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堅決制止在長江水道違章采砂的通告

安徽省政府關於堅決制止在長江水道違章采砂的通告,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9-11-1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堅決制止在長江水道違章采砂的通告
  • 實施時間:1989年11月10日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89-11-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皖政[1989]55號
具體內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制止在長江水道違章采砂的通告
(1989年11月10日皖政〔1989〕55號)
近來,在蕪湖、馬鞍山、當塗、和縣境內的長江江段上,一些集體和個人,未經批准,無證亂采黃砂,情況十分嚴重,不僅破壞了水土資源,而且嚴重危及到長江防洪、航運和通信電纜的安全,觸犯了有關法律、法規,必須嚴加管理,迅速制止。為此,特通告如下:
一、江砂屬於國有資源,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非經依法準許或持有采砂許可證,一律不得開採。持證采砂亦必須按照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嚴禁亂采亂開。
二、長江北岸和縣胡莊至吳莊,長江南岸蕪湖市湯村至杜家圩之間江面,系國家電纜敷設地段的劃定範圍,嚴禁一切船隻在該區域水面拖錨、拋錨或吸砂。凡禁止采砂的地段不準頒發采砂許可證,原發證件一律無效,發證機關應予立即吊銷。
三、所有采砂船舶,必須具備船舶檢驗部門發放的有效船舶證書,機駕人員必須經港監部門考核,領取有效的駕駛證書,方可在指定的區域內作業。作業過程中應懸掛規定的標誌、信號。
四、沿江各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所轄區內江砂開採活動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各級航管、港監部門要配合當地政府對江砂開採、運輸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水上交通秩序。
五、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礦產資源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采砂單位或個人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服從管理,接受監督。
六、各有關主管部門必須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堅決執行本通告的規定。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要及時嚴肅查處,責令其立即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黃砂和非法所得。對拒不服從監督管理、妨礙執行公務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交當地公安部門處理。造成嚴重事故和重大損失,觸犯刑法的,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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