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

海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海南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信息,正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瓊府辦[1993]33號
【發布日期】1993-03-12
【生效日期】1993-03-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
(1993年3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
辦公廳瓊府辦[1993]33號文發布)

正文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管理,促進本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向規範化、科學化方向發展,提高培訓質量,根據《海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面向社會開辦的培養訓練機動車(含汽車、機車、簡易車、上路行駛的各種拖拉機、輪式自行專用機械等,下同)駕駛員的培訓學校以及為本單位臨時培養訓練機動車駕駛員的培訓班。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的設立,由省交通運輸廳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四條申請開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的單位,應向所在地市、縣交通局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內容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經所在地市、縣交通局審查交報省交通運輸廳批准,領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和《教練車資格證》,憑《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應嚴格按核定的培訓範圍開展培訓業務,不得超越核定的培訓範圍。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按統一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進行。
第七條學員學習駕駛的時間不得少於下列駕駛操作時間:
(一)大客車、無軌電車一百六十個小時;
(二)其他汽車一百二十個小時;
(三)二、三輪機車六十個小時;
(四)大型拖拉機八十個小時;
(五)小型及手扶拖拉機六十個小時;
(六)輪式自行專用機械四十個小時。
第八條教練員在進行駕駛訓練時應隨車攜帶《教練車資格證》。
第九條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學員須經培訓單位考核合格後,由培訓單位憑省交通運輸廳委託當地市、縣交通局核發的准考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申請考試。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和培訓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設定學科、術科、教務科(室);
2.有適應教學的師資力量。每40名學員配備交通法規和安全駕駛常識、機械常識等理論教員各一名;每8位學員配備駕駛教練員一名;
3.有滿足學員學習的交通規則、機動車安全駕駛常識、機械常識、車輛構造、保養掛圖等教材以及供排除故障、保養實習用的車輛(非教練用)、供拆裝的各總成等教學設備、模具;
4.有供教練用的教練車。教練車的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並按規定安裝副制動器以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同時懸掛教練車號牌;
5.有供學員學習的教室、實驗室和生活用的食堂、宿舍以及供廣場駕駛訓練用的場地和停放10台以上教練車的停車場(庫)。
(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理論教員、教練員、教練車的配備按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的規定執行;
2.有供教學用的教材、部件總成;
3.有供廣場駕駛訓練用的場地和學科授課用的教室(場地、教室可以租用)。
第十一條理論教員、教練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論教員、教練員應當作風正派,廉潔從教;
(二)理論教員必須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受過汽車專業技術學校培訓,並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授課能力;
(三)教練員必須具有三年或五萬公里以上的駕駛經歷,身體健康,有一定的駕駛經驗和指導能力,並具有由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教練員證》。
第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可在全省範圍內招收學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只限在本單位內招收自用學員。
第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應嚴格按省物價局的有關規定收費,嚴禁亂收費。
第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應按期向當地市、縣道路運輸管理部門繳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費。其費率為培訓收入總額的1%。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培訓學校(班),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式申領《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擅自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責令其停辦,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非法收入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教練車在進行駕駛訓練時無《教練車資格證》或使用無效《教練車資格證》的,處以每輛汽車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每輛其他機動車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罰款;並書面通知車籍所在地市、縣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補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費,辦理有關手續;
(三)偽造、塗改、出賣、轉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教練車資格證》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收繳或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教練車資格證》,並處以非法收入額二至四倍的罰款;
(四)教練車不按規定懸掛教練車標誌牌的,對責任人進行警告,屢犯的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扣留《教練車資格證》的處罰;
(五)超越核定的培訓範圍開辦培訓業務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非法收入額20%至5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弔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六)未按統一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進行培訓,致使培訓質量低劣的,除應賠償學員的經濟損失外,同時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或屢犯的,並處停課整頓,整改無效的,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取消培訓資格;
(七)不按規定費率和期限繳納管理費的,限期繳納,並按日罰繳應繳管理費5%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弔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一年內受四次以上警告的,責令停課整頓;一年內受六次以上警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取消培訓資格;
(九)弔扣或吊銷培訓單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的,應同時弔扣或吊銷全部《教練車資格證》;
(十)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決定吊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的,應同時提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
(十一)培訓單位教練車輛無《教練車資格證》又不接受處罰的,中止車輛使用,其責任人必須在三個月內到指定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拍賣車輛,所得款項扣除有關費用外退還車主。
第十六條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警告或給以罰款、責令停課整頓、停辦等處罰,所造成的損失全部由培訓學校(班)負責。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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