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編制辦法(試行)

2015年5月28日,交通運輸部印發《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編制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1條,由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編制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交通運輸部
  • 印發時間:2015年5月28日
檔案通知,辦法,

檔案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全國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及《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編制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畫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管理局,部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支撐行業綠色發展、推進行業環境監測工作有序開展,努力建成覆蓋廣泛、布局科學、層次合理、銜接順暢的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我部編制了《全國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及《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編制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根據規劃內容和編制辦法要求,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儘快完成省級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規劃編制工作,做好與全國規劃的銜接,保障規劃的順利實施。
交通運輸部
2015年5月28日

辦法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編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管理工作,規範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編制,提高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關於促進交通運輸綠色發展共同加強環境保護合作備忘錄》等有關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是行業環境監測網建設前期工作的重要環節,是監測網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是編制監測網建設規劃的依據,是確定監測網建設項目的基礎。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為10~20年。
第三條 編制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必須貫徹國家國民經濟發展、生態文明建設、綠色交通發展的有關方針和政策,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規範;注重與國家和區域環境監測網相銜接,合理布局,科學規劃,集約高效,統籌兼顧,促進交通運輸綠色發展。
第四條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概述規劃的背景及意義,評估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現狀,分析未來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的發展形勢和需求,明確監測網的功能定位和目標,研究確定監測網的規模和布局,提出建設實施安排及保障措施。
第五條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可分為各級行政區域的監測網總體規劃和跨行政區域(如京津冀地區、長江航道等)的監測網總體規劃。
第六條 全國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由交通運輸部組織編制,並徵求有關部委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後,由交通運輸部批准並發布實施。
省級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及所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並發布實施,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省級以下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及所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後,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並發布實施。
跨行政區域的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可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行政區域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並發布實施。
各類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應服從上一級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國家交通運輸和環境保護髮展的新形勢及規劃實施情況,適時組織規劃調整,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第八條 編制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時應廣泛徵詢交通運輸行業的建設和運營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專家及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研究及報告編制工作應由具有公路、港口河海工程或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等專業工程諮詢資質(含規劃諮詢資質)的單位承擔,其中承擔全國、跨省級行政區域及省級規劃的研究單位應具備甲級諮詢資質。
第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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