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方針政策,結合交通運輸行業改革發展實際和行業特點,交通運輸部制定《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15年5月12日
  • 發布文號:交政研發﹝2015﹞76號
  •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方針政策,結合交通運輸行業改革發展實際和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部及所屬單位、地方各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新聞宣傳工作。交通運輸行業其他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 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堅持理念創新、手段創新,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為加快推進“四個交通”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思想保證和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四條 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遵循“統一協調,分級負責,嚴明紀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應緊密結合中心工作,與政務公開統籌協調,為交通運輸改革發展創造良好輿論環境。新聞宣傳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交通運輸行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情況,宣傳、解讀交通運輸行業重要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
(二)宣傳交通運輸改革發展取得的成就,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先行官”作用。
(三)及時、準確發布公眾需要的交通運輸服務舉措、出行資訊等信息。
(四)針對社會公眾關注的交通運輸熱點問題,及時回應關切,解疑釋惑。
(五)傳播交通運輸專業知識,弘揚交通運輸文化,展示交通運輸行業幹部職工愛崗敬業、熱誠服務人民民眾的精神風貌。
(六)圍繞交通運輸行業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反腐倡廉建設等工作,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
第二章 新聞宣傳工作機制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交通運輸部政策研究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建立交通運輸部統一領導、實際工作部門分工負責、宣傳部門組織協調、新聞媒體積極參與、各方力量共同配合的交通運輸新聞宣傳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體系。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由交通運輸部政策研究室負責人兼任。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設立新聞辦公室(新聞發言人辦公室),主任由政策研究室主任兼任,成員單位包括部內相關司局和中國交通報社。
交通運輸部新聞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指導、協調行業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制定新聞宣傳工作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制定和落實年度及重點工作的新聞宣傳計畫;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部年度新聞發布計畫和重大新聞宣傳報導活動;會同相關司局編制對外宣傳口徑及背景材料,審核把關部領導接受採訪的有關材料;負責與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協調組織媒體的採訪活動,審核媒體送審的報導稿件;跟蹤研究分析交通熱點、焦點新聞輿論動向和組織開展重大新聞宣傳工作後評估等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工作。
交通運輸部新聞辦公室各成員單位根據新聞宣傳工作計畫和重大新聞宣傳報導活動安排,負責提供例行新聞發布會和有關新聞宣傳報導的素材,參與新聞發布會組織,並對本司局業務範圍內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和輿情熱點事件進行協同應對。
交通運輸部新聞辦公室新聞中心受部委託,承擔有關交通運輸新聞宣傳理論研究和具體新聞宣傳業務、輿情監測分析等日常工作。
第九條 交通運輸行業副廳級以上單位要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明確新聞發言人,充實新聞發言人團隊力量,加強新聞發言人能力建設,做好本領域內的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新聞發言人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直接領導,確保新聞發言人列席相關會議、閱讀相關檔案、參與相關重大事件處置,了解全面情況,掌握重要信息。
第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新聞宣傳工作的領導,強化主要領導責任,建立健全新聞宣傳工作機制,保障宣傳工作經費,加強新聞宣傳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第三章 新聞發布和宣傳報導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業新聞發布和宣傳報導工作應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部署,結合各地各單位工作重點,加強策劃和組織,確保取得實效。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新聞發布工作按如下原則進行:
(一)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由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提請主管部領導批准後,由交通運輸部領導或其他相關領導出席。
(二)以交通運輸部名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由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報主管領導同意後對外發布,或指定、授權相關人員發布。相關司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報分管部領導同意後由交通運輸部新聞辦公室組織專題發布,或者根據發布內容,在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組織下由相關司局領導直接發布。
(三)交通運輸部與其他部委聯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由交通運輸部新聞辦公室負責協調和組織。
(四)其他以交通運輸部名義召開的新聞通氣會、吹風會、媒體見面會、記者招待會,均需經交通運輸部新聞辦公室同意後方可組織舉辦。
第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要加強新聞發布工作,靈活運用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情況通報會、接受媒體採訪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讀、信息公開和新聞宣傳。
第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應積極探索,利用政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手段加強新聞發布和宣傳報導工作,加強與公眾的互動交流,制定、完善相關機制,規範相關流程。
第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應積極拓展對外宣傳渠道,創新宣傳載體,加強主題策劃和議程設定,邀請中央主流媒體、省(市)主要媒體,以及大眾媒體、社會媒體、網路媒體參與宣傳報導,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審核把關,提升宣傳效果。
第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應充分發揮專業機構、專家學者的作用,研究建立新聞宣傳專家隊伍,建立和完善專家解讀機制,提高闡釋政策、解疑釋惑的針對性、科學性、權威性和有效性,增進理解,擴大共識。
第十七條 未經相關單位宣傳主管部門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以組織名義接受採訪。
第十八條 根據需要,可在重大主題活動或重大突發事件中成立新聞宣傳專門工作小組,負責組織新聞發布,協調媒體採訪,統一報導口徑,審核報導文稿。
第十九條 以交通運輸部名義組織開展的重大活動的宣傳報導工作,主辦單位應報交通運輸部新聞辦公室同意,並提出宣傳報導預案,經共同研究策劃確定宣傳方案後,報主管部領導批准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應加強輿情監測分析和研判,準確把握媒體和公眾關注的交通運輸熱點問題,遵循新聞傳播規律,制定工作方案,協調業務部門,統一口徑,及時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第四章 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及輿論引導
第二十一條 發生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或可能對交通運輸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關於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要求,及時向地方政府部門匯報,準確發布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行業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應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有序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一)由國務院授權交通運輸部處置或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應急新聞發布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回響;
(二)由交通運輸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置或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應急新聞發布工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回響;
(三)授權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置或由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應急新聞發布工作由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回響;
(四)授權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置或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應急新聞發布工作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回響。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業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在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建立指揮、行動、發布三位一體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做到新聞發布與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啟動、同步實施。
第二十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一旦啟動應急預案,則相應的同級應急新聞發布預案也應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應迅速成立應急新聞宣傳組,並按有關規定指定新聞發言人;現場處置機構迅速成立現場新聞宣傳組,並在應急指揮機構指定的現場新聞發言人的領導下,迅速開展各項應急新聞發布工作,做好現場採訪記者的協調與服務工作。
重大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應根據事件性質及影響程度,確定出席新聞發布會的領導級別,保證熟悉業務、了解處置過程的專業性領導出席發布。
第二十五條 對突發事件的記者採訪管理,在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總量調控、持證採訪、便利高效、依法管理、規範有序的要求,明確現場採訪管理職責。必要時,要指定負責新聞宣傳工作的有關人員在應急處置第一線協助做好媒體服務、信息收集、通稿審核、信息發布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應急新聞發布機構要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在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發布信息。對於情況較為複雜的突發事件,在事態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眾疑慮或恐慌時,應在第一時間發布已確定的簡要信息,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時發布動態信息。
第五章 媒體服務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要充分發揮各類媒體的作用,與媒體建立定期溝通聯繫機制,正確引導媒體對交通運輸工作給予理解、關心、支持,開展全面、準確、客觀、理性的採訪報導,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在新聞宣傳工作中,要遵守黨和國家關於新聞宣傳的法律法規,杜絕有償宣傳、虛假宣傳。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行業媒體要及時準確宣傳交通運輸部黨組的重大決策和方針政策,展示交通運輸改革發展成果,及時準確報導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服務等各類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在新聞宣傳工作中,要樹立公開、公正、親和、坦誠的形象,及時向媒體通報交通運輸宣傳工作重點,溝通交通運輸改革發展的熱點和難點,虛心聽取有關意見和建議,積極爭取媒體的理解和支持。
第六章 責任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要將宣傳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工作目標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業績和工作成績的內容,加強對本系統和本單位所屬部門新聞宣傳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建立考核激勵機制。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大政方針,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新聞宣傳紀律的部門和個人,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的內設機構或個人,越權以單位名義接受媒體採訪或個人擅自以職務身份接受採訪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被採訪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新聞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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