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新發布《交通部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重新發布《交通部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在2001.12.01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重新發布《交通部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年12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管理,促進技術進步,保證工程質量,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並參照《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制定或修訂、審批和發布等的管理。
第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是指水運工程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規定等。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第四條 強制性標準是水運工程建設中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其他公眾利益的,以及保護資源、節約投資、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政策要求的,必須強制執行的標準。
第五條 下列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
(一)水運工程建設的勘察測量、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和維護等重要的技術標準;
(二)水運工程建設涉及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三)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四)水運工程建設需要強制執行的其它標準。
第六條 水運工程建設非強制執行的標準屬於推薦性標準。
第七條 交通部是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行政管理部門,交通部水運司負責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標準的計畫
第八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計畫分為五年計畫和年度計畫。五年計畫是編制年度計畫的重要基礎,年度計畫是確定工作任務和組織編寫標準的主要依據。
第九條 五年計畫的編制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交通部水運司根據工程建設管理的需要提出編制五年計畫的統一要求,有關規劃、建設、設計、施工、科研和院校等單位根據編制五年計畫的統一要求提出項目建議。
(二)交通部水運司對五年計畫的項目建議進行匯總,召開專家研討會,編制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五年計畫和《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體系表》。
第十條 年度計畫根據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五年計畫和《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體系表》及水運工程建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發展要求進行編制。各有關單位結合前期調研工作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於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部水運司提出標準制定或修訂的立項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 年度計畫由交通部水運司在組織行業有關專家評審的基礎上進行編制,由交通部下達。
第十二條 各主編單位必須按年度計畫要求組織實施。如在執行計畫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年度計畫需進行調整時,主編單位應向交通部水運司提出調整計畫的申請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交通部水運司負責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協調解決計畫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章 標準的編制
第十四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定或修訂工作的主編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擔過與該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相應的工程建設規劃、勘察測量、設計、施工或科研任務;
(二)具有豐富的工程建設經驗、較高的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水平,並能組織解決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第十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定或修訂工作的參加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擔或參加過與該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有關的工程建設規劃、勘察測量、設計、施工或科研任務;
(二)具有較豐富的工程建設經驗、較高的技術水平。
第十六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定或修訂工作的編寫人員應為從事相關專業、具有豐富的工程建設經驗和較高的技術水平的工程技術人員。
第十七條 標準的編制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適應工程建設和技術發展的要求,體現安全適用、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的原則。
第十八條 標準的編制,應積極採用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九條 標準編制中涉及的關鍵技術問題應進行專題研究或測試驗證。專題研究和測試驗證的成果,經專家審定後,方可納入標準。
第二十條 標準的編制,應及時了解和掌握國際先進標準的發展動態並逐步與國際標準接軌。經過認真分析論證或測試驗證,符合我國國情的國外先進技術經驗可納入標準。
第二十一條 標準的條文應嚴謹明確,文字簡煉,其術語、符號、計量單位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標準的編制必須與國家現行標準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 標準的編制,應充分發揚技術民主。對有關技術政策,應認真研究、充分討論、統一認識;對有爭論的技術問題,應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或專題討論的基礎上,經過充分論證,作出結論。
第二十四條 標準編制的工作分為工作大綱、徵求意見稿、送審、總校和報批五個階段。
第二十五條 工作大綱階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標準主編單位根據下達的年度計畫,在前期調研工作的基礎上編制標準制定或修訂工作大綱送審稿。
(二)交通部水運司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標準的工作大綱進行審查。
(三)標準主編單位根據大綱審查會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大綱送審稿進行修改,並形成工作大綱報批稿。
(四)工作大綱的內容包括制定或修訂的目的和意義,編寫原則,主要章、節及其制定或修訂的內容,專題研究或測試驗證內容,調研的內容、方式和範圍,工作進度計畫,編寫組組成及成員分工,提交的成果,經費使用計畫以及編寫組成員的資歷情況等內容。其中提交的成果包括送審報告(包括主編單位的預審報告)、標準的條文及條文說明、反饋意見處理一覽表、調研報告、專題研究或測試驗證報告、標準制定或修訂的背景資料等。
(五)標準制定或修訂工作大綱經批覆後方可開展標準的編制工作。在標準編制過程中,工作大綱內容有較大的變動或編寫組成員發生變化,應由主編單位報交通部水運司批准。
第二十六條 徵求意見稿階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編寫組根據標準制定或修訂工作大綱開展必要的調查研究工作。調查對象應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調研工作結束後,應及時提出調研報告,並將整理好的原始調查記錄和收集到的國內外有關資料納入背景資料中。
(二)編寫組對標準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術問題,應根據需要召開專題研討會,邀請有代表性的專家參加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
(三)專題研究和測試驗證項目應在形成徵求意見稿前完成審定工作。
(四)編寫組在完成各項準備工作的基礎上,編寫標準徵求意見稿。主編單位對標準徵求意見稿的內容負責。
(五)徵求意見稿應由主編單位傳送30個以上的有關單位和專家徵求意見,並抄送交通部水運司一式2份。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
第二十七條 送審階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編寫組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形成標準送審稿。對反饋意見中有爭議的主要技術問題可視具體情況進行補充調查研究、測試驗證,必要時,應專門召開徵求意見會,提出處理意見。
(二)當標準中採用新的設計理論和方法時,應按標準送審稿的規定組織試設計,進行綜合技術經濟比較,並提出試設計報告。
(三)在送審稿報審前,主編單位應組織預審查。
(四)標準的送審檔案應包括大綱中要求的提交成果。對於進行試設計的標準項目,應包括試設計報告。其中送審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任務來源、標準編制過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標準中重點內容確定的依據及其成熟程度、與國外相關標準水平的對比、標準實施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對標準的簡要評價、標準中尚存在的主要問題、今後需要進行的主要工作以及主編單位的預審報告等。送審檔案以公文的形式報送交通部水運司一式3份。
(五)交通部水運司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 總校階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主編單位根據標準送審稿審查會會議紀要的要求,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並形成總校稿。
(二)標準的總校工作由主編單位負責組織,交通部水運司派人參加。
第二十九條 報批階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主編單位根據總校提出的修改意見對總校稿進行修改,形成報批稿。
(二)報批稿以公文的形式報交通部水運司一式3份。對於總校中出現的超出審查會會議紀要要求的修改內容,應在報批公文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條 主編單位應於每年12月底前向交通部水運司報送標準編制工作年度總結。年度總結包括本年度主要技術工作、工作進度和需要協調的問題等。
第四章 標準的發布
第三十一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交通部發布。
第三十二條 制定和修訂的標準以檔案和標準正式出版物形式發布。
第三十三條 局部修訂的標準以檔案形式發布,在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三十四條 標準的出版由交通部水運司負責組織。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統一規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管理和解釋工作由交通部水運司負責。
第三十六條 標準發布實施後,主編單位應成立標準管理組,協助交通部水運司做好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標準管理組的主要任務是:
(一)協助進行標準的解釋工作。
(二)受交通部委託組織標準的培訓和宣貫工作。
(三)調查了解標準的實施情況,收集和研究國內外相關標準、技術信息資料和實踐經驗。
(四)對標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研究。
(五)參與標準再修訂的立項工作。
(六)參加有關標準的技術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十八條 標準管理組由3~5名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標準管理組中至少應保留兩名標準編寫組的成員。標準管理組的人員組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則上為不超過55歲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熟悉並掌握標準的技術內容。
(三)熟悉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和編寫的有關規定。
(四)具有與標準相關專業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工程經驗。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九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編制經費,採用一次性核定、按年度計畫任務撥付的辦法,撥付給標準的主編單位或第一主編單位。
第四十條 標準編制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工作大綱批覆的要求,專款專用,並嚴格遵守財務制度。
第四十一條 主編單位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經費的使用情況報送交通部水運司。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我部制定或修訂的水運工程國家標準由交通部水運司組織實施,並按《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水運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交基發[1994]第8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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