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們、來賓們: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日起,我國就進入了過渡到社會主義的過渡時期。根據過渡時期總任務的要求,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主體,全國人民和一切工作部門都應服從社會主義工業化這一最高利益,從各個方面為促進國家工業化而貢獻自己的力量。
在過渡時期中,供銷合作社是農村合作化的三種形式之一,它使農民買的東西、賣的東西,逐步做到都經過合作社,不經過私商。這樣就可以通過供銷關係,扶助農村生產;通過供銷關係,使小農經濟與國家計畫聯結起來;逐步代替資本主義商業在農村的陣地,切斷小農經濟同城市資本主義的聯繫,促進農業和手工業生產的互助合作,以支援國家社會主義工業化。這是供銷合作社在過渡時期必須擔負起來的光榮而艱巨的任務。
自一九五○年七月全國合作社工作者代表會議到現在,四年來全國供銷合作社在原有基礎上,在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毛主席的正確領導之下,在各級黨委、政府的指導與扶助之下,在各級社廣大職工的任勞任怨、艱苦經營和社員民眾的熱忱擁護、積極參加之下,獲得了巨大發展。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已遍布全國廣大農村,並建立了各級領導機構,形成了全國統一領導的勞動民眾的經濟組織;業務方面亦隨著供銷合作社組織的不斷壯大,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國計民生的需要,而獲得很大的發展,特別是一九五三年秋後糧食、油脂油料實行統購統銷以來,國家將這一繁重工作主要委託供銷合作社來進行,業務發展更大。供銷合作社組織與業務的巨大發展,顯示著它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一九五O年全國合作社工作者代表會議所提出的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章程草案,對幾年來合作事業的發展與提高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但已不適合於今天供銷合作社任務的要求了。
根據過渡時期供銷合作社的基本任務,幾年來的工作實踐和目前供銷合作社組織上業務上的發展現狀,並參照蘇聯的先進經驗,在一九五○年全國合作社工作者代表會議所提出的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章程草案的基礎上,制定過渡時期的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使全國供銷合作社進一步有組織有領導地發揮其力量,以適應國家偉大的計畫經濟建設的需要,是適時的,也是必要的。
現在僅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作簡要說明。
一、關於供銷合作社的性質和任務問題
供銷合作社章程是供銷合作社活動的依據,在章程草案第一章總則中規定了供銷合作社的性質、任務以及為了實現其任務所採取的各項必要措施。
供銷合作社是在工人階級領導的國家政權管理之下的勞動人民民眾的集體經濟組織,是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因此供銷合作社必須接受共產黨的領導,接受國家商業領導機關的領導,並在國家統一計畫下,遵守國家商業政策經營業務,以促進以互助合作為中心的農業增產運動的發展,支持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沒有工業,便沒有鞏固的國防,便沒有人民的福利,便沒有國家的富強”(毛主席《論聯合政府》)我們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緊密地關注著為支援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服務,為建設偉大的社會主義祖國服務。這就是為社員民眾服務,為民眾的最高的長遠的利益服務;正確地體現著社員利益同人民利益的一致,人民利益同國家利益的一致;正確地實現毛主席所教導我們的:“合作社性質就是為民眾服務,這就是處處要想到民眾,為民眾打算,把民眾利益放在第一位。”(毛主席論合作社)在這樣的前提下,供銷合作社不斷地提高社員民眾的政治覺悟,充分發揮社員民眾主人翁的積極性,虛心接受社員民眾的管理與監督,確保社員的民主權利,並在業務上用最大可能滿足其供銷要求,使他們獲得應有的物質實惠,以密切同社員民眾的聯繫,使廣大社員民眾從自己的親身體驗中,真正認識到供銷合作社是他們自己的經濟組織,從而在依靠社員民眾的熱烈擁護與積極參加的基礎上把合作社的事情辦好。
國營商業與供銷合作社商業同是社會主義的經濟,都是依據社會主義經濟法則進行業務的,它們的鬥爭對象與奮鬥目標是一致的。但國營商業是全民所有制,供銷合作社商業是社員的集體所有制(即合作社所有制)。由於這種所有制上的差別,就決定了國營商業與供銷合作社在組織系統上、管理和監督上、資金構成以及盈餘分配上均有所不同。在組織上,國營商業是一個整體,在各地設立的經營單位是分支機構;供銷合作社則是由分散的各負盈虧的合作社自願聯合起來的組織。在管理原則上,國營商業是一長制,供銷合作社則是以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並由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出理事會為其執行機關,選舉出監事會為監察機關。在資金構成上,國營商業是國家預算撥款,其企業利潤也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組成部分;供銷合作社則是以自有資金為主,所得盈餘除向國家繳納所得稅外,為社員民眾集體所有。這種區別,根據蘇聯經驗,在整個社會主義時期和由社會主義過渡到共產主義的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中都是存在的。從這些方面明確供銷合作社同國營商業的共同性和區別,才可能更加明確地認識供銷合作社的社會主義性質及民眾性質的問題,從而更好地發揮供銷合作社的作用,使之擔負起在過渡時期的光榮任務。
這兩種商業在組織上各有其獨立系統,但為了統一商業戰線上的行動,以利於城鄉物資交流,穩定物價以及對私商的利用、限制,改造和安排私商,供銷合作社必須服從國家商業領導機關的領導,成為國營商業的有力助手。決不能同它對立。
章程草案第一條所規定的基本任務,中心內容就是組織領導全國供銷合作社有計畫地做好供銷業務。特別是首先要把國家所委託的計畫收購和計畫供應業務做好,從而限制農村資本主義自發勢力的發展,使小農經濟同國家計畫聯結起來,經過不斷的擴大城鄉物資交流,逐步做到農民的買與賣都經過合作社不經過私商,逐步代替資本主義商業在農村的陣地,以切斷小農經濟與城市資本主義的聯繫,促進農村生產特別是農業生產的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鞏固工農聯盟,以支援國家社會主義工業化。這個任務是十分艱巨的,又是光榮的。只要在黨、政府和國家商業領導機關的正確領導下,依靠各級合作社組織和全體合作社工作者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認真執行章程所規定的實現上述基本任務的各種措施,以及章程中各章各條的規定,並充分發揮廣大社員民眾積極參加合作社的活動,我們相信是可以勝利完成的,而且是必須完成的。
上述供銷合作社的性質、任務的基本精神貫串在章程草案的每一部分中。
二、關於供銷合作社社員及其義務與權利問題
章程草案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承認本章程的省(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自願申請加入本社取得本社批准,並繳納一定股金者,就取得社員資格;同時在草案第十一條規定社員得經該省(自治區)代表大會的決議退社。這種入社、退社都完全出於自願的規定是完全符合於列寧所確立的關於合作制的基本原理的。有人認為入社自願的規定是合理的,退社自願的規定是不必要的。當然在我們這樣的國家來講,退社的事情也許沒有,但在章程上這樣加以明文規定,是有它的積極意義的,是符合於合作社是民眾自願組織起來的經濟組織的原則的,是充分表現合作社的民主精神的。作此規定有利無弊。
章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社員如違反本章程或本社決議,情節嚴重者,本社理事會得令其改組,必要時得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予以開除。在我們這樣的國家裡開除團體社員可能是沒有的,但我們認為有此規定更能保證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和紀律的嚴肅性,因此也是必要的。
章程草案規定社員有以下的義務:一、遵守本章程,執行全國代表大公、全國委員會及本社理事會的決議和指示;二、按照規定向本社提出各項計畫、表報和報告;三、遵照理事會的決議,召開省(自治區)臨時代表大會;四、每年由盈餘中提出一定的款額上繳本社,作為特種基金;五、接受本社的領導和檢查。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證成員單位各負盈虧的自願聯合的經濟組織成為一個強有力的整體的經濟組織,在黨、政與國家商業領導機關正確領導下確能行動一致,以適應於國家計畫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應於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需要,以完成它在過渡時期所擔負的歷史任務。其中第四項關於提出一定款額上繳的規定,是為了更有組織地有計畫地發展全國性的合作商業,同時使社員更加關心合作社,積極參與合作社的工作與活動。
章程草案規定社員有以下的權利:一、選派代表出席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二、委託本社採購或推銷商品;三、利用本社業務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各項設施;四、要求本社協助解決各項問題;五、對本社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這些規定是為了充分發揮社員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實現供銷合作社的民主制度,確保社員的民主權利,從而推動供銷合作社工作的不斷改進與提高。同時也體現著上級社必須為下級社服務,合作社必須為社員服務的精神,符合於供銷合作社是社員民眾自己的經濟組織的原則。這些權利必須受到保證,不許侵犯。
三、關於供銷合作社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問題
本社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內容是:(一)合作社的領導機關是從下而上地由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的,並定期向社員報告工作;(二)合作社理事會按照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和決議進行工作;(三)在各種會議上少數服從多數,各項決議至少須經出席會議者過半數的通過方為有效;(四)下級社服從上級社。這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也就是既要有充分的民主,又要有高度的集中。也就是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集中起來,堅持下去。這樣就能夠使社員利益同國家利益、使局部利益同整體利益正確結合。此原則精神在章程草案的若干條文中都有明確規定,不必一一列舉,也不需詳加說明。現就以下兩個問題加以解釋。
第一、供銷合作社的獨立核算與統一領導問題。供銷合作社是民眾自願組織起來的集體經濟組織,各省、縣供銷合作社是各該所屬境內的供銷合作社自願聯合起來組成的聯合經濟組織。因此各供銷合作社只能是而且必須是單獨核算,自負盈虧,否則,這一部分民眾便可能侵犯那一部分民眾的利益,這一地區的民眾便可能侵犯那一地區民眾的利益,這對整個合作事業的鞏固和發展是不利的。但決不能也不應因此而理解為既不接受上級的領導,也不接受下邊的監督,只從自己局部的本單位的狹隘利益出發,自作主張,各搞一套,上下爭利,對上分庭抗禮,過分強調民眾性、地方性,鬧分散主義、地方主義,對下不為下級社服務,不為社員民眾服務;而是必須在集中統一領導下,根據社員利益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人民利益同國家利益的一致性的原則,主動地發揮其獨立經營的積極性,切實把業務搞好。只有如此,全國供銷合作社組織才能在黨、政及國家商業領導機關的領導之下,步調一致,協同動作,充分發揮整個供銷合作社組織的戰鬥力,為完成過渡時期的歷史任務而奮鬥。因此章程草案第一條規定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為全國各省(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組織起來的獨立的民眾性的經濟團體,對全國供銷合作社實行經濟上和組織上的領導。章程草案第八條社員義務中規定接受本社的領導和檢查。這些規定都是必要的。當然上級社必須堅持上級社為下級社服務的原則,採取業務下放,資金下放,利潤分配上少下多種種措施,以刺激和發揮下級社獨立經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二、關於集體領導問題。集體領導是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內容之一,各級合作社的領導人必須嚴格遵守這一最高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必須忠實按照代表大會所通過的章程和決議辦事,必須接受代表大會所選舉出的監察機關棗監事會的監察。供銷合作社任務繁重,同勞動人民的經濟生活最關密切,政策性很大,各項重要問題的處理,必須經過集體討論充分發揮集體智慧,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如此才能保證決定的正確性,也就保證了在思想上行動上的統一和團結。嚴格防止個人決定問題,“因為個人的決定,從來是或者幾乎從來是片面的決定。”對於違反集體領導這一最高原則的現象或壓制批評的行為,必須同它作堅決的不調和的鬥爭。
章程草案將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改名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這是因為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原來所領導的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現已在組織上生產上均有很火發展,而國家對於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組織的要求,較前大有提高,即將單獨建立起自己的全國領導機構,在中央直接領導下領導全國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組織。消費合作社幾年來對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起了很大作用,這在臨時理事會向大會的工作報告中說得詳盡,這裡不重複,但由於國家計畫經濟建設已進入第二年度的今天,消費合作社的領導關係便有由全國合作總社改變為由國營商業領導的必要了。同時自從黨在過渡時期總路線公布與糧食、油脂油料統購統銷以來,供銷合作社本身的任務越來越繁重與艱巨,必須集中全力去進行其業務經營,以便更好地為農業生產服務。為此原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也就有改名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必要了。這對於今後供銷合作社與手工業生產合作社事業的繼續發展與提高,將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章程草案第三章規定全國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和理事會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領導機關,並分別規定了它們的職權或職責,這些規定都是恰當的。理事會是在全國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為全國供銷合作社的最高領導機關,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全國委員會的決議,並領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一切工作。
章程草案規定設立全國委員會,這是因為中國地大人多,召開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不容易,所以章程草案規定全國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而代表人數多,為期又四年之久,變化就可能大,不宜規定代表有任期,因此草案規定由全國代表大會按它自己確定的名額選舉出全國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全副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補選理事或監事不得超過其原有名額三分之一,開除社員,修改本社章程及解散本社外,為代表大會的代行機關。
章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全國委員會為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代行機關,但章程草案第十六條又有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的規定,這是因為:一、某些重大事情,在全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內不能解決,如第二十條內所列舉事項等;二、當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員對全國委員會表示不信任時,就有召開臨時代表大會的必要。
章程草案規定監事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監事組成,是本社的監察機關,其所需經費亦由代表大會決定撥付,並規定它直接向代表大會提出監察理事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等的工作報告。這就是說監事會直接對全國代表大會和委員會負責。因此理事會應接受其監察,尊重其檢查的權力,並對監事會履行職責時給予工作上的便利條件。章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監事會應就每次檢查結果提出書面建議送交理事會,理事會應於接到該建議三十日內石開有監事列席的會議討論,否則即須依照其建議執行,這是必要的。章程草案規定監事會有權要求召開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或臨時全國委員會,也是為了保證實現監事會的職責。不尊重監事會的檢查,忽視監事會的建議,都是違反章程的行為。
為了便於監事會行使職責,所以理事的近親和理事會所屬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能擔任監事會的監事;監事參加理事會的會議只充分發表自己意見,而不參與表決任何問題的決定。
四、關於供銷合作社的資金和盈虧問題
章程草案規定本社自有資金的來源是股金、特種基金、盈餘積累及不需返還的收入。這些資金不論其來源如何,都是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財產,也就是國家整個社會主義的財產積累的一個組成部分。即使股金是屬於團體社員或個人社員所有,但一經加入到供銷合作社組織,在他未退社退股之先,此項股金就成為全體社員集體所有,供銷合作社組織的管理機關有權支配它,用於為人民大眾服務,而社員個人是無權支配的,因此股金也是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財產。這與私人股份公司的股本屬於資本家本人,為資本家謀取高額利潤,在性質上是絕對不相同的。
自有資金的四種來源中,應以盈餘積累為主要來源。因此章程草案規定公積金須占盈餘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斷地擴大盈餘積累,這是必要的,正確的。只有這樣才能擴大社會主義財產積累,才能更好地為國家為社員辦好供銷業務,並減少國家對供銷合作社的資金投放,使國家能夠以更多的資金投入工業建設。但擴大盈餘積累,絕不能理解為可以不行手段,甚至採取投機倒把、違反政策法令、破壞合作社紀律等非法行為去追逐高額利潤,唯利是圖地去搞積累。這是絕不允許的。而是必須在遵守國家法令,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實行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加速資金周轉,降低流轉費用和損耗,並厲行節約,與貪污浪費及其他盜竊行為作堅決鬥爭的前提下,不斷地去擴大盈餘積累。這樣來的利潤大,積累多,也不能認為是資本主義的經營。如果從片面的民眾觀點出發,違反國家價格政策,過分地滿足社員的眼前利益,而使供銷合作社沒有積累或遭致虧損,那是錯誤的。
章程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特種基金的構成和支出辦法由理事會規定,這是為了根據各項用途的輕重緩急,作靈活處理,以免分散財力,便於集中使用。
代表們、來賓們,這個章程應該是遵照列寧、史達林,毛主席關於組織合作社的原理、原則和黨在過渡時期總路線總任務對供銷合作社的要求以及根據若干年來供銷,合作社的工作實踐和供銷合作社的現狀並吸取蘇聯合作社的先進經驗而制定的,成為中國供銷合作社在過渡時期的行動指南和法規。但由於我們理論知識不夠,實際經驗缺少,其中缺點與錯誤在所難免,希望代表們詳加審查修正,予以通過,並號召全國供銷合作社組織,為實現大會所通過的章程而奮鬥。
根據中央檔案館提供的原件刊印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日起,我國就進入了過渡到社會主義的過渡時期。根據過渡時期總任務的要求,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主體,全國人民和一切工作部門都應服從社會主義工業化這一最高利益,從各個方面為促進國家工業化而貢獻自己的力量。
在過渡時期中,供銷合作社是農村合作化的三種形式之一,它使農民買的東西、賣的東西,逐步做到都經過合作社,不經過私商。這樣就可以通過供銷關係,扶助農村生產;通過供銷關係,使小農經濟與國家計畫聯結起來;逐步代替資本主義商業在農村的陣地,切斷小農經濟同城市資本主義的聯繫,促進農業和手工業生產的互助合作,以支援國家社會主義工業化。這是供銷合作社在過渡時期必須擔負起來的光榮而艱巨的任務。
自一九五○年七月全國合作社工作者代表會議到現在,四年來全國供銷合作社在原有基礎上,在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毛主席的正確領導之下,在各級黨委、政府的指導與扶助之下,在各級社廣大職工的任勞任怨、艱苦經營和社員民眾的熱忱擁護、積極參加之下,獲得了巨大發展。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已遍布全國廣大農村,並建立了各級領導機構,形成了全國統一領導的勞動民眾的經濟組織;業務方面亦隨著供銷合作社組織的不斷壯大,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國計民生的需要,而獲得很大的發展,特別是一九五三年秋後糧食、油脂油料實行統購統銷以來,國家將這一繁重工作主要委託供銷合作社來進行,業務發展更大。供銷合作社組織與業務的巨大發展,顯示著它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一九五O年全國合作社工作者代表會議所提出的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章程草案,對幾年來合作事業的發展與提高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但已不適合於今天供銷合作社任務的要求了。
根據過渡時期供銷合作社的基本任務,幾年來的工作實踐和目前供銷合作社組織上業務上的發展現狀,並參照蘇聯的先進經驗,在一九五○年全國合作社工作者代表會議所提出的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章程草案的基礎上,制定過渡時期的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使全國供銷合作社進一步有組織有領導地發揮其力量,以適應國家偉大的計畫經濟建設的需要,是適時的,也是必要的。
現在僅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作簡要說明。
一、關於供銷合作社的性質和任務問題
供銷合作社章程是供銷合作社活動的依據,在章程草案第一章總則中規定了供銷合作社的性質、任務以及為了實現其任務所採取的各項必要措施。
供銷合作社是在工人階級領導的國家政權管理之下的勞動人民民眾的集體經濟組織,是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因此供銷合作社必須接受共產黨的領導,接受國家商業領導機關的領導,並在國家統一計畫下,遵守國家商業政策經營業務,以促進以互助合作為中心的農業增產運動的發展,支持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沒有工業,便沒有鞏固的國防,便沒有人民的福利,便沒有國家的富強”(毛主席《論聯合政府》)我們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緊密地關注著為支援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服務,為建設偉大的社會主義祖國服務。這就是為社員民眾服務,為民眾的最高的長遠的利益服務;正確地體現著社員利益同人民利益的一致,人民利益同國家利益的一致;正確地實現毛主席所教導我們的:“合作社性質就是為民眾服務,這就是處處要想到民眾,為民眾打算,把民眾利益放在第一位。”(毛主席論合作社)在這樣的前提下,供銷合作社不斷地提高社員民眾的政治覺悟,充分發揮社員民眾主人翁的積極性,虛心接受社員民眾的管理與監督,確保社員的民主權利,並在業務上用最大可能滿足其供銷要求,使他們獲得應有的物質實惠,以密切同社員民眾的聯繫,使廣大社員民眾從自己的親身體驗中,真正認識到供銷合作社是他們自己的經濟組織,從而在依靠社員民眾的熱烈擁護與積極參加的基礎上把合作社的事情辦好。
國營商業與供銷合作社商業同是社會主義的經濟,都是依據社會主義經濟法則進行業務的,它們的鬥爭對象與奮鬥目標是一致的。但國營商業是全民所有制,供銷合作社商業是社員的集體所有制(即合作社所有制)。由於這種所有制上的差別,就決定了國營商業與供銷合作社在組織系統上、管理和監督上、資金構成以及盈餘分配上均有所不同。在組織上,國營商業是一個整體,在各地設立的經營單位是分支機構;供銷合作社則是由分散的各負盈虧的合作社自願聯合起來的組織。在管理原則上,國營商業是一長制,供銷合作社則是以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並由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出理事會為其執行機關,選舉出監事會為監察機關。在資金構成上,國營商業是國家預算撥款,其企業利潤也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組成部分;供銷合作社則是以自有資金為主,所得盈餘除向國家繳納所得稅外,為社員民眾集體所有。這種區別,根據蘇聯經驗,在整個社會主義時期和由社會主義過渡到共產主義的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中都是存在的。從這些方面明確供銷合作社同國營商業的共同性和區別,才可能更加明確地認識供銷合作社的社會主義性質及民眾性質的問題,從而更好地發揮供銷合作社的作用,使之擔負起在過渡時期的光榮任務。
這兩種商業在組織上各有其獨立系統,但為了統一商業戰線上的行動,以利於城鄉物資交流,穩定物價以及對私商的利用、限制,改造和安排私商,供銷合作社必須服從國家商業領導機關的領導,成為國營商業的有力助手。決不能同它對立。
章程草案第一條所規定的基本任務,中心內容就是組織領導全國供銷合作社有計畫地做好供銷業務。特別是首先要把國家所委託的計畫收購和計畫供應業務做好,從而限制農村資本主義自發勢力的發展,使小農經濟同國家計畫聯結起來,經過不斷的擴大城鄉物資交流,逐步做到農民的買與賣都經過合作社不經過私商,逐步代替資本主義商業在農村的陣地,以切斷小農經濟與城市資本主義的聯繫,促進農村生產特別是農業生產的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鞏固工農聯盟,以支援國家社會主義工業化。這個任務是十分艱巨的,又是光榮的。只要在黨、政府和國家商業領導機關的正確領導下,依靠各級合作社組織和全體合作社工作者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認真執行章程所規定的實現上述基本任務的各種措施,以及章程中各章各條的規定,並充分發揮廣大社員民眾積極參加合作社的活動,我們相信是可以勝利完成的,而且是必須完成的。
上述供銷合作社的性質、任務的基本精神貫串在章程草案的每一部分中。
二、關於供銷合作社社員及其義務與權利問題
章程草案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承認本章程的省(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自願申請加入本社取得本社批准,並繳納一定股金者,就取得社員資格;同時在草案第十一條規定社員得經該省(自治區)代表大會的決議退社。這種入社、退社都完全出於自願的規定是完全符合於列寧所確立的關於合作制的基本原理的。有人認為入社自願的規定是合理的,退社自願的規定是不必要的。當然在我們這樣的國家來講,退社的事情也許沒有,但在章程上這樣加以明文規定,是有它的積極意義的,是符合於合作社是民眾自願組織起來的經濟組織的原則的,是充分表現合作社的民主精神的。作此規定有利無弊。
章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社員如違反本章程或本社決議,情節嚴重者,本社理事會得令其改組,必要時得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予以開除。在我們這樣的國家裡開除團體社員可能是沒有的,但我們認為有此規定更能保證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和紀律的嚴肅性,因此也是必要的。
章程草案規定社員有以下的義務:一、遵守本章程,執行全國代表大公、全國委員會及本社理事會的決議和指示;二、按照規定向本社提出各項計畫、表報和報告;三、遵照理事會的決議,召開省(自治區)臨時代表大會;四、每年由盈餘中提出一定的款額上繳本社,作為特種基金;五、接受本社的領導和檢查。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證成員單位各負盈虧的自願聯合的經濟組織成為一個強有力的整體的經濟組織,在黨、政與國家商業領導機關正確領導下確能行動一致,以適應於國家計畫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應於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需要,以完成它在過渡時期所擔負的歷史任務。其中第四項關於提出一定款額上繳的規定,是為了更有組織地有計畫地發展全國性的合作商業,同時使社員更加關心合作社,積極參與合作社的工作與活動。
章程草案規定社員有以下的權利:一、選派代表出席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二、委託本社採購或推銷商品;三、利用本社業務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各項設施;四、要求本社協助解決各項問題;五、對本社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這些規定是為了充分發揮社員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實現供銷合作社的民主制度,確保社員的民主權利,從而推動供銷合作社工作的不斷改進與提高。同時也體現著上級社必須為下級社服務,合作社必須為社員服務的精神,符合於供銷合作社是社員民眾自己的經濟組織的原則。這些權利必須受到保證,不許侵犯。
三、關於供銷合作社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問題
本社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內容是:(一)合作社的領導機關是從下而上地由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的,並定期向社員報告工作;(二)合作社理事會按照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和決議進行工作;(三)在各種會議上少數服從多數,各項決議至少須經出席會議者過半數的通過方為有效;(四)下級社服從上級社。這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也就是既要有充分的民主,又要有高度的集中。也就是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集中起來,堅持下去。這樣就能夠使社員利益同國家利益、使局部利益同整體利益正確結合。此原則精神在章程草案的若干條文中都有明確規定,不必一一列舉,也不需詳加說明。現就以下兩個問題加以解釋。
第一、供銷合作社的獨立核算與統一領導問題。供銷合作社是民眾自願組織起來的集體經濟組織,各省、縣供銷合作社是各該所屬境內的供銷合作社自願聯合起來組成的聯合經濟組織。因此各供銷合作社只能是而且必須是單獨核算,自負盈虧,否則,這一部分民眾便可能侵犯那一部分民眾的利益,這一地區的民眾便可能侵犯那一地區民眾的利益,這對整個合作事業的鞏固和發展是不利的。但決不能也不應因此而理解為既不接受上級的領導,也不接受下邊的監督,只從自己局部的本單位的狹隘利益出發,自作主張,各搞一套,上下爭利,對上分庭抗禮,過分強調民眾性、地方性,鬧分散主義、地方主義,對下不為下級社服務,不為社員民眾服務;而是必須在集中統一領導下,根據社員利益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人民利益同國家利益的一致性的原則,主動地發揮其獨立經營的積極性,切實把業務搞好。只有如此,全國供銷合作社組織才能在黨、政及國家商業領導機關的領導之下,步調一致,協同動作,充分發揮整個供銷合作社組織的戰鬥力,為完成過渡時期的歷史任務而奮鬥。因此章程草案第一條規定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為全國各省(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組織起來的獨立的民眾性的經濟團體,對全國供銷合作社實行經濟上和組織上的領導。章程草案第八條社員義務中規定接受本社的領導和檢查。這些規定都是必要的。當然上級社必須堅持上級社為下級社服務的原則,採取業務下放,資金下放,利潤分配上少下多種種措施,以刺激和發揮下級社獨立經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二、關於集體領導問題。集體領導是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內容之一,各級合作社的領導人必須嚴格遵守這一最高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必須忠實按照代表大會所通過的章程和決議辦事,必須接受代表大會所選舉出的監察機關棗監事會的監察。供銷合作社任務繁重,同勞動人民的經濟生活最關密切,政策性很大,各項重要問題的處理,必須經過集體討論充分發揮集體智慧,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如此才能保證決定的正確性,也就保證了在思想上行動上的統一和團結。嚴格防止個人決定問題,“因為個人的決定,從來是或者幾乎從來是片面的決定。”對於違反集體領導這一最高原則的現象或壓制批評的行為,必須同它作堅決的不調和的鬥爭。
章程草案將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改名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這是因為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原來所領導的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現已在組織上生產上均有很火發展,而國家對於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組織的要求,較前大有提高,即將單獨建立起自己的全國領導機構,在中央直接領導下領導全國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組織。消費合作社幾年來對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起了很大作用,這在臨時理事會向大會的工作報告中說得詳盡,這裡不重複,但由於國家計畫經濟建設已進入第二年度的今天,消費合作社的領導關係便有由全國合作總社改變為由國營商業領導的必要了。同時自從黨在過渡時期總路線公布與糧食、油脂油料統購統銷以來,供銷合作社本身的任務越來越繁重與艱巨,必須集中全力去進行其業務經營,以便更好地為農業生產服務。為此原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也就有改名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必要了。這對於今後供銷合作社與手工業生產合作社事業的繼續發展與提高,將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章程草案第三章規定全國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和理事會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領導機關,並分別規定了它們的職權或職責,這些規定都是恰當的。理事會是在全國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為全國供銷合作社的最高領導機關,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全國委員會的決議,並領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一切工作。
章程草案規定設立全國委員會,這是因為中國地大人多,召開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不容易,所以章程草案規定全國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而代表人數多,為期又四年之久,變化就可能大,不宜規定代表有任期,因此草案規定由全國代表大會按它自己確定的名額選舉出全國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全副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補選理事或監事不得超過其原有名額三分之一,開除社員,修改本社章程及解散本社外,為代表大會的代行機關。
章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全國委員會為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代行機關,但章程草案第十六條又有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的規定,這是因為:一、某些重大事情,在全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內不能解決,如第二十條內所列舉事項等;二、當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員對全國委員會表示不信任時,就有召開臨時代表大會的必要。
章程草案規定監事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監事組成,是本社的監察機關,其所需經費亦由代表大會決定撥付,並規定它直接向代表大會提出監察理事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等的工作報告。這就是說監事會直接對全國代表大會和委員會負責。因此理事會應接受其監察,尊重其檢查的權力,並對監事會履行職責時給予工作上的便利條件。章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監事會應就每次檢查結果提出書面建議送交理事會,理事會應於接到該建議三十日內石開有監事列席的會議討論,否則即須依照其建議執行,這是必要的。章程草案規定監事會有權要求召開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或臨時全國委員會,也是為了保證實現監事會的職責。不尊重監事會的檢查,忽視監事會的建議,都是違反章程的行為。
為了便於監事會行使職責,所以理事的近親和理事會所屬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能擔任監事會的監事;監事參加理事會的會議只充分發表自己意見,而不參與表決任何問題的決定。
四、關於供銷合作社的資金和盈虧問題
章程草案規定本社自有資金的來源是股金、特種基金、盈餘積累及不需返還的收入。這些資金不論其來源如何,都是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財產,也就是國家整個社會主義的財產積累的一個組成部分。即使股金是屬於團體社員或個人社員所有,但一經加入到供銷合作社組織,在他未退社退股之先,此項股金就成為全體社員集體所有,供銷合作社組織的管理機關有權支配它,用於為人民大眾服務,而社員個人是無權支配的,因此股金也是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財產。這與私人股份公司的股本屬於資本家本人,為資本家謀取高額利潤,在性質上是絕對不相同的。
自有資金的四種來源中,應以盈餘積累為主要來源。因此章程草案規定公積金須占盈餘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斷地擴大盈餘積累,這是必要的,正確的。只有這樣才能擴大社會主義財產積累,才能更好地為國家為社員辦好供銷業務,並減少國家對供銷合作社的資金投放,使國家能夠以更多的資金投入工業建設。但擴大盈餘積累,絕不能理解為可以不行手段,甚至採取投機倒把、違反政策法令、破壞合作社紀律等非法行為去追逐高額利潤,唯利是圖地去搞積累。這是絕不允許的。而是必須在遵守國家法令,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實行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加速資金周轉,降低流轉費用和損耗,並厲行節約,與貪污浪費及其他盜竊行為作堅決鬥爭的前提下,不斷地去擴大盈餘積累。這樣來的利潤大,積累多,也不能認為是資本主義的經營。如果從片面的民眾觀點出發,違反國家價格政策,過分地滿足社員的眼前利益,而使供銷合作社沒有積累或遭致虧損,那是錯誤的。
章程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特種基金的構成和支出辦法由理事會規定,這是為了根據各項用途的輕重緩急,作靈活處理,以免分散財力,便於集中使用。
代表們、來賓們,這個章程應該是遵照列寧、史達林,毛主席關於組織合作社的原理、原則和黨在過渡時期總路線總任務對供銷合作社的要求以及根據若干年來供銷,合作社的工作實踐和供銷合作社的現狀並吸取蘇聯合作社的先進經驗而制定的,成為中國供銷合作社在過渡時期的行動指南和法規。但由於我們理論知識不夠,實際經驗缺少,其中缺點與錯誤在所難免,希望代表們詳加審查修正,予以通過,並號召全國供銷合作社組織,為實現大會所通過的章程而奮鬥。
根據中央檔案館提供的原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