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發布《水上安全監督系統總體布局規劃編制辦法》(試行)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發布《水上安全監督系統總體布局規劃編制辦法》(試行)的通知在1990.03.14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發布《水上安全監督系統總體布局規劃編制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0年03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各海上安全監督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長江、黑龍江港航監督局,部水規院,一、二、三、四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
現發布《水上安全監督系統總體布局規劃編制辦法》(試行),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水上安全監督系統總體布局規劃編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水上安全監督系統的建設,健全水上安全監督系統建設的巨觀管理機制,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和投資效益,使水上安全監督系統的建設做到程式化、規範化、工作方法科學化,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水上安全監督系統總體布局規劃是水運建設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制訂水上安全監督系統建設規劃、計畫和選擇建設項目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水上安全監督系統總體布局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在充分調查研究、必要的勘察測量和科學的定量分析基礎上,綜合評價水上運輸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分析水上船舶交通情況和交通事故,以及航行條件的現狀、發展態勢和變化特徵。並根據海上,內河和港區不同水域的交通特點,確定監督、航標測量、通信、防污和其他水上安全監督設施的總體布局、等級、功能和要求,以及相應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制訂水上安全監督的近期和遠期目標及分期實施的建設序列。
第四條 制定水上安全監督系統總體布局規劃必須貫徹黨和國家確定的社會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戰略方針和各項政策;樹立全局觀念,使水上安全監督系統總體布局服從於社會經濟和水上運輸發展的總體戰略布局;實事求是,講究科學,講求經濟效益,從國情和所轄水域的特點出發,既要按照我國所接受的國際公約的要求承擔國際義務和吸收國外先進經驗技術,又要按照國情量力而行,做出切實可行的安排。嚴格執行有關的法規、條例和規定,執行水運工程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以準確的數據為基礎,具備必要的鑽探、測量資料,並通過多方案比較,選擇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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