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四川省政府2016年10月12日發布的交通法規

四川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公安廳交通運輸廳
為紮實推進四川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8號)和《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號)精神,按照安全第一、便民利民、開放競爭、公正廉潔原則,結合省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16年,部署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工作,明確各項任務推進步驟,啟動重大改革事項試點;2017年,總結試點經驗,深入推進改革實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點工作任務,基本建立開放有序、公平競爭、服務優質、管理規範的駕駛培訓市場體系,基本建立公開透明、權責清晰、運轉高效、公開廉潔的駕駛考試管理體制,有效解決培訓考試中的不便利、不規範、不經濟等問題,讓民眾在培訓考試中更自主、更便利、更經濟,充分享受改革成果。
二、主要任務
(一)創新培訓方式,建立開放有序培訓新格局。
1.實行駕駛人分類教育培訓。推行大型客貨車專業化駕駛培訓,試點開展大型客貨車駕駛人職業教育,將先進的駕駛理念和駕駛技能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守法文明駕駛意識培養,提升大型客貨車駕駛人專業技能和職業素養;引導建立大型客貨車駕駛人培訓基地,開展集中式教育培訓。鼓勵通過校企合作、委託培養等形式,選擇具備條件的職業技術學院、技工院校進行大型客貨車職業化教育試點,建立駕駛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直通車”制度。試點院校要保障職業化教育質量,嚴格教學過程和教學質量管理。駕駛培訓機構要最佳化小型汽車駕駛人培訓方式,在完成規定培訓學時要求的基礎上,學員可根據自身情況增加培訓學時和內容,滿足個性化、差異化培訓需求。(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廳,教育廳、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列首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2.實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駕駛培訓機構要改變一次性預收全部培訓費用的單一模式,推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後付費的服務措施並提供現金、銀行卡和網上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要公開相關信息,實行學員自主預約培訓時段、自主選擇教練員、自主選擇繳費方式。試點學員分科目、跨駕駛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允許學員在學習過程中,自主決定轉至其他培訓機構繼續培訓。(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廳)
3.試點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成都市按照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保監會統一要求,試點非經營性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允許個人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車輛,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隨車人員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指定路線、時間學習駕駛,並直接申請考試。自學駕駛所用自備車輛,不得用於經營性的駕駛學習活動。自學人員上道路學習駕駛前應到公安機關免費領取學車專用標識和學習駕駛證明。取得公安機關發放的學車專用標識的自學用車可以進入經營性教練場或符合安全等條件要求的教練場進行場地訓練。自學人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隨車指導人員依法承擔責任。按照嚴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實施用於自學駕駛的車輛條件、隨車指導人員條件以及訓練路線時間劃定、交通違法處理、事故責任認定、保險理賠等管理制度。(責任單位: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四川保監局)
(二)加強培訓管理,促進駕駛培訓行業健康發展。
4.進一步開放駕駛培訓市場。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實施駕駛培訓機構準入許可制度。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準入,不得增設任何額外條件。定期發布駕駛培訓市場供求信息,引導社會資金理性進入,推動市場良性發展。(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廳)
5.強化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責任。駕駛培訓機構要落實培訓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配備教練車、教練員和教學設施,建設和使用全國統一標準的計時培訓管理系統,嚴格按照培訓大綱規定的學時和內容進行培訓,把安全駕駛、文明行車意識培養貫穿培訓全過程,推進規範化教學,確保培訓質量。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在學員完成各階段培訓後,按規定進行考核,全部考核合格的,發放結業證書。學員未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學時的,不得申請預約考試。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強化監督管理,加強檢查,規範市場秩序,保證駕駛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服務活動。(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廳)
6.著力提升駕駛培訓專業化水平。完善駕駛培訓考試內容和標準,嚴格執行交通運輸部、公安部修訂發布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進一步最佳化調整駕駛培訓和考試內容、標準,強化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訓,編制推行統一的機動車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規範,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駕駛規則體系。改進理論知識培訓內容,鼓勵實行課堂集中教學與網路遠程教學相結合,採取多媒體教學、交通事故案例教學、交通安全體驗等多種方式,促進理論知識培訓與實際操作訓練交叉融合,提高駕駛培訓專業化、系統化水平。(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廳,公安廳)
7.建立健全駕駛培訓行業誠信體系。健全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考核機制,建立健全信用檔案和違法違規信息披露制度。推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監管信息共享和公開,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和違法違規信息披露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情況以及考試合格率、考試違規行為、學員投訴率、學員取得駕駛證後三年內的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等信息,引導學員選擇質量高、服務好的駕駛培訓機構進行學習。推動駕駛培訓機構專業化、品牌化發展,不斷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服務質量。(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廳,公安廳)
8.加強教練員隊伍管理。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教練員管理,選用駕駛和教學經驗豐富、安全文明駕駛素質高的駕駛人擔任教練員,鼓勵優先選用通過國家職業技能鑑定的駕駛人擔任教練員,並將聘用的教練員信息報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聘用有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發生交通死亡責任事故、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收受或索取學員財物的人員擔任教練員。對學員投訴多、培訓質量和職業道德差的教練員,嚴格考核和退出機制,建立教練員“黑名單”制度。試點開展教練員職業教育,完善教練員繼續教育制度,提高教練員隊伍素質和教學水平。(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廳,教育廳等)
(三)利用社會資源,提高考試供給能力。
9.鼓勵建設使用社會考場。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牽頭制定全省考場管理規定,規範考場使用、管理行為,強化監督;組建考場驗收專家組,實行專家組長負責制,規範驗收程式,嚴格按照標準驗收考場,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得通過驗收,一律不得使用。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不再承擔大中型客貨車考場建設規劃任務。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全車型、全科目考試需求和考試供給能力進行評估測算,並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按照“方便民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布建考場,科學合理確定考場數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建設的考場,其建設納入各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計畫,運行維護經費納入相關部門預算予以保障。對存在考場資源缺口的地區,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建設考場,儘快提高考試供給能力,滿足考試需求。同步建立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預警機制和風險告知制度,定期發布相關信息,引導社會投資理性進入。積極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考場,使用社會考場納入本地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公安機關要堅持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式選定社會考場,不得無償使用。要加強對考場的監督檢查,發現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偽造或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的,不得繼續使用,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考場的選用、驗收標準、結果以及違規問題查處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堅決防止暗箱操作。(責任單位:公安廳,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10.最佳化考點布局。大力推進駕駛人考試業務逐步向縣級下放、延伸。推行小型汽車考試業務由具備條件的縣級公安機關承擔;對尚不具備條件的,推行由市(州)公安機關向縣級公安機關派駐考試員開展考試工作。設區的市、縣級市、100萬以上人口的縣應當建設考場。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應當在州政府所在地和交通便利、輻射條件好的重點縣建設區域性考場。鼓勵在具備條件的縣、鄉(鎮)建設考場,最佳化考場布局,方便民眾就近考試。(責任單位:公安廳)
11.拓寬考試員選用渠道。修改完善《四川省機動車駕駛員資格管理工作細則》,加強考試員隊伍建設。實行考試員資格管理、定期培訓、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試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平。拓寬考試員選用渠道,建立專職、兼職等多元化、多層次考試員隊伍。各地應根據實際需求,在公安民警和文職人員中選拔專職、兼職考試員;從道路運輸企業職業駕駛人、警風警紀監督員、社會志願者等群體中,聘用安全意識強、駕駛技能過硬、無違法、無事故的駕駛人擔任社會輔助考試人員,承擔考試輔助評判工作。加強對社會輔助考試人員的監督管理,其管理不得由駕駛培訓機構、考場等機構負責;其薪酬列入考試工作成本,由各地根據自身情況納入相關部門預算,不由駕駛培訓機構、考場等機構支付。不得聘用駕駛培訓機構的教練員擔任社會輔助考試人員。(責任單位:公安廳,財政廳)
(四)改進考試組織,保障考試公開公平公正。
12.實行自主報考。部署使用全國統一的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提供網際網路、電話、車管視窗等多種報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訓後可按規定自主選擇考試時間和考試場地,改變完全由駕駛培訓機構包辦報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選擇權。車輛管理所按照考生報考或約考時間先後順序,公平合理安排考試。考試費在約考確定後,由考生自主選擇現金支付或網上支付等方式繳費,可分科目或一次性繳納全部考試費。2016年底前,全面實行考生自主報考,實現駕駛培訓和考試報考分離,維護民眾學駕考證權益,促進考試公開公正。(責任單位:公安廳,財政廳)
13.嚴格執行考試評判規定。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嚴格落實考試內容、考試程式,嚴明考試紀律,嚴格評判標準,不得減少考試項目、縮短考試里程、降低評判標準,切實保障考試質量,保證新駕駛人的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素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場地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應當使用計算機評判系統評判,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推行人工隨車評判和計算機評判相結合的方式,確保考試嚴格公正。(責任單位:公安廳)
14.實行考試隨機安排。嚴密考試組織形式,車輛管理所組織考試前,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系統當日隨機選配考試員,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實現考試員和考生信息、駕駛培訓機構信息相互禁止,杜絕人為操作。(責任單位:公安廳)
15.實行考務公開。公開考試信息,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辦事大廳、候考場所和網際網路公開各考場的考試能力、預約計畫、預約人數和約考結果等情況,公布考場設施布局、考試路線和流程。考試預約計畫應當至少在考試日期前十日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公開考試過程,車輛管理所應噹噹場公布考試成績,在候考場所、辦事大廳等場所向民眾直播考試視頻,考生有權查詢自己的考試視頻資料。實行考場開放,允許考生考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責任單位: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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