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瓊府辦[1993]33號
【發布日期】1993-03-12
【生效日期】1993-03-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公廳瓊府辦[1993]33號文發布)
正文
(一)大客車、無軌電車一百六十個小時;
(二)其他汽車一百二十個小時;
(三)二、三輪機車六十個小時;
(四)大型拖拉機八十個小時;
(五)小型及手扶拖拉機六十個小時;
(六)輪式自行專用機械四十個小時。
(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設定學科、術科、教務科(室);
2.有適應教學的師資力量。每40名學員配備交通法規和安全駕駛常識、機械常識等理論教員各一名;每8位學員配備駕駛教練員一名;
3.有滿足學員學習的交通規則、機動車安全駕駛常識、機械常識、車輛構造、保養掛圖等教材以及供排除故障、保養實習用的車輛(非教練用)、供拆裝的各總成等教學設備、模具;
4.有供教練用的教練車。教練車的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並按規定安裝副制動器以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同時懸掛教練車號牌;
5.有供學員學習的教室、實驗室和生活用的食堂、宿舍以及供廣場駕駛訓練用的場地和停放10台以上教練車的停車場(庫)。
(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理論教員、教練員、教練車的配備按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的規定執行;
2.有供教學用的教材、部件總成;
3.有供廣場駕駛訓練用的場地和學科授課用的教室(場地、教室可以租用)。
(一)理論教員、教練員應當作風正派,廉潔從教;
(二)理論教員必須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受過汽車專業技術學校培訓,並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授課能力;
(三)教練員必須具有三年或五萬公里以上的駕駛經歷,身體健康,有一定的駕駛經驗和指導能力,並具有由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教練員證》。
(一)未按規定程式申領《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擅自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責令其停辦,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非法收入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教練車在進行駕駛訓練時無《教練車資格證》或使用無效《教練車資格證》的,處以每輛汽車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每輛其他機動車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罰款;並書面通知車籍所在地市、縣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補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費,辦理有關手續;
(三)偽造、塗改、出賣、轉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教練車資格證》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收繳或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教練車資格證》,並處以非法收入額二至四倍的罰款;
(四)教練車不按規定懸掛教練車標誌牌的,對責任人進行警告,屢犯的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扣留《教練車資格證》的處罰;
(五)超越核定的培訓範圍開辦培訓業務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非法收入額20%至5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弔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六)未按統一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進行培訓,致使培訓質量低劣的,除應賠償學員的經濟損失外,同時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或屢犯的,並處停課整頓,整改無效的,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取消培訓資格;
(七)不按規定費率和期限繳納管理費的,限期繳納,並按日罰繳應繳管理費5%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弔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一年內受四次以上警告的,責令停課整頓;一年內受六次以上警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取消培訓資格;
(九)弔扣或吊銷培訓單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的,應同時弔扣或吊銷全部《教練車資格證》;
(十)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決定吊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的,應同時提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
(十一)培訓單位教練車輛無《教練車資格證》又不接受處罰的,中止車輛使用,其責任人必須在三個月內到指定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拍賣車輛,所得款項扣除有關費用外退還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