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簡稱全國總社)為全國各省(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組織起來的獨立的民眾性的經濟團體,其任務在於有計畫地組織全國供銷合作社的供應、推銷業務,擴大城鄉物資交流,發展合作社商業,促進農村生產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逐步提高社員的物質、文化生活。
制定目的
檔案內容
第一條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簡稱全國總社)為全國各省(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組織起來的獨立的民眾性的經濟團體,其任務在於有計畫地組織全國供銷合作社的供應、推銷業務,擴大城鄉物資交流,發展合作社商業,促進農村生產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逐步提高社員的物質、文化生活。
第二條本社為實現第一條所規定的任務,採取下列措施:
一、召開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
二、制定供銷合作社的有關全國性的各種規章;
三,編制全國供銷合作社經濟計畫;審核與批准省(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的經濟計畫,並組織與監督其完成;
四、指導和檢查所屬各級供銷合作社有關供應、收購、生產、運輸等業務的經營及其財務、會計、計畫、統計等;
五、組織並指導所屬各級供銷合作社向國營企業、合作社組織、手工業作坊和其他企業簽訂協定或契約,採購商品,以供應社員需要;接受國家委託和社員要求收購農、副業產品及其他工業原料;
六、設立供應和推銷經營部門及倉庫、工廠、加工廠、運輸等業務機構;
七、制定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方案,指導和檢查所屬各級供銷合作社發展社員、鞏固組織和對社員的教育工作;
八、領導與監督所屬各級供銷合作社遵守社章和民主制度,保障社員權利;
九、保護供銷合作社的財產;
十、設立幹部學校和指導所屬各級供銷合作社幹部學校的訓練工作,並組織在職幹部學習;
十一、編輯並發行有關供銷合作事業的書刊。
第三條本社代表全國供銷合作社組織參加有關的各種國際團體或活動。
第四條本社得刊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印章。
第五條本社社址在北京。
第二章社員
第六條凡承認本章程的省(自治區)供銷合作社均得加入本社為社員。
第七條社員須向本社繳納股金,其數額為該社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八條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及本社理事會的決議和指示;
二、按照規定向本社提出各項計畫、表報和報告;
三、遵照本社理事會的決議,召開省(自治區)臨時代表大會;
四、每年由盈餘中提出一定的款額上繳本社,作為特種基金,其數額和期限由全國委員會決定;
五、接受本社的領導和檢查。
第九條社員的權利:
一、選派代表出席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
二、委託本社採購或推銷商品;
三、利用本社業務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各項設施;
四、要求本社協助解決各項問題,
五、對本社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十條社員對本社債務所負責任以其所認股金為限。
第十一條社員得經該省(自治區)代表大會的決議退社。退社後,其股金於本社年終決算後三個月內退還,有虧損時扣除其應攤金額,所繳各項基金不退。
第十二條社員如違反本章程或本社決議,情節嚴重者,本社理事會得令其改組,必要時得經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通過,予以開除。被開除社員所繳的股金和各項基金的處理辦法與前條同。
第三章領導機關
甲、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代表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四條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所屬各省(自治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其名額為每三十萬社員選代表一人,尾數在十五萬以上者增選一人。不足三十萬社員的省(自治區)亦得選代表一人。
本社理事會的理事和監事會的監事凡未當選為本屆代表大會的代表者得參加本屆代表大會,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十五條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通過或修改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
二、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方案;
三、選舉或罷免全國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和理事會的理事、監事會的監事;
四、審查並處理社員對全國委員會和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不法行為的申訴;
五、決定接收社員和開除社員,
六、討論和決定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六條全國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得召開臨時全國代表大會:
一、全國委員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二、監事會的要求;
三、社員三分之一以上的建議。
理事會於接到上述要求成建議時,須於兩個月內召開之。
臨時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由所屬省(自治區)召開省臨時代表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
全國代表大會的開會日期、地點和討論的問題,理事會須於開會五十天前通知各社員。
第十七條全國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代表過半數通過方得決議。
第十八條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時由出席代表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選舉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出席代表資格。
大會的決議和記錄,須由主席團簽署。記錄和出席代表名單由理事會保存。
乙、全國委員會
第十九條全國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委員九十七人和候補委員三十一人組成。委員和候補委員任期四年。
本社的理事和監事為全國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其名額包括在九十七名委員之內。
第二十條全國委員會為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代行機關。除補選理事或監事不得超過其原有名額三分之一以及開除社員、修改本章程和解散本社外,全國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其他各項職權。
第二十一條全國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一、理事會的決議;
二、監事會的要求;
三、社員五分之一以上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全國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方得決議。個別委員對某項決議有異議時,得提出書面意見,附入記錄。會議的決議和記錄,須由主席團簽署。
全國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選本主席團主持會議。
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為本社的執行機關,由全國代表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理事十七人組成。理事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理事中推選。理事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全國委員會的決議;
二、召開全國代表大會和全國委員會;
三、對外代表本社和全國供銷合作社組織;
四、批准本社所屬各局(處)和企業的規程及各級供銷合作社各種企業的示範章則;
五、頒發有關全國供銷合作社各項工作的決議或指示;
六、批准社員和本社行政機構、企業部門的各項計畫和報告,
七、制定或批准所屬各級供銷合作社的組織機構和編制;
八、規定所屬各級供銷合作社的職工薪金標準;
九、保護本社的財產;
十、簽訂協定、契約、契約,
十一、決定本社各種財產的租賃、購置、轉讓成抵押;
十二、處理社員所繳各項基金;
十三、在國家銀行及其他信貸機關取得貸款並分配貸款;
十四、解決所屬供銷合作社之間的財產糾紛;
十五、制定勞動競賽辦法和獎懲條例;
十六、任免本社主要工作人員;
十七、辦理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會議由理事會主任召集。會議須有全體理事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得決議。個別理事對某項決議有異議時,得提出書面意見,附入記錄。會議決議須記於記錄簿並由理事會主任和出席理事簽署。
理事會開會時須事先通知監事會派監事列席。
第二十六條本社所屬省(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的理事、監事,如犯有嚴重錯誤,使該合作社在財產上、工作上遭受重大損失時,本社理事會得撤銷其職務,並指定暫時代理人。
社員如有違反國家法令、社章、社員民眾利益,或與本社指示相牴觸的錯誤決定,本社理事會得令其撤銷。
第四章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為本社的監察機關,由全國代表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監事七人組成。監事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監事中推選。監事任期四年。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的職責:
一、監察理事會對本章程、全國代表大會和全國委員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檢查理事會及其所屬企業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三、向全國代表大會和全國委員會提出監察工作以告。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應就每次檢查結果提出書面建議送交理事會,理事會應於接到該建議三十日內召開有監事列席的會議討論,否則即須依照其建議執行。
第三十條監事會的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
會議的決議,須有出席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個別監事對某項決議有異議時得提出書面意見附入記錄。會議記錄應由監事會主任和出席監事簽署。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得派監事列席理事會的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所需經費由全國代表大會或全國委員會決定撥付。
第五章資金
第三十三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
一、股金;
二、特種基金;
三、盈餘積累;
四、不需返還的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社特種基金的構成和支出辦法,由理事會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社得依照法定程式向國家銀行及其他信貸機關取得貸款。
第六章盈餘與虧損
第三十六條本社年終決算所得的盈餘,於扣除應繳所得稅後,由理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經監事會審查提交全國代表大會或全國委員會通過後分配。但公積金須占盈餘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其餘部分撥充特種基金。
第三十七條本社年終決算如有虧損,經全國代表大會或全國委員會決議,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
第七章解散
第三十八條本社得根據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依照法定手續解散,解散清理後所余財產,依照全國代表大會決議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根據中央檔案館提供的原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