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302
  • 發布日期:1996-02-18
  • 生效日期:1996-02-17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2-17
【生效日期】1996-0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轉發省交通廳、省物價局關於汽車駕駛
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及機動車
駕駛員培訓、考核發證收費問題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廳制訂的《雲南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省物價局關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考核發證收費問題的請示》,請與雲政發[1995]90號檔案《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雲南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規範駕駛員培訓市場經營行為,促進駕駛員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提高培訓質量,保障培訓單位和學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交通部《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特制訂《雲南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的從事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單位(企業內部行駛的其他機動車駕駛員的培訓管理按省勞動廳有關規定執行,下同),為本單位自培駕駛員的培訓班以及為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提供教練場地的經營性教練場。
第三條本辦法由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四條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省、地、州、市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各行政區域內汽車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工作。
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要堅持“規劃、協調、監督、服務”的指導方針,以滿足道路運輸業發展和社會的需求為宗旨;以實現駕駛員培訓行業社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離為原則;用科學化、標準化、法制化管理手段來保證培訓質量。各級交通行業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職責,維護駕駛員培訓行業的正常秩序。
一、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管理規章、培訓標準、開業標準、開業審批程式。
(二)負責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開業審批,統一印製、管理和發放行業管理的各種證件、票據和標誌,核發《雲南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許可證》、《雲南省汽車駕駛培訓學員證》、《雲南省汽車駕駛培訓教員準教證》、《雲南省汽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
(三)組織實施國家統一制定的駕駛員培訓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制定全省駕駛員培訓行業的教學計畫,編寫統一教材,監督、檢查駕駛員培訓行業的辦學條件和培訓質量。
(四)負責對駕駛員培訓行業的資質認定和辦學條件進行年度審驗,對理論教員的培訓、考核、發證,教練車輛車型、車況進行審查、認定。
(五)負責協調對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有關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為各單位提供服務。
二、地、州、市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政策、法規、管理規章和培訓標準,負責制定本轄區內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的發展規劃。
(二)負責受理和審查本轄區內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的開業申請,對其辦學條件和培訓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本轄區內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培訓學員的招生審核,建立學員的培訓技術檔案,核發學員證、結業證,對教練車輛、教練設備安全、質量進行檢驗。
(四)會同當地物價、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對駕駛員培訓行業各項收費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凡在本省境內面向社會開辦的從事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及經營性教練場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⒈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站的開業條件
(1)有完善的章程和合法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託的可承擔責任的法人代表。
(2)有單位名稱、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3)有能組織培訓,並掌握教學方法的教員、教練員、管理人員。
(4)有與教學相適應的辦公、教學、生活設施、維修設備、車間和維修人員。
(5)有與教學規模和培訓範圍相適應的固定的教練場地。
⒉經營性教練場地的開業條件
(1)具有能容納100輛以上教練車同時教練的技術條件。
(2)具有5公里以上的封閉式教練專用公路,道路等級標準在四級以上,並具有城市街道、上下坡道、彎道和橋樑等,教練場內各類交通標誌、交通信號齊全。
(3)具有穿樁車位40個以上以及必要的辦公、生活設施。
第六條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按下列程式辦理開業手續:
一、凡需申辦駕駛員培訓行業的單位,應按申請、立項、籌建、審核、發證的程式進行。
二、申辦單位應向當地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雲南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申請登記表》,並提供下列立項資料:
(一)申辦駕校(培訓站)的名稱、目的、宗旨、培訓對象、開辦培訓車類、規模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證明檔案。
(三)教學設備、設施、教員、管理人員登記表。
(四)教學場地平面圖和場地租用(或徵用)證明影印件。
(五)開戶銀行的資信證明。
(六)駕駛員的駕駛證、教練員證影印件。
(七)教練車與教練車號牌對照表。
三、各地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根據申辦單位的立項申請,實地進行核實提出意見報省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審批。申辦者在接到立項審批檔案後,應在6個月內按申報規模、開業條件完成籌建。
四、地、州、市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在接到申辦單位籌建完畢的報告後,提出初審意見,報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後,發給《雲南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申辦單位憑此證向當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手續後,方準開業。
五、專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高等院校開設的短期駕駛培訓專業,按國家教委、勞動部等部門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核發《許可證》,納入行業管理。
六、中外合作、合資企業申請開辦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由省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部審批。
第七條教練員的基本條件:
一、理論教員應具有本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並有一定實踐經驗和授課能力,由省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雲南省汽車駕駛培訓教員準教證》(以下簡稱“教員準教證”),方可上崗執教。
二、教練員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和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教練員證、中級以上技術等級證或相當於中級技術水平,具有五年或10萬安全千米的駕駛經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和駕駛基本理論知識的教學能力,作風正派的優秀駕駛員擔任,年齡在25―55周歲。
第八條教練車的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技術要求和交通部[1990]13號令中規定車輛技術等級劃分的二級車以上標準。按規定安裝副制動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大客車教練車車長在8米以上;大貨車教練車車長在6米以上;小型汽車教練車車長在4.5米以上;其他機動車應根據國家規定的車型,按教學需要選用。教練車的車型車況經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選型認定後,向公安車輛管理機關申請教練車號牌。
第九條為適應教學需要,教練備用車按批准規模的10∶1比例配備。
第十條駕駛員的培訓必須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以及統編的培訓教材。
第十一條學員在培訓期內,駕駛培訓學校對學員的理論培訓和駕駛操作累計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大客車(僅限於城市公共汽車)駕駛員培訓:理論270課時,駕駛操作130學時,車輛維修和故障排除10學時;
二、大貨車駕駛員培訓:理論130課時,駕駛操作90學時,車輛維修和故障排除8.5學時;
三、小型汽車駕駛員培訓:理論78課時,駕駛操作68學時,車輛維修和故障排除5學時;
四、大貨車增駕大客車駕駛員培訓:理論8課時,駕駛操作20學時;小型汽車增駕大貨車駕駛員培訓:理論8課時,駕駛操作20學時;大型拖拉機增駕大貨車駕駛員培訓,理論85學時,駕駛操作50學時。
五、方向把式三輪機車、二輪機車、輕便機車、小型拖拉機、手扶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電瓶車等準駕記錄增駕大貨車駕駛員培訓:理論104課時,駕駛操作80學時;以上駕駛員增駕小車駕駛員培訓:理論56課時,駕駛操作60學時。
第十二條教練車與學員人數配備比例:
一、大貨車(含大客車、城市公共汽車)駕駛員培訓,每車每期配備學員人數為8人;
二、小型汽車駕駛員培訓,根據車型準乘人數配備學員(但每車每期不準超過8人)。
第十三條學習駕駛技術的人員經駕校(站)按全國統一教學大綱和計畫規定培訓結業時,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進行理論和駕駛操作科目的檢查,認定合格的,由培訓學校(站)發給交通部門統一印製的《雲南省汽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學員憑“結業證書”向公安車輛管理機關申請考核發證,同時將學員培訓檔案移交公安車輛管理機關。
第十四條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站在本轄區內接收學員,學員必須符合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填定《駕駛員登記表》,經行業管理機構指定的醫院按駕駛員條件體檢合格,單位簽章後,憑《身份證》(復訓駕駛員持駕駛證和有關證件)到所在轄區內的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單位報名,經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審核,取得《雲南省汽車駕駛培訓學員證》後,按規定參加培訓。
大貨車增駕大客車駕駛員的培訓,持單位證明到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查詢檔案,簽注意見後,由行業管理機構安排培訓。
第十五條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站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培訓範圍和規模接收學員,嚴格執行部頒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保證培訓質量,接受各級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規定報送教學計畫進度資料。
第十六條各級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每年定期對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單位進行年度審驗,對經營行為、培訓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第十七條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站停辦時,應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準停辦。
第十八條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站、經營性教練場應嚴格按照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按國家規定交納稅金。
第十九條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必須符合政企分開、經濟脫鉤的原則。
第二十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培訓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給予表彰。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單位,由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雲南省道路運輸業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被處罰的培訓單位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業管理部門的上一級機構提出複議,複議後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申訴又不抗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業管理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級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秉公辦事,不準以權謀私、違法亂紀,違者給予批評、警告,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的有關管理規章。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述。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雲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雲南省交通廳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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