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財政部關於發布《港務費收支管理規定》的通知

交通部、財政部關於發布《港務費收支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0.10.15由交通部, 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財政部關於發布《港務費收支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0.10.15
  • 實施時間:1990.01.01
部直屬海港、雙重領導港口,各海上安全監督局、船舶檢驗局:
現發布《港務費收支管理規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三年交通部發布的《海港港務管理收支辦法》同時廢止。
港務費收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港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好港務管理資金,保證港務設施的正常使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海港、各海上安全監督局及船舶檢驗局的港務費收支管理。
內河港口及地方海港的港務費收支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港務費收入範圍是:
(一)港務局港務收入:
1.貨物港務費收入;
2.引航收入;
3.鐵路使用費收入;
4.系解纜收入;
5.其他港務收入(包括停泊費、移泊費、過閘費等)。
(二)海上安全監督局港務費收入:
1.船舶港務費收入;
2.海事監督收入(包括海事處理、船員考試、船舶登記等);
3.危險品監督收入(包括危險品監裝及交通費);
4.海岸電台收入(包括電報、無線電話收費等);
5.其他港務收入(包括打撈物資、清除物資收費等)。
(三)船舶檢驗局港務費收入:
1.船舶檢驗收入(包括建造檢驗、營運中檢驗、修理檢驗等);
2.海洋工程檢驗收入(包括建造檢驗、營運中檢驗、修理檢驗等);
3.貨櫃檢驗收入;
4.產品檢驗收入;
5.公證檢驗收入(包括鑑定檢驗、機海損檢驗、起退租檢驗等);
6.其他收入(包括測試、科研、培訓等);
海上防污收入(包括清除垃圾、污油處理等),按現行業務歸屬劃分其收入。
第四條 港務費支出範圍是:
(一)港務局港務費支出:
1.航道、泊位、港地、錨地的測量、破冰以及本港挖泥船進行維護性的挖泥等所發生的費用;
2.進港航道的維護性挖泥和改善航道條件等所發生的費用;
3.碼頭、浮碼頭、繫船浮筒、棧橋、駁岸、護岸、防波堤、防火堤、導流堤、船閘等的修理、加固以及結合修理進行改造和增添的附屬設備設施等費用,船閘管理費用;
4.港區圍牆、道路、橋涵的維護、修理、改變材質結構等所發生的費用;
5.港內上、下水道的修理、更換管徑和增設附屬設備以及增添分支管線等費用;
6.港區輸電線路及設施的維護、更換桿線、架空線改地纜等費用。港內照明和動力用電費用(除港務專用設備的用電由港務費支出外,其餘均由有關業務負擔);
7.港務局管理的港區鐵路編組站、線路、信號設施的維護、修理、更換軌枕和附屬設備以及枕木改換材質等費用;
8.港口防台、防汛設施的修理和增設、以及港口防台、防汛所採取措施的費用;
9.系解纜業務、設施耗用的材、物料等費用(系解纜工作如由企業有關業務人員兼辦的,其費用應仍由港務業務的費用合理負擔);
10.從事引航、系解纜、環境監測業務及其港務設施的維護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等費用;
11.從事港務業務的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工資、勞動保險等費用;
12.按港口裝卸、堆存、港務支出所占比重應分攤的企業和作業區管理費用;
13.港區道路旁所發生的綠化費;
14.港區範圍內發生的垃圾清除費、場地清掃費、消防船(含拖消兩用船)費用等,應分別列入企業管理費和營業外支出及其他支出。
(二)海上安全監督局港務費支出:
1.碼頭、棧橋、駁岸、港內燈塔、岸標、浮標、無線電航標、信號台等修理、增添必要的附屬設備以及防台、防汛措施等費用;
2.從事海上安全監督、港內航標管理、測繪、信號人員的工資、折舊、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和其他業務費用,聯檢和海上巡邏等所發生的船舶費用;
3.從事海上安全監督、污油清除等人員工資、折舊、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和其他業務費用,進行污油清除使用的船舶費用;
4.從事危險品監裝人員的工資及其他業務費用;
5.海岸電台人員的工資、折舊、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動力以及其他業務費用;
6.綜合管理部門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及其他管理費用。離退休人員工資、勞動保險等費用。
(三)船舶檢驗局港務費支出:
1.檢驗部門人員的工資、折舊、修理耗用的燃材料、試驗以及其他業務費用;
2.規範科研所、培訓中心人員的工資、科研、試驗、教學費用及儀器設備添置及維修,耗用的燃材料費及其他業務費用;
3.綜合管理部門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及其他管理費用。離退休人員工資勞動保險等費用。
第五條 港務費收支的財務規定:
(一)港務費收支實行預算管理,單獨核算。交通部根據各港務局、海上安全監督局、船舶檢驗局的港務費收支情況,分別核定各局定額(比例)上交主管部門,定額補貼或全部留用辦法,一定幾年不變。
(二)各單位港務費收支結餘部分,港務局可繼續跨年使用,以豐補欠,海上安全監督局和船舶檢驗局應按部核定的“三金”比例分別提取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三)屬於港務管理範圍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人員工資、職工福利和職工獎金的待遇、提取標準等,港務局按企業的規定進行管理;海上安全監督局、船舶檢查局按行政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四)各單位必須嚴格劃分生產與港務、基建與港務的界限。凡屬生產和基建負擔的費用,不得列入港務費支出;屬港務費負擔的費用,也不得列入生產成本和基建費用。企業管理費用按規定比例分攤計入港務費支出。
(五)港務費的各項收入,按有關費收規定,原則上分別由各單位計收。港務費收入不納營業稅。
(六)屬於港務管理的固定資產、除碼頭、浮碼頭、棧橋、駁岸、燈塔、港內岸標、浮標、無線電航標、信號台、鐵路設施、道路、圍牆、橋涵等不計提折舊和大修理基金,所需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費用,列入港務費支出外,其餘的固定資產如船舶、車輛、通訊設備等應按規定的提存率計提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個別單位確因港務費收支入不敷出而提取折舊有困難的,報經交通部、財政部批准後可暫緩計提或減半計提。
各單位港務管理專用船舶、車輛、通訊設備等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和大修理基金,按核定的提存率計提,其所需要新改造及大修費用,在企業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港務費支出。
(七)各單位收取的港務費收入,應當首先保證港務管理設施進行正常維護開動的需要和按時解交核定的上交款。在此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貸款的歸還。
各單位屬基建性質的項目,仍按基建程式辦理,不得由港務費收入列支。
第六條 港務費支出的項目和會計核算:
(一)港務費支出的項目:
1.工資:港務局從事港務管理業務人員,海上安全監督局、船舶檢驗局從事監督、船檢業務人員的工資及各種津貼等;
2.獎金:港務局從事港務管理業務人員按規定提取的獎金;
3.職工福利基金:港務局、海上安全監督局、船舶檢驗局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
4.燃料:港務設施及船舶、車輛等耗用的燃料;
5.材料:港務設施及船舶、車輛等耗用的材料、物料及低值易耗品;
6.動力及照明費:港務設施耗用的照明費、動力費;
7.燃材料節約獎:按國家規定提取的燃料和材料節約獎;
8.折舊費: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
9.大修理基金:按照規定的提存率提取的固定資產大修理基金;
10.修理費:固定資產修理費或其他零星修理費;
11.防台、防汛措施費:防台、防汛等措施耗用的工具設備及其他費用;
12.租費:接送引航號、聯檢人員租用的船舶費用或其他租費;
13.保險費:船舶、車輛等的財產保險費;
14.離退休人員費用:按規定應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費用;
15.管理費用:港務局按規定比例分攤的企業和作業區管理費、海監局、船檢局管理部門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及其他管理費用;
16.其他:不屬於以上項目的其他費用。
(二)港務費會計核算及其他:
1.各單位應根據《國營交通運輸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規定做好港務費會計核算工作,按時編制月報、季報和年報;
2.各單位應當根據量入為出的原則,每年編制港務費收支預算,並嚴格按預算執行;
3.港務費收支報表格式和內容,將由交通部根據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交通報、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三年交通部發布的《海港港務管理收支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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