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302
- 發布日期:1996-02-18
- 生效日期:1996-02-1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2-17
【生效日期】1996-0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及機動車
駕駛員培訓、考核發證收費問題的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雲南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要堅持“規劃、協調、監督、服務”的指導方針,以滿足道路運輸業發展和社會的需求為宗旨;以實現駕駛員培訓行業社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離為原則;用科學化、標準化、法制化管理手段來保證培訓質量。各級交通行業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職責,維護駕駛員培訓行業的正常秩序。
一、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管理規章、培訓標準、開業標準、開業審批程式。
(二)負責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開業審批,統一印製、管理和發放行業管理的各種證件、票據和標誌,核發《雲南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許可證》、《雲南省汽車駕駛培訓學員證》、《雲南省汽車駕駛培訓教員準教證》、《雲南省汽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
(三)組織實施國家統一制定的駕駛員培訓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制定全省駕駛員培訓行業的教學計畫,編寫統一教材,監督、檢查駕駛員培訓行業的辦學條件和培訓質量。
(四)負責對駕駛員培訓行業的資質認定和辦學條件進行年度審驗,對理論教員的培訓、考核、發證,教練車輛車型、車況進行審查、認定。
(五)負責協調對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有關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為各單位提供服務。
二、地、州、市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政策、法規、管理規章和培訓標準,負責制定本轄區內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的發展規劃。
(二)負責受理和審查本轄區內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的開業申請,對其辦學條件和培訓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本轄區內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培訓學員的招生審核,建立學員的培訓技術檔案,核發學員證、結業證,對教練車輛、教練設備安全、質量進行檢驗。
(四)會同當地物價、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對駕駛員培訓行業各項收費進行監督檢查。
⒈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站的開業條件
(1)有完善的章程和合法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託的可承擔責任的法人代表。
(2)有單位名稱、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3)有能組織培訓,並掌握教學方法的教員、教練員、管理人員。
(4)有與教學相適應的辦公、教學、生活設施、維修設備、車間和維修人員。
(5)有與教學規模和培訓範圍相適應的固定的教練場地。
⒉經營性教練場地的開業條件
(1)具有能容納100輛以上教練車同時教練的技術條件。
(2)具有5公里以上的封閉式教練專用公路,道路等級標準在四級以上,並具有城市街道、上下坡道、彎道和橋樑等,教練場內各類交通標誌、交通信號齊全。
(3)具有穿樁車位40個以上以及必要的辦公、生活設施。
一、凡需申辦駕駛員培訓行業的單位,應按申請、立項、籌建、審核、發證的程式進行。
二、申辦單位應向當地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雲南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申請登記表》,並提供下列立項資料:
(一)申辦駕校(培訓站)的名稱、目的、宗旨、培訓對象、開辦培訓車類、規模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證明檔案。
(三)教學設備、設施、教員、管理人員登記表。
(四)教學場地平面圖和場地租用(或徵用)證明影印件。
(五)開戶銀行的資信證明。
(六)駕駛員的駕駛證、教練員證影印件。
(七)教練車與教練車號牌對照表。
三、各地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根據申辦單位的立項申請,實地進行核實提出意見報省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審批。申辦者在接到立項審批檔案後,應在6個月內按申報規模、開業條件完成籌建。
四、地、州、市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在接到申辦單位籌建完畢的報告後,提出初審意見,報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後,發給《雲南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申辦單位憑此證向當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手續後,方準開業。
五、專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高等院校開設的短期駕駛培訓專業,按國家教委、勞動部等部門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核發《許可證》,納入行業管理。
六、中外合作、合資企業申請開辦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由省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部審批。
一、理論教員應具有本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並有一定實踐經驗和授課能力,由省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雲南省汽車駕駛培訓教員準教證》(以下簡稱“教員準教證”),方可上崗執教。
二、教練員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和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教練員證、中級以上技術等級證或相當於中級技術水平,具有五年或10萬安全千米的駕駛經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和駕駛基本理論知識的教學能力,作風正派的優秀駕駛員擔任,年齡在25―55周歲。
一、大客車(僅限於城市公共汽車)駕駛員培訓:理論270課時,駕駛操作130學時,車輛維修和故障排除10學時;
二、大貨車駕駛員培訓:理論130課時,駕駛操作90學時,車輛維修和故障排除8.5學時;
三、小型汽車駕駛員培訓:理論78課時,駕駛操作68學時,車輛維修和故障排除5學時;
四、大貨車增駕大客車駕駛員培訓:理論8課時,駕駛操作20學時;小型汽車增駕大貨車駕駛員培訓:理論8課時,駕駛操作20學時;大型拖拉機增駕大貨車駕駛員培訓,理論85學時,駕駛操作50學時。
五、方向把式三輪機車、二輪機車、輕便機車、小型拖拉機、手扶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電瓶車等準駕記錄增駕大貨車駕駛員培訓:理論104課時,駕駛操作80學時;以上駕駛員增駕小車駕駛員培訓:理論56課時,駕駛操作60學時。
一、大貨車(含大客車、城市公共汽車)駕駛員培訓,每車每期配備學員人數為8人;
二、小型汽車駕駛員培訓,根據車型準乘人數配備學員(但每車每期不準超過8人)。
大貨車增駕大客車駕駛員的培訓,持單位證明到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查詢檔案,簽注意見後,由行業管理機構安排培訓。
雲南省交通廳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