
第七章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嚴格按計畫組織培訓,加強培訓經費的使用管理,原則上不得組織計畫外培訓。特殊工作需要,舉辦前應報歸口管理部門同意。歸口管理部門應會同人事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幹部教育培訓計畫的執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業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受主管部門委託按計畫組織的培訓,嚴禁以贏利為目的,不得借培訓之名組織與培訓內容無關的遊覽和娛樂活動。對違反規定假借政府名義亂辦班、亂收費、亂髮證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
第八章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