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環境監測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1987年2月27日,交通部印發《交通部環境監測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環境監測、污染源監測、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質量保證、資料報告制度、附則7章37條,由交通部環境監測總站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環境監測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交通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1987年2月27日
  • 施行時間:1987年2月27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交通部關於印發《交通部環境監測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部屬各單位:
《交通部環境監測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已由部環境監測總站組織編制完成,並經部審定,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和問題隨時報部。
附:交通部環境監測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交通部
1987年2月27日

實施細則

交通部環境監測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交通部環境監測工作條例》,特制定《交通部環境監測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制定本《實施細則》的目的是將交通行業各級監測站的任務、監測項目、監測頻率、監測方法、採樣布點、實驗室質量控制、數據整理上報和有關規定等具體化、規範化,便於各級監測站統一執行。
第三條 建立交通行業環境監測網(站)的主要目的,是為交通部、各交通(廳)局及各港航單位的環保主管部門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為準確掌握環境污染狀況、發展趨勢,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制定環保對策提供科學的依據。監測的內容主要包括:環境監測、污染源監測和污染事故監測。
第四條 交通行業環境監測工作應逐步加強業務基礎建設和環境監測科研工作。努力實現交通環境監測站(點)網路化、布點採樣規範化、測試方法標準化、數據處理計算機化和質量保證系統化。
第二章 環境監測
第五條 水環境監測包括水質和底質監測。海港和內河港的水環境監測方法的布點原則為:
1.海港監測點(斷面)的設定:
沿海岸水域可設定監測點。港口水域及錨地應設定監測斷面。設定監測斷面(點)的原則是:近岸較密,遠岸較疏;重點區較密,對照區較疏;力求成斷面(如斷面與岸線垂直;河口斷面與水流方向一致或垂直;開闊水域的縱橫斷面呈格線狀,港灣斷面視地形、潮流、航道的具體情況布設)。
2.內河港監測斷面(點)的設定:
在河流的對照段、控制段、消散段應設定斷面。
第六條 水質採樣應具代表性,並應反映採樣時水體平均狀況;水深大於10米的水域應分層採集表層和底層水樣。在水面以下0.5米處採樣稱表層採樣;在離水底2米處採樣稱底層採樣。水深小於10米只採表層水樣。某些項目採樣可按分析方法要求。
採樣時必須做好採樣記錄,做到資料完整、準確,同時進行有關水文、氣象條件的觀測和記錄。
第七條 水質監測項目、監測頻率和監測方法
1.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pH值、溶解氧、總懸浮物、總硬度(淡水)、氯度(海水)、化學耗氧量、水中油、三氮、汞、鎘、鉛、鉻、銅、鋅、砷和磷酸鹽。
選作項目:酚、氰化物、農藥、BOD5和細菌總數。
採樣時記錄水文、氣象要素:風向、風速、氣溫、氣壓、水溫、水深、水色、透明度、海況及簡易天氣現象。
2.監測頻率:每年三至六次,其中四、七、十為必測月份。
3.監測分析方法按《交通部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水質部分)》執行。
第八條 底質監測項目、監測頻率和監測方法
1.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銅、鉛、鋅、鎘、總鉻、汞、砷、硫化物和油。
選作項目:有機質和有機氯農藥(六六六、DDT)。
2.監測頻率:每年一次(7月份)。
3.監測分析方法按《交通部環境監測分析方法(底質部分)》執行。
第九條 大氣監測布點原則
1.按港區範圍大小比較均勻的布設監測點;
2.按氣象因素、地形條件和城市布局設定監測點;
3.按格線法和功能區相結合的原則布設監測點;
4.採樣點應避開高大建築物、嚴重污染源附近,以保證採集的樣品具有代表性;
5.布設對照點(也可用地方監測站的對照點數據);
6.降塵監測點應多於大氣採樣點。
第十條 大氣環境監測項目、監測頻率和監測方法
1.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SO2、NOx、總懸顆粒物和降塵。
選測項目:CO、CO2、O3和總烴。
2.監測頻率:降塵每月監測一次。其餘每年監測四次。監測的具體時間是:冬(1月)、春(4月)、夏(7月)、秋(10月)。每次連續監測5天,每天間隔採樣3~4次。每天內的採樣時間根據污染物濃度的日變化規律決定。
有條件的監測站應在採暖期增加監測次數,以反映採暖期的污染程度。
3.採樣時間應同時記錄氣壓、氣溫、濕度、風向、風速及簡易天氣現象。
4.監測分析方法按《交通部環境監測分析方法(大氣部分)》執行。
第十一條 環境噪聲監測的布點原則、監測項目和監測頻率。
1.布點原則:按格線法和功能區相結合的原則布點。
2.監測頻率:一年監測一次,每次需測定完白天和夜間的噪聲級,並計算晝夜等效噪聲級。每次測定時應設定一至兩個24小時連續觀測點。
3.監測分析方法按《環境監測標準分析方法(噪聲部分)》執行。測定環境的噪聲級。
第三章 污染源監測
第十二條 污染源是指向外界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場所、設備或裝置。污染源可分為固定污染源和移動污染源。也可分成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棄物和噪聲。這四種污染均屬污染源監測範圍。
第十三條 污染源監測的目的是通過對生產中排放的各種有害物質進行定期監測、掌握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排放總量及其發展趨勢,以便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
第十四條 在生產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污染源監測每季度進行一次,一般在季中進行。污染源監測資料除按時上報外,應存入污染源檔案。在因生產條件發生變化而引起排污變化或發生污染事故時,應隨時進行監測、調查,並及時上報。
第十五條 污染源監測按國家環保局頒發的《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執行。
第十六條 污染源評價標準在國家頒發新的標準前,暫按《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執行。待新標準頒發後,按新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水污染物採樣及監測項目
採樣同時應測定流量,樣品要具有代表性。
必測項目:pH值、化學耗氧量、總懸浮物和油。
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性質可適當增加項目。
第十八條 氣體污染物的採樣及監測項目
氣體污染物的採樣,應在生產設備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監測項目:燃料燃燒產物,如SO2、NOx、CO等;裝卸及生產作業中產生的生產性粉塵,如煤、糧、礦石粉塵和水泥粉塵等;交通工具產生的污染物,在採樣時應測定排放量;有些污染物,如燃料燃燒產物可根據生產過程用物料平衡方法估算排放量。
第十九條 噪聲源監測
對主要噪聲源進行登記。
按《環境監測標準分析方法》第六編“噪聲”的第二部分“工業企業噪聲監測方法”。測定設備的噪聲級。
在主要設備不變的條件下,一年測定一次噪聲源。新增加設備的噪聲級應隨時測定。
第四章 污染事故(應急)監測
第二十條 所謂污染事故,是指由於自然、人為的因素造成污染物短時間內的意外集中排放事件。
第二十一條 污染事故發生後,監測站應在所在單位的環保主管部門領導下立即組織好污染事故監測,將監測結果及時上報部環辦、抄報監測總站。
第二十二條 布點、採樣及其保存
1.布點:以反映污染事故的大小、範圍和趨勢為原則。
2.採樣:適當保留有代表性的若干監測點,在事故發生、控制、消除等不同階段採集樣品,以反映污染事故區域不同階段,環境被污染程度和治理效果及發展趨勢。
3.應妥善保存好有代表性的樣品。
第二十三條 監測項目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及事故的特點確定。
第五章 質量保證
第二十四條 環境監測質量保證是對環境監測全過程的全面質量管理。實驗室的質量控制(包括實驗室內和實驗室間的質量控制),是環境監測質量保證的組成部分,是各級監測站十分重要的技術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交通部環境監測總站負責組織、指導交通環境監測網站的質量保證,並使質量保證從單一實驗室控制過渡到全過程的質量控制。
第二十六條 各級監測站要有專人負責質量控制,按《交通部環境監測分析方法》的要求搞好實驗室內的質量控制,工作情況和結果報送上級監測站。
第二十七條 監測總站負責實驗室間的質量控制(監測中心站協助),發放標準樣品或控制樣品,統一考核程式和標準,評定考核結果,並頒發單項和全項合格證。
第六章 資料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要定期向部環辦和監測總站報告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監測計畫,監測數據與資料,污染狀況及趨勢,污染事故及危害,年度工作總結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九條 所有報送的監測數據和資料及污源資料均按部環辦規定的統一格式。由業務負責人逐級審查,經站長(副站長)簽署意見後上報。
第三十條 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實行季報和年報。季報於監測月份的下月十日前上報;年報於次年的一月底以前報送。重大污染事故的監測資料應隨時報送。
第三十一條 環境監測數據與資料及各類報告是重要的監測技術成果。
第三十二條 部環辦、監測總站,應定期與不定期地組織檢查、評比工作。對在環境監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監測站和個人給予一定的榮譽及物質獎勵。
第三十三條 從事環境監測、科研、綜合服務的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因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對身體健康有一定影響,應根據接觸該類物質的毒性大小、時間長短、防護難易,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保健津貼。其它有關津貼待遇均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公路環境監測的有關內容,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的儀器設備裝備標準見附表。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交通部環境監測總站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 各級環境監測站儀器設備裝備標準(台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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