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5〕88號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加強組織領導3部分。
主要任務是:創新培訓方式,建立開放有序培訓新格局;加強培訓管理,促進駕駛培訓行業健康發展;利用社會資源,提高考試供給能力;改進考試組織,保障考試公開公平公正;嚴格監督問責,保證培訓考試規範廉潔;提升服務水平,便利民眾學駕領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
- 印發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文號:國辦發〔2015〕88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30日
檔案發布
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檔案全文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嚴格培訓質量,嚴把考試關口,嚴守考試標準,強化新駕駛人安全意識養成,提升安全駕駛技能,增強安全文明素養,切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堅持便民利民。提供多樣化培訓服務,最佳化培訓考試程式,尊重民眾意願,推行自主選擇,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方便廣大民眾考領駕駛證。
——堅持開放競爭。進一步開放駕駛培訓市場,完善公平競爭機制,激發培訓市場活力,利用社會考試資源,實現供給與需求有效對接,提高培訓考試服務管理水平。
——堅持公正廉潔。實現培訓、預約考試、考試、駕駛證發放全過程公開透明、嚴密規範,健全內外部監督機制,嚴格違規問責,堅決查處違法腐敗行為,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民眾滿意度。
(三)工作目標。2016年上半年,部署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工作,明確各項任務推進步驟,啟動重大改革事項試點;2017年,總結試點經驗,深入推進改革實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點工作任務,基本建立開放有序、公平競爭、服務優質、管理規範的駕駛培訓市場體系,基本建立公開透明、權責清晰、運轉高效、公正廉潔的駕駛考試管理體制,基本解決培訓考試中的不便利、不規範、不經濟等問題。
1.實行駕駛人分類教育培訓。推行大型客貨車專業化駕駛培訓,試點開展大型客貨車駕駛人職業教育,將先進的駕駛理念和駕駛技能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守法文明駕駛意識培養,提升大型客貨車駕駛人專業技能和職業素養;引導建立大型客貨車駕駛人培訓基地,開展集中式教育培訓。最佳化小型汽車駕駛人培訓方式,在完成規定培訓學時要求的基礎上,學員可根據自身情況增加培訓學時和內容,滿足個性化、差異化培訓需求。(交通運輸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實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改變駕駛培訓機構一次性預收全部培訓費用的模式,推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後付費的服務措施。實行學員自主預約培訓時段、自主選擇教練員、自主選擇繳費方式。試點學員分科目、跨駕駛培訓機構參加培訓。(交通運輸部負責)
3.試點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在有條件的地方,試點非經營性的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允許個人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車輛,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隨車人員指導下,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並直接申請考試。自學駕駛所用自備車輛,不得用於經營性的駕駛學習活動。自學人員上道路學習駕駛前應到公安機關免費領取學車專用標識和學習駕駛證明。自學人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隨車指導人員依法承擔責任。按照嚴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實施用於自學駕駛的車輛條件、隨車指導人員條件以及訓練路線時間劃定、交通違法處理、事故責任認定、保險理賠等管理制度。(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保監會負責)
(二)加強培訓管理,促進駕駛培訓行業健康發展。
4.進一步開放駕駛培訓市場。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實施駕駛培訓機構準入許可制度。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準入,不得增設任何額外條件。定期發布駕駛培訓市場供求信息,引導社會資金理性進入,推動市場良性發展。(交通運輸部負責)
5.強化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責任。駕駛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配備教練車、教練員和教學設施,嚴格按照培訓大綱規定的學時和內容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向學員頒髮結業證書。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加強檢查,規範市場秩序,保證駕駛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服務活動。(交通運輸部負責)
6.著力提升駕駛培訓專業化水平。完善駕駛培訓考試內容和標準,強化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訓,編制統一的機動車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規範,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駕駛規則體系。改進理論知識培訓內容,採取遠程網路教學、多媒體教學、交通事故案例教學、交通安全體驗等多種方式,促進理論知識培訓與實際操作訓練交叉融合,提高駕駛培訓專業化、系統化水平。(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負責)
7.建立健全駕駛培訓行業誠信體系。健全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考核機制,建立健全信用檔案和違法違規信息披露制度。推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監管信息共享和公開。向社會公布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情況以及考試合格率、學員投訴率、學員取得駕駛證後三年內的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導學員選擇質量高、服務好的駕駛培訓機構進行學習。推動駕駛培訓機構專業化、品牌化發展,不斷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服務質量。(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負責)
8.加強教練員隊伍管理。駕駛培訓機構應當選用駕駛和教學經驗豐富、安全文明駕駛素質高的駕駛人擔任教練員;不得聘用有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發生交通死亡責任事故、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收受或索取學員財物的人員擔任教練員。嚴格教學活動監督管理,對學員投訴多、培訓質量和職業道德差的教練員,嚴格考核和退出機制。試點開展教練員職業教育,完善教練員繼續教育制度,提高教練員隊伍素質和教學水平。(交通運輸部、教育部等負責)
(三)利用社會資源,提高考試供給能力。
9.鼓勵建設使用社會考場。駕駛人考試場地布局、數量應當滿足本地考試需求。考場的場地建設、設備配置、系統維護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積極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考場。公安機關要堅持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式選定社會考場,不得無償使用。(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負責)
10.拓寬考試員選用渠道。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的考試員隊伍,實行多渠道的考試員選用機制。各地應根據實際需求,在公安民警和文職人員中選拔專兼職考試員;試行聘用運輸企業駕駛人、警風警紀監督員等人員承擔考試輔助評判和監督職責。實行考試員資格管理、定期培訓、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試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平。(公安部負責)
11.最佳化考點布局。大力推進駕駛人考試業務向縣級下放、延伸。積極推行市(地)級公安機關向縣級公安機關派駐考試員開展考試工作,委託有條件的縣級公安機關承擔小型汽車駕駛證考試工作,方便民眾就近考試。對報考單項科目出現排隊積壓的考生,允許其選擇省(區、市)內其他考場參加考試。(公安部負責)
(四)改進考試組織,保障考試公開公平公正。
12.實行自主報考。建立統一的考試預約服務平台,提供網際網路、電話、視窗等多種報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訓後可按規定自主選擇考試時間和考試場地,改變完全由駕駛培訓機構包辦報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選擇權。公安機關按照報考或約考時間先後順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試。考試費在約考確定後收取,提供網上支付、銀行代收等多種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繳納考試費。(公安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負責)
13.嚴格執行考試評判規定。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嚴格落實考試內容、考試程式,嚴明考試紀律,嚴守評判標準,不得減少考試項目、縮短考試里程、降低評判標準,切實保障考試質量,保證新駕駛人的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素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場地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應當使用計算機評判系統,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推行人工隨車評判和計算機評判相結合的方式,確保考試嚴格公正。(公安部負責)
14.實行考試隨機安排。嚴密考試組織形式,由計算機系統當日隨機選配考試員,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實現考試員和考生信息、駕駛培訓機構信息相互禁止,杜絕人為操作。(公安部負責)
15.實行考務公開。公開考試信息,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開考試計畫、考試場地、考試員和約考結果。公開考試過程,當場公布考試成績,在考場、辦事大廳等場所向民眾直播考試視頻,考生有權查詢自己的考試視頻資料。實行考場開放,公布場地設施布局、考試流程和路線,允許考生考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環境。(公安部負責)
16.最佳化考試程式。逐步推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一次性預約、連續考試,減少考生往返次數。調整小型汽車夜間考試方式,可在日間採用模擬夜間燈光考試形式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考生要求當天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的,應當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履行必要的手續後,應當在當日向考生髮放機動車駕駛證。推行考試過程檔案電子化,提高考試工作效率。(公安部負責)
(五)嚴格監督問責,保證培訓考試規範廉潔。
17.健全駕駛培訓監督機制。推廣使用全國統一標準的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建立省級駕駛培訓機構監管平台,強化對培訓過程動態監管,督促落實培訓內容和學時,確保培訓信息真實有效。推進駕駛培訓機構監管平台與考試系統聯網對接,實現駕駛培訓與考試信息共享,確保培訓與考試有效銜接。建立學員監督和評價機制,健全駕駛培訓投訴處理制度,暢通電話、網路等投訴渠道,及時調查、處理並公布結果。(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負責)
18.完善考試監督機制。推廣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完善考試音視頻、指紋認證、人像識別、衛星定位系統等監管手段,推行考試全程使用執法記錄儀,實現對考試過程、考試數據實時監控和事後倒查。建立考試監督評價機制,全面推行考試回訪調查、音視頻檔案抽查、舉報投訴核查反饋制度。聘請社會監督員,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公安部負責)
19.嚴格違規培訓責任追究。建立違規培訓責任追究和退出機制。發現駕駛培訓機構減少培訓項目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系統數據、違規發放培訓結業證書的,依法嚴肅查處,直至吊銷經營許可。對駕駛培訓機構及教練員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以各種名目向學員索取財物的,依法從重處罰。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駕駛培訓經營活動的,依法嚴肅查處。(交通運輸部負責)
20.嚴格違規考試責任追究。凡是駕駛人取得駕駛證後三年內發生交通死亡事故並負主要以上責任的,倒查考試發證過程,發現考試員有參與偽造考試成績、降低考試標準等違規問題的,取消其考試員資格,終身不得參與駕駛考試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依規查處收受或索取考生財物的違法行為。嚴格考場和考試設備生產銷售企業監管,發現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偽造或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的,不得繼續使用涉事考場或採購涉事企業考試設備,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公安部等負責)
21.嚴格執行政府機構不準經辦駕駛培訓機構的規定。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駕駛培訓機構;各地要組織開展集中清理,一旦發現有舉辦或參與舉辦的,要立即要求停辦或退出,確保徹底脫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或參與經營駕駛培訓機構。(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負責)
(六)提升服務水平,便利民眾學駕領證。
22.保護學員合法權益。推行駕駛培訓服務標準化契約文本,明確學員和駕駛培訓機構雙方權利義務,保護學員合法權益。駕駛培訓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駕駛培訓機構應在服務場所、網際網路等公開費用項目和標準,不得額外收取培訓信息卡費、結業證書費等其他費用。公安機關應按規定收取駕駛許可考試費,嚴格執行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考試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增加收費項目,嚴禁提高收費標準,嚴禁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23.完善駕駛人體檢制度。建立駕駛人分類體檢制度,根據準駕車型設定不同的體檢標準,提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要求,簡化、最佳化小型汽車駕駛人身體檢查項目和方法。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的駕駛人體檢工作。改進老齡駕駛人體檢規定,將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的起始年齡由60周歲調整為70周歲。對未提交體檢證明被註銷駕駛證的駕駛人,按規定體檢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公安部、衛生計生委負責)
24.實施駕駛證異地申領和審驗。放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異地申領限制,考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學習培訓、報名考試、領取駕駛證,滿足流動人口申領駕駛證需求。允許在全國範圍內異地補換領駕駛證、參加駕駛證審驗、提交體檢證明。(公安部負責)
25.允許重新申領駕駛證直接考試。駕駛證被註銷等有駕駛經歷的人員,年齡、身體條件等符合重新申領駕駛證法定條件的,可以不經學習直接申請考試,各科目考試合格後予以核發駕駛證,但駕駛證被吊銷或被撤銷的除外。(公安部負責)
26.逐步放寬殘疾人駕車條件。研究制定單眼視力障礙人員駕車視力檢測標準、上肢殘疾人駕車加裝輔助裝置等規定,適時放寬單眼視力障礙群體、上肢殘疾人申請小型汽車駕駛證的條件。制定殘疾人駕駛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鼓勵有條件的駕駛培訓機構開展殘疾人駕駛培訓。(中國殘聯、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分別負責)
27.提高駕駛證國際認可度。積極推進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開展駕駛證互認換領工作,逐步擴大駕駛證互認換領範圍,提高我國駕駛證國際認知認可度,滿足我國公民出境駕車需求。(公安部、外交部等負責)
(二)穩步有序推進改革。各地要加強工作統籌,做到培訓與考試相銜接、培訓考試需求與供給相平衡、政府服務與管理相融合,既為改革創造條件、積極推進,又立足實際、穩步實施。對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等試點事項,要細化方案、完善措施,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推開;對其他實施條件成熟的事項要立行立改,有序推進。要做好宣傳引導,準確解讀改革措施,主動通報改革進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要加強跟蹤評估和督查指導。(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等負責)
(三)維護良好交通秩序。各地要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源頭把關,實施綜合治理,強化檢查執法,嚴厲打擊和整治違反道路交通信號通行、違法占用應急車道、酒後駕駛、超速行駛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文明交通志願服務引導,深化公益廣告宣傳,傳遞文明交通理念,提升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和文明素養,著力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安全監管總局、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