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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供銷廳字〔2012〕37號
檔案全文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總社)新聞宣傳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宣傳在統一思想、凝聚力量、促進改革發展中的作用,為供銷合作社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新聞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總社《關於進一步加強宣傳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總社新聞宣傳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為農服務”宗旨,堅持鼓勁引導、正面宣傳為主,堅持貼近“三農”、貼近實際、貼近基層,充分發揮宣傳工作的思想保證、精神激勵和輿論引領作用,為開創供銷合作事業新局面提供堅強有力的保證。
新聞宣傳的組織管理
第三條 總社的新聞宣傳管理工作由辦公廳負責,具體組織由辦公廳新聞處承擔。
第四條 凡以總社名義舉辦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以及涉及總社和系統全局工作的重大事件,按照總社部署,由辦公廳統一組織實施新聞宣傳活動;中國供銷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成員企業、總社各直屬事業單位、各主管社團對自身業務工作進行的新聞宣傳活動,由各單位遵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組織,並對宣傳內容負責,如有需要,辦公廳可以協助。
第五條 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有關供銷合作社活動的重要新聞、講話,須經辦公廳審核後報送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經同意後方可刊登;擬以總社名義公開發表或以總社領導署名的文章,須經辦公廳審核後報送總社領導審定方可刊登;對全系統有重要影響、涉及總社重大活動或社會熱點問題等文章,原則上須經辦公廳會同有關部局審核後,方可公開發表。
新聞發布管理
第六條 建立總社新聞發布制度。設立總社新聞發言人,必要時,以新聞發言人形式統一對外發布新聞。新聞發布可採取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通氣會或座談會(以下簡稱發布會)的形式。發布會的內容除辦公廳會同有關部局和單位提出外,也可由有關部局和單位提出,報總社或辦公廳領導審定後,以總社、辦公廳或部局的名義舉辦。未經辦公廳統一安排,各部局、各單位不得以總社的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七條 中國供銷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成員企業、總社各直屬事業單位、各主管社團自行舉辦各種類型的新聞發布活動,實行辦公廳備案制度。舉辦單位應提前一周向辦公廳新聞宣傳處告知舉辦時間、地點、內容、規模、範圍等。舉辦單位要加強對新聞發布活動的領導,認真做好組織工作。
新聞採訪管理
第八條 總社組織召開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由辦公廳統一負責安排新聞單位的採訪工作;總社各部局組織召開的各種專業會議,可以由辦公廳統一安排,也可由主辦部局組織採訪,但須報辦公廳備案,新聞宣傳稿件由會議主辦單位負責審定。
第九條 對總社領導的採訪或約稿,新聞單位須提前報辦公廳,並提交新聞單位介紹信和採訪提綱,經總社領導批准後,由辦公廳統一安排。採訪後,以總社領導名義撰寫的稿件、答記者問,或對總社領導的專訪稿件,須經領導本人審定;以記者名義撰寫的稿件須經辦公廳或有關部局審定。
對總社機關各部局領導或有關人員進行採訪或約稿,新聞單位一般須向辦公廳提出申請,由新聞處統籌安排,採訪稿件須經被採訪單位領導審定後,方可對外刊登。
在華外國記者和港澳台記者對總社有關部門或人員的採訪、約稿,須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外國記者的採訪應當通過總社國際合作部初審,經總社有關部門同意後做出安排;對經批准來內地採訪的港澳台記者的採訪要求,應持歡迎態度,並在徵得總社有關部門同意後,本著熱情友好、積極引導、加強管理的原則,妥善安排,嚴格遵守保密法規和工作紀律,注意內外有別。
總社媒體的管理
第十條 總社主管的媒體要嚴格遵循國家有關宣傳和新聞出版的管理規定,加強內部管理,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 總社主管媒體在總社領導下,開展新聞宣傳工作,各媒體可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具體報導計畫,自行開展新聞採訪和宣傳報導,辦公廳可給予相應的協調、指導和服務。
第十二條 總社主管媒體須積極承擔總社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大事件的新聞宣傳工作,並負責留存完整的文字、圖片及聲像資料。
系統宣傳工作的組織
第十三條 對系統的重大活動和重要事件,必要時由總社統一部署新聞宣傳活動,各級供銷合作社都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廣泛開展相關宣傳活動,上下聯動,形成宣傳合力。
第十四條 各地供銷合作社要積極向總社報送新聞宣傳素材,總社視情況組織中央主流媒體開展新聞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 各地供銷合作社需要組織中央級媒體進行宣傳報導,總社辦公廳可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服務。
第十六條 加強對宣傳工作的考核。各級供銷合作社要根據組織宣傳報導的影響效果以及報送新聞線索的情況,儘快建立和完善對宣傳工作的考核評價體系,對宣傳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條件給予獎勵。
新聞宣傳紀律
第十七條 新聞宣傳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新聞宣傳的政策和法規,堅持以正面宣傳為主,用事實說話。嚴禁泄露黨和國家機密。
第十八條 總社各部局和有關單位必須對所發新聞稿件認真審核,凡未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發布。
第十九條 總社各部局、各直屬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向涉外新聞機構投稿,對其電話採訪,應予婉拒。
第二十條 新聞宣傳中涉及的有關保密工作在總社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由辦公廳會同總社保密辦公室共同監督。對發生的失、泄密事件要追究當事者的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總社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