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江砂開採管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江砂開採管理暫行辦法,為了維護長江河勢穩定,保障航運安全,合理開發和利用江砂資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長江南京段江砂開採管理的有關問題制定如下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江砂開採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005
  • 發布日期:1995-12-19
  • 生效日期:1996-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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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江砂開採管理暫行辦法
(1995年12月19日寧政發〔1995〕296號)
為了維護長江河勢穩定,保障航運安全,合理開發和利用江砂資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長江南京段江砂開採管理的有關問題制定如下辦法:

檔案全文

一、管理體制
長江南京段江砂開採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的體制。市人民政府設立市江砂開採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長江河勢、航運安全、江砂資源、治安秩序等方面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市有關規定負責所轄水域的江砂開採經營和維護正常秩序,確保江砂開採依法、科學、有序地進行。
二、機構及其職責
(一)市江砂開採管理委員會由市水利局、公安局、礦管局、財政局、物價局、工商局、監察局、交通局、多經局、市長江河道管理處、南京港監局、南京航道分局、長江下游水文水資源勘測局,以及江寧縣人民政府、灑浦縣人民政府、六合縣人民政府、雨花台區人民政府、棲霞區人民政府和浦口區人民政府組成。
市江砂開採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市江砂開採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1、制定江砂開採的規劃和年(季)度計畫;
2、劃定開採區域;
3、采前、采中和采後的河勢監測;
4、委託辦理采砂的審批手續;
5、委託統一收取有關規費;
6、組織執法檢查;
7、對縣、區和有關管理部門的開採經營和收費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調縣、區、部門之間采砂中的關係;
8、辦理市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辦公室人員從有關部門抽調,其工資、福利、待遇在原單位保持不變。
(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相應成立江砂開採管理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市采砂管理的有關規定;
2、按照規定組織江砂的開採、經營和管理;
3、負責按期解繳上交規費;
4、制止非法采砂活動,維護所轄水域內正常秩序;
5、負責辦理市江砂開採管理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三、采砂區域的劃定
長江南京段確定6個采砂作業區,分別由江寧縣、江浦縣、六合縣、雨花台區、棲霞區、浦口區組織開採。
根據江勢和江砂蘊藏量,每個作業區由市江砂辦核定采砂船隻和開採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船隻和突破開採量。
根據河床和江砂變化情況,市江砂辦通知核減船隻或停止開採時,有關縣、區要無條件地堅決服從。有關縣、區減少船隻和停采,要提前5天向市江砂辦備案。
四、收益分配
總的原則是國家為主,兼顧各方,取之於江,用之於江。
市和縣、區的分配比例,依據核定船隻的噸位計算經營額,按經營額5:5分成。市和縣、區每季度結算一次。
凡由市江砂辦代收的有關部門的規費,市江砂辦負責統一返還。返還的比例或金額,由市江砂開採管理委員會討論提出,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後,每年一次性返清。
市裡的江砂收益,除開支必要的管理費用以外,其餘部分在財政中專戶儲存,由市政府統一用於長江的治理。
各縣、區的江砂收益,除列支成本和有關費用外,要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市、縣、區江砂收支情況,由市、縣、區的審計部門每年審計一次,審計結果報市、縣、區政府。
五、管理與執法
市江砂開採管理機構和管理辦法,不改變現行的長江管理體制,不取代現有的有關管理機構的職能,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共同管好用好長江。
為了方便江砂的開採和管理,經協凋,由市江砂辦代行的某些職能,有關單位要大力配合和支持。
管理與執法實行聯合和委託並舉,以委託為主,市和縣、區結合,以縣、區為主。
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主要管理部門,派員參加市江砂辦,集中辦公,聯合執法。
江面采砂秩序的管理,由市公安部門負責。主要任務是配合縣、區制訂維護采砂秩序的制度和辦法,監督縣、區嚴格執行市江砂辦的有關規定,協調縣、區之間的矛盾和問題,打擊非指定地區和非指定船隻的采砂活動。
作業區內的管理和執法,由所在縣、區政府負責,主要任務是打擊非法采砂活動,防止和阻止民眾的無理取鬧,及時處理治安糾紛,維護正常的開採秩序。
市江砂開採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除縣、區以外,均不得直接或間接派船參與采砂活動。
六、考核與獎懲
市每年與有關縣、區簽訂江砂開採管理責任書,並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對擅自增加采砂船隻,管理秩序混亂,屢禁不止的,給予必要的處罰,直至取消采砂資格。因領導不力、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
對不解繳應上交款的,市里將以市下達的有關經費抵扣。
對自覺執行市江砂開採管理的各項規定,生產、經營、治安秩序良好的,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本辦法由市江砂開採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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