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交通行業新聞宣傳工作,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新聞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交通部黨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交通行業新聞宣傳工作的意見》(交黨發〔2004〕18號),結合交通行業改革發展實際和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部及地方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具有行業管理和行政管理職能的交通有關單位及所屬單位(以下簡稱交通行業各單位)的新聞宣傳工作,交通行業其他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交通新聞宣傳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服從和服務於交通行業改革發展大局,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把握好、發揮好、引導好輿論導向,始終做到貼近交通行業,貼近交通工作,貼近交通職工,努力營造有利於交通又好又快發展的輿論氛圍。
第四條交通新聞宣傳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統一協調、嚴明紀律、服從全局、資源共享、規範程式、分級負責、尊重事實、正確引導、加強策劃、注重實效。
第五條 交通新聞宣傳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交通行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黨和國家領導人視察交通行業的情況及重要指示精神。
(三)交通行業制定的重要政策、部門規章及其執行情況。
(四)交通行業召開的重要會議、作出的重大部署、開展的重要工作、組織的重大活動。
(五)交通行業建設管理的成就,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的重要進展。
(六)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行業管理、科研成果、重大建設項目等動態信息。
(七)交通行業文明建設的經驗、成果和先進典型。
(八)交通行業的突發事件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九)交通行業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方面的重要情況。
(十)交通行業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人才隊伍建設、交通文化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情況。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六條 全國交通新聞宣傳工作在交通部黨組統一領導下進行,交通部體改法規司(交通部新聞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交通部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交通部新聞發言人為全國交通行業新聞發言人,根據部黨組決定,交通部新聞發言人由交通部體改法規司司長兼任。
第八條交通部設立新聞辦公室(可同時對外稱交通部新聞發言人辦公室),日常工作由交通部體改法規司承擔,新聞辦公室主任由部新聞發言人、體改法規司司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體改法規司主管宣傳工作的副司長擔任。部機關相關司局和中國交通報社為部新聞辦成員單位,成員單位指定的相關處級領導作為本司局和單位的新聞宣傳聯絡員,同時該新聞宣傳聯絡員(以下簡稱聯絡員)屬部新聞辦公室(發言人辦公室)成員。
第九條交通部新聞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指導、協調行業新聞宣傳、發布工作,制定新聞宣傳工作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制定和落實年度及重點工作的新聞宣傳計畫;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部年度新聞發布計畫和重大新聞宣傳報導活動;會同相關司局編制對外宣傳口徑及背景材料,審核部領導接受媒體採訪的有關材料;負責與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協調組織媒體的採訪活動,審核媒體送審的報導稿件;跟蹤研究分析交通熱點、焦點新聞輿論動向和組織開展重大新聞宣傳工作後評估等工作。
第十條交通部新聞辦公室成員(聯絡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單位(本系統)與部新聞辦的日常新聞宣傳工作聯繫;及時向新聞辦提供本單位擬宣傳的工作計畫、動態和典型材料;負責為部領導、新聞發言人提供採訪、發布信息中涉及本單位業務的基本意見或文字的初稿,以及涉及本專業領域內熱點、焦點和敏感問題的對外統一口徑的初步意見;提供涉及本專業內容的有關新聞發布、報導的理論性表述及部領導署名文章的初稿等工作。
第十一條交通行業副局級以上單位,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明確新聞發言人,確定新聞發言人工作機構,健全新聞發布工作機制,逐步實行定時定點自主發布制度。
第十二條交通新聞宣傳工作是交通行業管理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交通改革和發展起著重要的輿論導向作用。交通行業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交通新聞宣傳工作的領導,建立組織體系,健全運行機制,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經費,不斷提高宣傳隊伍素質,提高宣傳工作能力,逐步提升交通新聞宣傳工作水平。
第三章 常態新聞宣傳
第十三條常態新聞宣傳工作是指交通行業各單位主動策劃的新聞宣傳活動,包括新聞發布、新聞採訪、行業及本單位重大事項報導、主題系列活動等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常態新聞宣傳工作應按照部黨組的部署和年度計畫開展,針對所確定的重點內容,在新聞辦公室統一領導下,做到有效策劃,周密實施,完善相應的宣傳效果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已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單位,應提倡新聞發布優先原則,涉及到重大宣傳事項,原則上應採取相應新聞發布方式進行,力求做到統一口徑,及早表態,主動引導。
第十六條 交通部新聞發布工作在得到交通部新聞發言人批准或授意情況下,按如下原則進行:
(一)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提請主管部領導批准後,由新聞發言人邀請部領導及其他相關人員出席發布,新聞發言人可視情況陪同發布。
(二)在交通部舉行新聞發布會,由新聞發言人或其指定、授權的相關人員自主發布;也可由新聞發言人同時邀請部領導或其他有關人員出席發布。
(三)以交通部名義或交通部與其他部門聯合舉行的新聞發布,由交通部新聞辦公室提出有關會商意見,確需由交通部牽頭舉行的,可由部新聞發言人或由其指定、授權的相關人員自主發布;也可由其邀請有關領導及相關人員出席發布。
(四)其他以部名義召開的新聞通氣會、吹風會、媒體見面會、記者招待會,均需經新聞發言人辦公室同意,可由其或指定、授權或邀請的有關人員出席並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交通行業各單位新聞發布工作要首先做到定期發布,逐步過渡到以定點自主發布為主,邀請和組織發布為輔,進一步增強交通行業信息公開,努力做到客觀、真實、誠信、透明。
第十八條鼓勵和歡迎廣大媒體參加交通新聞發布會,進行新聞採訪,鼓勵和支持媒體深入交通行業進行深入採訪報導。具備條件的新聞發布會,應在交通部政府網站和其他媒體進行直播。
第十九條交通行業各單位領導、新聞發言人以及被邀請指定和授權代表本單位本系統接受採訪的人員,其接受採訪的主題和內容要始終堅持有利於交通行業發展,有利於進一步增強客群對交通事業關心、愛護和支持,有利於交通熱點、焦點問題的解疑釋惑、化解爭議、解決矛盾,有利於展現政府形象、弘揚社會正氣、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二十條 交通新聞採訪應遵循採訪媒體與被採訪對象自願、採訪提綱協調一致、報導作品尊重被採訪者意願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交通新聞採訪活動應遵循下列要求:
(一)申請被採訪對象為交通部領導或其他對外代表交通部名義的人員,應向交通部新聞辦公室正式函商,由部新聞辦公室正式答覆同意後方可對採訪對象進行採訪。
(二)申請被採訪對象為交通部機關其他工作人員,應由各單位新聞宣傳聯絡員正式答覆同意後方可對採訪對象進行採訪。
(三)因實際工作需要和情況變化,部新聞辦公室和各單位新聞宣傳聯絡員可調整、指定和邀請其他有關人員接受採訪。
(四)代表本單位接受國外及港、澳、台地區新聞媒體採訪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上述代表單位接受採訪完成後,正式報導作品(文字部分)應由被採訪對象或相應新聞辦公室成員覆核後方可對外報導。被採訪對象署名一般應署工作單位和職務、姓名全稱。
(六)中國交通報等行業媒體,可以自主進行採訪報導。
第二十二條 任何未經相關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對外接受的採訪,不能以組織名義發表意見,採訪作品文責自負。
第二十三條重大事項和重大新聞集中報導的媒體實行分類組織,原則上中央主流媒體(包括中央外宣媒體),由部新聞辦公室組織邀請;省(區、市)主流媒體和本地區有影響的媒體,由省級交通部門組織邀請;其他大眾媒體、社會媒體、網路媒體由具體組織和承辦單位組織邀請。
第二十四條重大事項(包括重大活動、重大會議、重大事件等)應成立專門的新聞宣傳工作機構,作為組織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負責制定宣傳方案、策劃宣傳活動、組織新聞發布、協調媒體採訪、統一報導口徑、審核報導文稿、完成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由交通部在京主辦的重大活動,需要對外開展宣傳活動的,活動組織機構要與部新聞辦公室提前溝通,精心策劃,切實做好宣傳工作;在京外主辦的,以及由部聯合有關部門組織的,並已明確由交通部牽頭主辦的重大活動,需要對外開展宣傳活動的,其組織機構還應會同部新聞辦公室與合作單位的宣傳機構會商一致,共同做好宣傳工作。
第二十六條任何未按規定批准的重大活動,其組織者和媒體報導,均不得擅自以“中國、全國、交通、交通行業”、和“交通行業、交通公路、水運、港口、海事、救撈、船檢、運輸”單獨或聯合組成題頭對外報導宣傳。
第二十七條以部名義組織主辦的展覽展示、大型系列宣傳活動,應由組委會向部新聞辦公室報批有關宣傳活動方案,未經部批准,均不得擅自以“中國、全國、交通、交通行業”、和“交通行業、交通公路、水運、港口、海事、救撈、船檢、運輸”單獨或聯合組成題頭對外報導宣傳。
第二十八條交通行業各單位每季度應研究總結近期媒體和公眾輿論關注的交通熱點和敏感問題,提出相應的統一對外報導口徑,報交通部新聞辦公室備案,各相應專業職能部門要及時提供最新的進展報導口徑,以利主動正面引導媒體,更好地促進熱點和焦點問題的化解。
第四章 新聞宣傳
第二十九條交通行業各單位應儘快建立交通突發事件和公共危機處置的新聞報導應急預案,嚴格遵循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導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3〕22號)和中宣部《關於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導工作的實施辦法》(中宣〔2003〕29號)等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引導媒體,全面客觀地做好突發事件新聞報導工作。
第三十條下列交通突發事件和公共危機,應建立新聞報導應急預案,對各類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涉及到交通宣傳工作內容要具體細化。
(一)嚴重影響正常社會生活秩序的大面積疫情、自然災害、社會不穩定事件以及其他特殊因素造成的幹線公路、水路交通嚴重受阻或中斷事件。
(二)重大道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事故。
(三)重大水上安全事故、重大水上事故險情、重大船舶污染事件、交通工程建設中的重大事故。
(四)行業內發生的其它重大安全事故、質量事故、群體性事件、刑事案件。
(五)一些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可能轉化為敏感事件的情況。
(六)其他影響較大的突發性事件、重大隱患。
第三十一條當交通突發事件和公共危機發生時,事件處置機構原則上應在12小時內向媒體公布相關信息。要在事件處置現場建立起24小時的媒體中心,迅速收集基本信息,建立與媒體的聯繫機制,確定訓練有素的新聞發言人,儘快發布黨和政府及相關部門現場處置情況,並根據事態最新進展,及時發布準確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三十二條由國務院事故處理領導小組處理或國務院責成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成立的事故領導小組負責處理的突發事件,有關宣傳報導工作要服從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的安排。
第三十三條屬國家定義的特別重大交通突發事件及交通部確定的敏感問題,應由部新聞辦公室統籌協調,研究確定對外報導口徑,審定宣傳報導方案,由交通部新聞發言人或指定現場處置組織機構相關人員作為新聞宣傳負責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現場應成立在新聞發言人領導下的專門宣傳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宣傳方案,協調相關媒體報導工作。
第三十四條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成立的突發事件調查處理領導小組處理的交通突發事件,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新聞工作機構應統籌協調對外宣傳報導工作,研究確定對外報導口徑,審定宣傳報導方案,其新聞發言人或指定授權現場處置組織機構相關人員代表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事發現場應成立在發言人領導下的新聞宣傳班子,具體實施宣傳方案和協調相關媒體的報導工作。
第三十五條為維護突發事件現場正常秩序和保證媒體記者採訪安全,宣傳工作機構和現場新聞發言人,可採取必要的措施,加強對現場採訪的管理,努力為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報導創造條件。宣傳工作機構要根據媒體報導的實際需要,指定相應的被採訪人員和被採訪單位,正確引導媒體,為實現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報導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十六條現場新聞發言人和宣傳工作管理機構,應參加現場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保持與現場事件處置工作機構的良好關係,服從現場工作機構的領導。
第五章 新聞稿件提供與審核
第三十七條 為了保證良好宣傳報導效果,各類交通新聞宣傳報導,均應由組織者提供相應的新聞稿件和背景材料。
第三十八條交通新聞稿件(含圖片,下同)實行自審、送審制度,未經批准,不得進行新聞報導。部機關各司局傳送中央主要新聞媒體的稿件,由各司局自審後,送新聞辦公室核備;傳送中國交通報、中國水運報等行業媒體的稿件由相關司局負責審稿。
第三十九條具備新聞發言人制度建制的單位,均可自審送往社會媒體的新聞稿件和背景材料。重大事件報導稿件,應送請本單位新聞工作機構核備。交通行業報刊稿件按有關規定審定。
第四十條 重大會議及重要活動宣傳文稿的審查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由交通部召開的重要會議和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其新聞稿件由活動具體組織單位提供並報請新聞發言人核定。
(二)交通部新聞發布會素材由各相關司局提供,文稿由部新聞辦公室組織核定,必要時報請新聞發言人審批。
(三)交通部新聞通氣會、吹風會、媒體見面會、記者招待會文稿,由新聞辦公室審定;涉及交通行業綜合性情況,經新聞辦公室審查後,報新聞發言人審批;涉及某一方面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動的情況,由新聞辦公室商請分管業務司局審核。
(四)新聞媒體根據交通行業新聞通稿形成的稿件,由部新聞辦公室負責審核。
(五)各司局主辦的活動的新聞稿件,由各司局負責審核。
(六)凡有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文稿,須經部保密辦審核。
第六章 媒體聯繫
第四十一條交通新聞宣傳工作要充分發揮媒體優勢,要與媒體建立良好協作關係,加強聯繫,積極配合,通力合作,正確引導媒體對交通工作的理解、關心、監督和支持,始終堅持對交通開展全面、準確、客觀的宣傳報導,共同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第四十二條交通新聞宣傳工作機構和人員,要正確引導廣大媒體在新聞宣傳報導中自覺遵守黨和國家關於新聞報導的相關紀律,杜絕弄虛作假、片面引導、有償新聞和惡意炒作。
第四十三條涉及本單位本系統的重大新聞宣傳要有效吸納和邀請有關媒體共同參與宣傳方案的策劃,發揮媒體優勢,有效組織實施,切實提高交通新聞宣傳工作水平。
第四十四條交通行業媒體要認真學習和落實部黨組關於交通宣傳工作的指示方針、政策和要求,始終以宣傳好、報導好交通部黨組、交通部重大決策和各地交通部門具體實施決策措施為己任,及時準確宣傳行業成就,弘揚交通發展主旋律,努力把行業媒體打造成宣傳交通政策、方針的專業園地,社會了解和關心支持交通事業的知識園地,中央和地方主流媒體、社會大眾媒體宣傳交通的信息園地。中國交通報要充分發揮部黨組對外宣傳的主渠道作用。
第四十五條交通行業各單位要迅速建立和努力擴大交通行業新聞宣傳覆蓋面,積極發揮行業媒體的作用,營造良好的宣傳氛圍,不斷弘揚交通行業主旋律。
第四十六條交通行業各單位新聞發言人及宣傳工作部門,要全面建立與新聞媒體相互信任、立足長遠的協作關係,樹立公開、可親、誠實、公平的形象。要針對交通專業性強、戶外職業居多、社會了解少的特點,主動溝通,正確引導,通俗解釋,做到讓社會媒體記者理解交通、關心交通、支持交通,積極宣傳交通。
第四十七條交通行業各單位新聞發言人及宣傳工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與社會媒體定期互動的溝通機制。定期與記者進行溝通座談,通報有關交通工作情況,虛心聽取有關交通宣傳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交通行業各單位要及時向媒體通報年度和不同時期內交通宣傳工作重點,不斷溝通交通發展的熱點和難點,廣泛爭取社會媒體的有力支持。
第四十九條交通部每年設立相應的交通年度好新聞報導獎和組織獎,對年度交通新聞宣傳工作業績突出、社會反響好的新聞媒體記者、專兼職通訊員和宣傳工作部門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七章 責任與考核
第五十條交通新聞宣傳工作要納入交通系統各單位的工作目標責任制,作為考核本單位班子業績和工作成績的內容。各單位在組織申報精神文明稱號和先進集體表彰活動中,要將新聞宣傳工作列為專項的考核指標,切實推動交通新聞宣傳工作。
第五十一條所有新聞宣傳內容必須符合國家大政方針,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不遵守新聞宣傳紀律,造成新聞宣傳報導失實或泄密的部門和個人,要追究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交通行業各單位的內設機構或個人,越權以單位名義接受媒體採訪或擅自接受採訪的,給予通報批評;給交通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被採訪人的責任。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新聞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