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發布《長江幹線在航船舶安全檢查暫行規定》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發布《長江幹線在航船舶安全檢查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9.06.30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發布《長江幹線在航船舶安全檢查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89.06.30
  • 實施時間:1990.01.01
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蘇省交通廳,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輪船總公司:
《長江幹線在航船舶安全檢查暫行規定》已經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第八次部長辦公會議批准,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一月一日起施行。
對在航船舶進行攔截停航檢查,要從嚴掌握,在長江幹線由交通部批准的監督檢查站執行。
長江水系各支流是否設定此種監督檢查站,由有關省、直轄市交通廳(局)決定。設定後,應報交通部備案,對在航船舶實施安全檢查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長江幹線在航船舶安全檢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長江幹線水域的航行秩序,保障在航船舶安全,確保航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在長江幹線水域(宜賓至瀏河口)航行的船舶。但軍用船艇、公安船艇除外。
第三條 在航船舶的安全檢查,由交通部批准設定的監督檢查站實施,其他部門(包括沿江各港航監督站)一律不得對在航船舶進行攔截檢查。各港航監督站的監督艇在巡航時,如發現鄉鎮客渡船舶有嚴重危及航行安全的情況時,可以進行糾正。
未經交通部批准,任何單位不得設定對在航船舶攔截的監督檢查站。
第四條 監督檢查站由交通部長江港航監督局與各省港航監督部門聯合設定,以長江港航監督局為主。設定後,應當予以公布。
第五條 監督檢查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靠泊點和錨地;
(二)有相應的■望設施和通信聯絡手段;
(三)配有巡邏艇;
(四)配備專人,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
第六條 監督檢查站發現在航船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命令船舶停航進行安全檢查或記錄在案並指令其抵前方第一港口接受港航監督機關的檢查。
(一)搶航、搶槽或者違章危及他船安全的;
(二)違反交通管(控)制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顯示號燈號型的;
(四)超載、超寬、超高、裝載不當的;
(五)損毀航標或者造成航標移位的;
(六)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有事故嫌疑的、或者潛伏事故危險的;
(七)上級機關通告查處的;
(八)有其他違章行為嚴重影響航行安全的。
第七條 在航船舶應當聽從監督檢查站的指揮,接受監督檢查人員的檢查。
軍用艦艇,公安艦艇應模範遵守安全航行規章。發現違章的,應予提醒糾正,監督檢查站並應予記錄在案,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八條 監督檢查站對在航船舶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儘快進行,不得無故延誤船舶航行。
第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文明禮貌,著裝整齊,主動出示交通部統一頒發的“港航監督證”。對未持“港航監督證”的人員,船方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條 對有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船舶,監督檢查站應當予以教育、糾正和妥善處理,並可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扣留或吊銷證書證件和罰款的處罰。
對不消除潛在危險就不具備航行安全條件的船舶,在未糾正之前,不得繼續航行。
第十一條 有關船舶運政、規費的檢查管理,由交通部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解釋權屬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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