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進一步加快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推廣使用工作的通知

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以下簡稱標識)啟用以來,在提升供銷合作社整體形象、擴大供銷合作社社會影響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認識不到位、措施不力等原因,標識套用還存在使用隨意、不夠規範,使用範圍不廣、覆蓋面不大等問題。經研究,現就進一步加快標識推廣和規範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進一步加快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推廣使用工作的通知
  • 檔案號:供銷合字[2010]24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 發布部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供銷合字[2010]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供銷合作社,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各部局、中國供銷集團及所屬企業、各事業單位、各主管社團: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推廣使用標識的重要意義
標識是供銷合作社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供銷合作社長期以來在為農服務中形成的良好信譽,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官方標誌。加快標識推廣使用,充分展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新氣象,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五代會”)精神的現實需要,是提高供銷合作社工作標準規範、促進系統聯合合作的內在要求,是營造供銷合作社加快發展氛圍、爭取各級黨委政府進一步支持的重要舉措。抓住當前有利時機,集中力量在全系統特別是遍布城鄉的經營服務網點大力推廣使用標識,對於樹立供銷合作社的整體品牌形象,提升供銷合作社的社會知名度,提高供銷合作社的整體競爭力和內部凝聚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戰略意義。各級供銷合作社要高度重視,切實把標識推廣使用工作抓緊抓好。
二、嚴格標識規範,自覺維護標識權威
(一)完善標識套用規範。為進一步規範使用標識,本著“簡潔方便、易於推行”的原則,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總社)對標識及套用進行了修訂完善,印製了《標識使用手冊(修訂版)》。通過最佳化圖形文字比例和顏色,進一步提升了標識的美觀性和易用性。為解決近幾年實際使用中標識背景色混亂問題,將背景色統一為象徵著“三農”、環保、健康、青春、生機等內涵的翠綠,同時考慮到各地文化差異,將深受農民喜歡、代表著紅火喜慶和吉祥的鮮紅作為備選色,並設計了新的輔助圖形。此外,為便於推廣,標識圖形和文字不再使用左右組合和豎式組合,確定上下組合為唯一方式,可套用於各種場合。
(二)維護標識嚴肅性和權威性。“五代會”通過的《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明確規定,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由“合”字的藝術圖形、漢字“中國供銷合作社”和英文“CHINACO—OP”構成,各級供銷合作社及社有企事業單位、主管社會團體應當規範使用。同“中國郵政”、“中國電信”一樣,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是供銷合作社系統的統一標識,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強化大局意識,自覺維護標識權威,嚴禁將標識中的“中國供銷合作社”、“CHINACO—OP”變更為當地行政區劃名稱,嚴禁將標識中的圖形與文字拆分使用。
(三)規範與其他標誌組合使用方式。考慮到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較多,近年來通過開放辦社又吸納許多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此次修訂明確了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與有關單位標誌(商標)的組合使用方式。統一後的組合使用方式為: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在前,其他有關單位的標誌(商標)在後,中間以一條淺黑色豎線隔開,表明其所屬和關聯關係。
三、多措並舉,在系統內全面推廣使用標識
(一)做好《標識使用手冊(修訂版)》及配套光碟發放工作。普及《標識使用手冊(修訂版)》及配套光碟是推廣和規範使用標識的基礎。為便於各地使用標識,此次修訂提供了完備的標識使用模板,製作了光碟。各單位在使用時,按照要求填寫相應文字(單位名稱或經營網點名稱)即可,大大提高了易用性和準確性。鑒於門牌、店頭均掛在戶外,一般由廣告公司以噴繪方式製作,光碟提供了噴繪時需要的矢量檔案(如使用JPG格式,可自行轉換)。《標識使用手冊(修訂版)》和配套光碟發放範圍覆蓋到縣級社,其中,每個省級社5套(“五代會”召開時已發);每個市級社、縣級社各1套,總社將直接郵寄到市級社,市級社要負責及時分發到縣級社。鑒於基層社數量眾多,不再直接發放,由縣級社統一組織指導標識推廣使用工作(光碟可複製,除模板外,還提供了《標識使用手冊(修訂版)》電子版)。
(二)積極推進標識推廣使用工作。推廣使用標識涉及面廣、層次多、要求高,是一項重要任務,各地要高度重視,積極推進。要以農資、日用品、農產品、再生資源、煙花爆竹等經營服務網點為重點,大力推廣使用標識。各級供銷合作社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主管社團在辦公場所,以及舉辦重要會議、活動時,都要自覺使用標識。供銷合作社發展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通過開放辦社吸納的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要積極使用標識。
(三)做好與完善後標識的使用銜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原有標識與完善後的標識推廣使用的過渡期。對於已規範使用2006年版原標識的,在過渡期內可以繼續使用,過渡期滿應當使用完善後的標識。對於未使用標識或者使用標識不規範的,一律要使用完善後的標識。對於新建和改造的經營服務網點,要一步到位,規範使用完善後的標識。
(四)加強領導,健全標識推廣使用工作制度。各級供銷合作社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將標識推廣使用工作擺上日程,根據《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使用管理辦法》(供銷合字[2006]31號),健全標識使用管理制度。繼續將標識使用情況列入系統綜合業績考核和“新網工程”、“千社千品”富農工程、網路薄弱與空白縣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等項目實施要求,對標識推廣使用先進地區,總社將在其申報有關項目時給予適當傾斜。各省可設立推廣和規範使用標識示範市、示範縣,對積極推廣並規範使用標識的單位給予獎勵或扶持。縣級社要切實做好本區域內基層社、經營服務網點標識使用工作的組織、指導、服務和監督工作。
各地、各單位在標識推廣使用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總社合作指導部聯繫。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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