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2019年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規定印發,規定全文,內容解讀,主要內容,主要特點,

規定印發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已於2019年5月29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9年12月6日

規定全文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範航道工程建設活動,提高建設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航道工程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航道工程建設,是指新建航道以及為改善航道條件而進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運樞紐、通航建築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的工程建設。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航道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中央財政事權航道的建設管理。
交通運輸部具體負責的中央財政事權航道的建設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規定委託交通運輸部設定的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主管所轄航道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航道工程建設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符合航道規劃,執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鼓勵航道工程建設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推行施工質量和安全標準化管理,加強施工安全風險管控和應急能力配備,科學組織建設。
第二章 建設程式管理
第六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進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式
第七條 政府投資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執行以下基本建設程式:
(一)根據相關規劃,開展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檔案;
(四)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
(五)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批手續;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具備開工條件後開工建設;
(七)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建成後,編制竣工資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九)組織竣工驗收。
第八條 企業投資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執行以下基本建設程式
(一)根據規劃,編制項目申請書或者填寫備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備案手續;
(二)根據核准的項目申請書或者備案信息,編制初步設計檔案;
(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
(四)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批手續;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具備開工條件後開工建設;
(六)組織工程實施;
(七)工程建成後,編制竣工資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八)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按照許可權負責中央財政事權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工作。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委託諮詢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中央財政事權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其他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
第十一條 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審批初步設計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通過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務院規定設定的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
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務院規定設定的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或者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收齊上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轉報交通運輸部。
其他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項目單位應當向有審批許可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申請航道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
(二)初步設計檔案;
(三)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准的項目申請書,或者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 編制航道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方案符合有關航道、港口等規劃;
(二)建設規模、標準及主要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准檔案或者備案信息;
(三)設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編制格式和內容符合水運工程設計檔案編制要求。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向有審批許可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施工圖設計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
(三)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
施工圖設計檔案原則上應當集中報批。對於工期長、涉及專業多的項目,可以分批報批。項目單位在首次申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時,應當將分批安排報施工圖審批部門。
第十六條 編制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設規模、標準及主要建設內容符合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
(二)設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編制格式和內容符合水運工程設計檔案編制要求。
第十七條 對於技術複雜、難度較大、風險較大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部門在審批初步設計前應當委託初步設計編制單位以外的其他設計單位進行技術審查諮詢。受委託的設計單位資質等級應當不低於原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單位資質等級。
對於航運樞紐、通航建築物等技術複雜、難度較大、風險較大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負責施工圖設計審批的部門在審批施工圖設計前應當委託施工圖設計單位以外的其他設計單位進行技術審查諮詢。受委託的設計單位資質等級應當不低於原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單位資質等級。
第十八條 技術審查諮詢主要核查以下內容,並對工程設計方案和概(預)算編制提出諮詢意見:
(一)工程建設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與項目審批、核准檔案或者備案信息的符合性;施工圖技術審查諮詢還應當核查與初步設計檔案的符合性;
(二)工程設計與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三)總體設計、總體布置、主要設備配置的合理性;
(四)地基基礎、主要建築物、金屬結構等設計的合理性、安全性、穩定性、耐久性;
(五)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疏浚土處理方式等的合理性;
(六)環境保護、安全、防震、消防、節能等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措施與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七)工程概(預)算的編制依據和方法的合理性。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受理的設計審批申請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項目單位;需要延長審批時限的,應當依法按照程式辦理。
第二十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檔案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於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可以合併設計,深度應當達到施工圖設計要求。
第二十二條 經核准的企業投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更,或者建設規模、內容發生較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已備案的企業投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信息發生較大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政府投資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概算調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出現批准機關調整審批、核准檔案或者重新辦理備案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初步設計審批部門申請調整初步設計審批內容。
第三章 建設實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立項審批、核准檔案及其他檔案規定的有效期內開工建設。在有效期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在有效期滿前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在條件具備後方可開工建設。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當辦理完成法規規定的各項手續,登錄國家建立的全國投資項目線上監管平台進行項目申報,並按照要求填寫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並接受依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線上平台進行線上審批、線上監測、協同監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航道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負總責。項目單位應當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項目單位應當符合《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管理能力;不具備管理能力的,應當按照規定委託符合條件的代建單位進行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七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檔案一經批准,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對設計檔案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履行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項目單位不得以肢解設計變更內容的方式規避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滿足工程安全、質量、使用功能和環境保護等要求。
第二十九條 設計變更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一)航道整治工程。
1.連續調整航道軸線布置,改變主要建築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結構型式;
2.護岸、護灘、護底結構範圍調整超過原設計範圍30%,清礁工程量調整超過原設計工程量30%;
3.單位工程調增費用超過10%且不低於1000萬元;
4.政府投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超出初步設計批准總概算但在項目批准的投資估算10%以內。
(二)航道疏浚工程。
1.改變疏浚邊線、設計底高程;
2.單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調增超過原設計工程量30%;
3.單位工程調增費用超過10%且不低於1000萬元;
4.政府投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超出初步設計批准總概算但在項目批准的投資估算10%以內。
(三)航運樞紐工程。
1.改變航運樞紐總體布置,改變主要建築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結構型式,改變主要水工建築物的基礎處理方式、消能防沖方式;
2.改變通航建築物的輸水系統型式、工作閘閥門和啟閉型式,改變升船機的驅動方式;
3.改變水輪發電機組型式、單機容量、配置數量和重要技術參數;
4.改變電站接入系統方式和電氣主接線方案;
5.改變施工導流標準和導流方式;
6.調增輔助生產、生活建築物規模超過原設計規模的5%;
7.政府投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超出初步設計批准總概算但在項目批准的投資估算10%以內。
(四)通航建築物工程。
1.改變通航建築物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結構型式,改變主要建築物的基礎處理方式、消能防沖方式;
2.改變通航建築物的輸水系統型式、工作閘閥門和啟閉型式,改變升船機的驅動方式;
3.改變施工導流標準和導流方式;
4.調增輔助生產、生活建築物規模超過原設計規模的5%;
5.政府投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超出初步設計批准總概算但在項目批准的投資估算10%以內。
前款規定的設計變更涉及施工圖設計重大修改的,還應當由原施工圖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設計變更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圖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一)航道整治工程。
1.護岸、護灘、護底工程範圍調整超過原設計範圍15%,清礁工程量調整超過原設計工程量15%;
2.單位工程調增費用超過10%且不低於500萬元。
(二)航道疏浚工程。
1.單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調增超過原設計工程量15%;
2.單位工程調增費用超過10%且不低於500萬元;
3.調整疏浚工程拋泥區的控制高程。
(三)航運樞紐工程。
1.局部調整樞紐工程總平面布置但不影響其功能和規模;
2.調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規模和平面布置,調增輔助生產、生活建築物規模超過原設計規模3%但不超過5%;
3.改變導流建築物型式;
4.改變高壓配電裝置和高壓引出線設計方案,改變電站控制運行方式及繼電保護方案;
5.改變次要或者一般水工建築物的布置或結構型式、基礎處理方式、一般機電設備及金屬結構設計, 且工程費用變化超過單項工程總投資的5%。
(四)通航建築物工程。
1.局部調整通航建築物總平面布置但不影響其功能和規模;
2.調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規模和平面布置,調增輔助生產、生活建築物規模超過原設計規模3%但不超過5%;
3.改變導流建築物型式;
4.改變次要或一般水工建築物的布置或者結構型式、基礎處理方式、一般金屬結構設計, 且工程費用變化超過單項工程總投資的5%。
第三十一條 審批部門在批准設計變更時,可以委託另一設計單位進行技術審查諮詢。受委託的設計單位資質等級應當不低於原設計檔案編制單位資質等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以外的設計變更,項目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制定設計變更內部管理程式,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內容或者採取肢解設計變更內容等方式規避設計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檔案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或者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編制單位對設計變更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航道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
(二)設計變更檔案。內容包括該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擬變更的主要內容以及設計變更的合理性論證;設計變更前後相應的勘察、設計圖紙;工程量、概算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投資等。
第三十五條 因應急搶險等緊急情況引起的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設計變更情形的,項目單位可先行組織實施,但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設計變更審批部門,並按要求及時履行相應的設計變更手續。
第四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六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本規定所稱竣工驗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完工後、正式投入使用前,對工程交工驗收、航運樞紐工程階段驗收、工程質量、強制性標準執行、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十七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契約段完工後,由項目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進行交工驗收,並邀請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參加。
第三十八條 交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建設完成,未遺留有礙船舶安全航行和工程運行安全的隱患;
(二)項目單位組織對工程質量的檢測結果合格;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定(評估)合格;
(四)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交工質量核驗合格;
(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已完成工作總結報告。
第三十九條 交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檢查契約執行情況,核驗工程建設內容與批覆的設計內容是否一致;
(二)檢查施工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及施工資料;
(三)檢查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總結報告及質量評定資料;
(四)檢查設計單位對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和設計總結報告;
(五)檢查工程實體質量;
(六)對契約是否全面執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出具交工驗收意見。
第四十條 航運樞紐工程在截流前、水庫蓄水前、通航前、機組啟動前等關鍵階段,項目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運行管理等單位進行階段驗收,並邀請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必要時邀請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負有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專家等參加。
第四十一條 階段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檢查已完工程交工驗收情況,工程質量、形象進度是否達到階段驗收要求;
(二)檢查在建工程是否正常、有序;
(三)檢查下階段工作方案和待建工程施工計畫安排;
(四)檢查擬投入運行的工程是否具備運行條件;
(五)檢查工程資料是否按規定整理齊全;
(六)對階段驗收是否合格做出結論,出具階段驗收意見。
第四十二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建成後,應當通過試運行檢驗工程效果和運行能力。項目單位應當在試運行前將試運行起訖時間、試運行方案、應急預案等報告負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試運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工程已按初步設計批准的內容建成,各契約段交工驗收合格,其中航運樞紐工程各階段驗收合格,滿足使用要求;
(二)航道尺度、通航條件已達到設計要求;
(三)主要機械設備或設施調試及聯動調試合格,達到運行條件;
(四)航標等配套的導助航設施已經建設完成;
(五)航運樞紐、通航建築物等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等已按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完成,且已通過安全設施和消防設施驗收或者備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的試運行要求。
第四十四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限原則上為1年,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向負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試運行延期,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對於建設內容複雜的航運樞紐項目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試運行期滿符合運行要求且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試運行期滿後6個月內申請竣工驗收。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中央財政事權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四十六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設計和有關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完成,各契約段交工驗收合格,其中航運樞紐工程各階段驗收合格;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響建設項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資額可以根據實際測算投資額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資額列入竣工決算報告,但不超過工程總投資的5%;
(二)主要機械設備或者設施試運行性能穩定,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
(三)需要實船適航檢驗的,已選用設計船型進行了實船適航檢驗,各項檢驗指標滿足設計要求;
(四)試運行期滿足要求,工程效果和運行能力符合設計要求;
(五)環境保護設施,航運樞紐、通航建築物等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水土保持設施等已按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完成,且已通過驗收或者備案;
(六)竣工檔案資料齊全,並通過專項驗收;
(七)竣工決算報告已編制完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審計的,已完成審計;
(八)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已落實;
(九)廉政建設契約已經履行。
第四十七條 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通過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務院規定設定的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對於其他航道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按管理許可權向負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四十八條 項目單位申請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
(二)竣工驗收報告。
第四十九條 項目單位申請竣工驗收前應當組織編制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工作報告;
(二)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工作報告;
(三)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項目工程質量鑑定報告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四)試運行報告;
(五)竣工決算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審計的,應當包括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六)按法規辦理的各專項驗收或者備案證明材料;
(七)有關批准檔案。
第五十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
(一)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規範;
(二)項目審批、核准檔案或者備案證明;
(三)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設計變更檔案等批准檔案;
(四)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者說明書;
(五)契約檔案。
第五十一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工程執行有關部門批准檔案情況;
(二)檢查工程實體建設情況,核查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項目工程質量鑑定報告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三)檢查工程契約履約情況;
(四)檢查工程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
(五)檢查按法規辦理的各專項驗收或者備案情況;
(六)檢查竣工驗收報告編制情況;
(七)檢查廉政建設契約執行情況;
(八)對存在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九)對航道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工作作出綜合評價;
(十)出具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對竣工驗收是否合格提出意見。
第五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成立竣工驗收現場核查組對工程進行現場核查。
竣工驗收現場核查組應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項目單位人員和專家等組成,並邀請海事管理機構等其他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參加。
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人員應當參加現場核查。
第五十三條 竣工驗收現場核查組成員應當為9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少於5人;竣工驗收現場核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人員擔任。
對於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航道疏浚、航道整治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現場核查組可以由7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不少於4人。
第五十四條 竣工驗收專家應當具有一定的水運工程建設和管理經驗,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與項目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五十五條 竣工驗收現場核查組應當對照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內容,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對工程進行現場核查,形成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
第五十六條 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應當全面反映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工作開展情況和工程建設實際情況,並明確作出竣工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核查結論。
第五十七條 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由竣工驗收現場核查組全體成員簽字。
竣工驗收現場核查組成員對核查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應當註明不同意見。竣工驗收現場核查組組長應當組織全體成員對不同意見進行研究,提出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的核查結論。
竣工驗收現場核查組成員拒絕在核查報告上籤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核查結論。
第五十八條 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明確竣工驗收合格但提出整改要求的,項目單位應當進行整改,將整改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明確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整改後應當重新申請竣工驗收。
第五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時限完成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簽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第六十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登錄線上平台填報竣工基本信息,並按規定將竣工測量圖報送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沿海航道的竣工測量圖還應當報送海軍航海保證部門。
第六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完成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報交通運輸部。
第六十二條 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對於一次設計、分期建成的航運樞紐、通航建築物等航道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單位可以對已建成具有獨立使用功能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部分航道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驗收申請。
第六十四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項目單位應當落實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對尾留工程的處理意見。尾留工程完工並符合交工驗收條件後,項目單位應當組織尾留工程驗收,驗收通過後將相關資料報負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六十五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檔案、資產交付使用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
第六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注重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不得以各種名義開展違法違規舉債融資,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六十七條 政府投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科學決策、合理安排工程進度計畫,按規定編制年度投資建議計畫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六十八條 政府投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投資計畫和預算執行管理,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設資金,防止財政資金沉澱, 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財政資金,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建設標準。
第六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及時按規定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後結餘的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七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工程信息及檔案管理
第七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做好工程建設項目信息的公開工作。
第七十二條 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向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航道工程建設項目信息。
項目單位應當自工程開工建設之日起,按照交通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報送項目建設相關統計數據,並登錄線上平台填報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
項目單位應當指定信息員及時進行信息的收集、整理、統計和報送工作,確保所報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虛報、瞞報、漏報。
第七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檔案資料真實、準確和完整,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加強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檔案專項驗收。
第七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包括紙質技術檔案資料、電子技術檔案資料、影像及圖片資料等。
第七十五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加強資料檔案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自的工程項目檔案,對各環節的檔案、圖片、影像等資料進行立卷歸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施工圖設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項目單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報送項目建設信息的,由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未報送相關信息的,由其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辦理設計審批、設計變更、竣工驗收等手續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規定所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包括按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公用航道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十一條 在國際、國境河流上從事航道工程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但本規定與我國締結的政府間協定不一致的,按照有關協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07年第3號發布的《航道建設管理規定》、2008年1月7日以交通部令2008年第1號發布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2014年9月5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3號發布的《關於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年11月28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4號發布的《關於修改<航道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規定》包括總則、建設程式管理、建設實施管理、驗收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工程信息及檔案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82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管理範圍。參考《航道工程基本術語標準》《渠化工程樞紐總體設計規範》《船閘總體設計規範》《航道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編制規定》等技術規範,結合行業管理實際,將範圍界定為新建航道以及為改善航道條件而進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運樞紐、通航建築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的工程建設。
(二)建設管理。《規定》區分政府投資和企業投資的航道工程對建設程式和建設實施管理做了明確規定。
1.工程立項階段。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管理,應辦理項目建議書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准或備案管理,需要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或填寫備案信息。交通運輸部按照許可權負責中央財政事權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工作。
2.初步設計管理。《規定》明確了交通運輸部負責中央財政事權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其他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
3.施工圖設計管理。根據各地不同管理模式的實際情況,《規定》原則要求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進行施工圖設計管理。
4.開工管理。《規定》要求項目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有效期內開工建設。開工前,應當辦理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手續,登錄國家建立的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填寫項目開工基本信息。
5.設計變更管理。為進一步規範設計變更行為,《規定》細化了設計變更管理內容,區分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運樞紐、通航建築物等不同類型,具體劃分了設計變更分類,明確了管理程式和要求,強化了動態監管要求。
6.竣工驗收管理:《規定》明確航道工程項目的交工驗收和航運樞紐工程階段驗收由項目單位負責,竣工驗收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責負責;對試運行條件、試運行期限、試運行報告做出了明確規定。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按照《政府投資條例》的有關要求,從防範化解風險、規範政府資金使用的角度,《規定》對政府投資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資金落實、投資建議計畫編制、資金控制、結餘資金處理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四)工程信息及檔案管理。《規定》明確了信息報送及公開、檔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要求及時做好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信息、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確保信息和檔案資料的真實、完整性。

主要特點

《規定》適應了新的形勢和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依法依規確定航道建設管理職責。根據《航道法》《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規定》就相關事權做出了銜接性的規定,明確了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航道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中央財政事權航道的建設管理,可以按規定委託交通運輸部設定的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機構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主管所轄航道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
二是最佳化管理方式和程式。《規定》按照項目性質不同,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式。考慮到實踐中部分航道工程工期較長、涉及專業多,集中報批施工圖設計有一定困難,明確此類項目施工圖設計可以分批報批。對於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明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可以在深度達到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基礎上合併進行,以簡化流程,便利行政相對人。
三是強化動態監督管理。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發生較大變更的,應按法規要求履行相應手續。工程實施中,發生設計變更的,應當根據變更內容履行設計變更手續,防止擅自變更或肢解變更內容以規避辦理相關手續。
四是改革竣工驗收管理制度。在驗收方式方面,一是強化了項目單位的主體責任,明確交工驗收和航運樞紐工程階段驗收由項目單位負責。二是取消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初步驗收,簡化了流程,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明確了試運行管理要求,對試運行條件、試運行時間做出明確規定。四是創新竣工驗收方式,明確竣工驗收通過竣工驗收現場核查進行,規定了現場核查組人員組成、資格要求、核查內容和具體程式等,並提出對尾留工程和整改事項的處理要求。
五是建立協同監管機制。《規定》明確項目單位利用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填報項目立項、開工、建設進度、竣工驗收等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通過監管平台加強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相關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管,進一步強化了協同監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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