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關於交通行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列“節能篇(章)”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發布《關於交通行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列“節能篇(章)”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5.07.13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關於交通行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列“節能篇(章)”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5.07.13
  • 實施時間:1996.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節能篇(章)》的編制及評審,第三章 《節能篇(章)》實施的監督檢查,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合理利用能源和節約能源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交通部門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以下工程項目
(一)交通部門按規定要報批的基本建設及技術改造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二)主機功率在500kW以上的各類新建及購置船舶。
第三條 《節能篇(章)》的審核、監督實施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報交通部審批的工程項目由交通部能源管理辦公室負責。省、市審批的工程項目由省(市)交通廳(局)能源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審批的工程項目由企業節能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經交通部授權的行業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具有承擔《節能篇(章)》評估、檢測的資質。
第五條 《節能篇(章)》的編制應認真貫徹國家產業、行業政策和設計規範,在工程項目設計中要積極採用節能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的工藝裝備,要以國內外先進的能耗標準作為編制依據。

第二章 《節能篇(章)》的編制及評審

第六條 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工程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有《節能篇(章)》。
第七條 工程項目《節能篇(章)》的編制工作由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組織專人負責編寫或委託其他諮詢機構編寫。
第八條 工程項目《節能篇(章)》中應對本項目的能源消費系統、主要耗能工藝設備(常用工況及參數)進行闡述,計算出單位產品、產值的能耗、主要工藝的單耗及各種能源實物消耗量,分析能源利用的合理性、能耗水平的先進性及經濟效益,列舉所採用的節能措施及其可行性。
第九條 《節能篇(章)》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組成部分,其審批程式與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時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單位組織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參與審查。
第十條 年能耗量在2000噸標準煤及其以上的工程項目為交通重點能耗工程項目,在報批以前,須經節能評估;評估單位必須在建設單位上報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評估報告。對可行性研究階段以後耗能設備選型變化較大的項目,經主管部門同意,亦可將節能評估跟蹤到初步設計階段。評估單位應對工程項目能源利用合理性、能耗水平先進性及節能措施的可行性作出科學公正的評價,提出節能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無《節能篇(章)》或未按規定提交節能評估報告的,審批單位不予審批並責成報送單位補辦。
第十二條 新建及購置主機功率在500kW以上的各類船舶的設計任務書或購置契約(下稱新建或購船檔案)中必須有節能要求,提出全船能耗控制指標,主機、發電機及其他耗能設備的最低設備效率和最高能耗限額,需要採用的節能新技術和新裝備。用船單位須組織本單位節能主管部門參與新建或購船檔案中有關節能要求的編制。無節能要求的新建或購船檔案的,負責審批的單位不予審批。

第三章 《節能篇(章)》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初步設計須單列相應《節能篇(章)》,節能評估、審核單位亦應參與初步設計的審查,設計不符合《節能篇(章)》要求的項目,可專門組織進行《節能篇(章)》的評審。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竣工後,應對《節能篇(章)》的實施結果進行評價。經節能評估的重點能耗工程項目,須經行業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進行節能檢測,達不到節能指標和要求的工程項目,要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 船舶設計單位的設計(包括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報告書必須增列《節能篇(章)》,設計單位要組織專人負責編制,《節能篇(章)》的內容包括:全船能量利用系統及節能措施,耗能設備選型依據及性能指標、船舶能耗水平及經濟效益分析。
第十六條 船舶設計《節能篇(章)》的審核由船舶建造審批單位節能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主機功率在2000kW以上的船舶設計必須經水運行業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對其《節能篇(章)》進行評估,評估單位應對《節能篇(章)》進行綜合評價,並提出節能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船舶設計的審查,應有節能主管部門參與,船舶設計報告無《節能篇(章)》,未按本規定進行《節能篇(章)》評估、審核的船舶設計,主持設計審查單位均不予審理。
第十九條 主機功率2000kW以上新建及購置的船舶,須經水運行業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進行節能檢測。經檢測,能耗指標未達規定要求的,船舶購置單位須制定節能措施,限期進行節能技術改造。監測機構提供的新建船舶檢測報告為船舶驗收的必要依據。
第二十條 未按本規定編制“節能篇(章)”的,“節能篇(章)”未經審查或審查未被通過就進行施工、購入船舶的,按有關節能法的規定給予工程項目用能單位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編制節能篇(章)及評估、檢測所需費用在工程項目予研費或工程建設費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暫不適用公路、橋樑、航道工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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