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辦法》是南京市人民政府為了加強航道管理,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充分發揮航道在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中的作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航道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Nanjing Municipali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waterway
- 發布日期:1995-12-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地區:南京市人民政府
檔案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2-14
【生效日期】1995-1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水利、規劃、漁業、礦產等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航道管理機構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門在編制航道發展規劃時,必須有規劃、水利、漁業、礦產等管理部門參加。水利、漁業、礦產等管理部門在編制本部門與航道有關的規劃時,必須有同級航道管理機構參加。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航道、航道設施的管理和養護,使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障航道暢通。
航道管理機構在航道上進行正常的養護作業,包括勘測、疏浚、拋泥、吹填、清障、維修航道設施和設定助航標誌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或者索取費用。
(一)向航道範圍內傾倒泥土、沙石和垃圾;
(二)在航道兩側岸坡耕種、堆土、挖土或者堆放容易滑瀉的貨物;
(三)損壞航道範圍內的駁岸、護坡、助航標誌、測量標誌、標牌等航道設施;
(四)在航道範圍內設定礙航網籪。
航道管理機構接受申請後,應當派員進行現場勘察,對符合通航標準和技術條件的,經辦理有關手續後,予以批准。不符合通航標準及技術條件的不予批准,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重新設計。 上述建設或者作業,涉及規劃、水利、城建部門的,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並經航道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一)五級航道不小於60米;
(二)六級航道不小於40米;
(三)七級航道不小於30米;
(四)非等級航道不小於20米。
工程施工時,涉及航行安全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港航監督機構申請發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社會工程船舶在作業時,必須按照航道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並接受其監督。
未經航道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航道內設定助航標誌。
經批准設定的助航標誌,設定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經常維護,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因防汛和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設臨時閘壩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災情解除後,設定單位應當立即拆除,恢復原通航條件。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航道規費的稽查徵收工作。
(一)在航道上養殖水生作物或者設定網籪,未按規定保證通航淨寬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在航道範圍內從事疏浚、打撈等作業、養殖水生作物、設定網籪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經過批准興建或者改建的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未按規定定位的;擅自在航道範圍內設定助航標誌或者未按規定設定的;經過批准設定的助航標誌喪失使用功能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向航道範圍內傾倒泥土、沙石和垃圾的;在航道兩側岸坡耕種、挖土或者堆放容易滑瀉貨物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駁岸、護坡、助航標誌、測量標誌、標牌等航道設施的;擅自在航道範圍內勘探、打樁、開採、爆破的;在航道管理範圍內,設定影響助航、導航、交通安全的標誌、標牌和其他設施的,處以4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在航道範圍內修建碼頭、駁岸、橋樑、房屋、滑道、貯木(竹)場、躉船和鋪設管道、纜線等與通航有關設施的;未及時清除航道範圍內遺留物或者沉沒物的;未疏浚碼頭、裝卸點前沿水域的;未按規定從事疏浚、打撈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