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航道管理條例

蘭州市航道管理條例

蘭州市航道管理條例》於2013年6月28日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中文名蘭州市航道管理條例發布部門蘭州市人大(含常委會)批准部門甘肅省人大(含常委會)批准日期2013年11月29日發布日期2013年11月29日實施日期2014年01月01日時效性現行有效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法規類別航空運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航道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蘭州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甘肅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3年11月29日
  • 發布日期:2013年11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航空運輸
蘭州市航道管理條例,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劃與建設,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養護與管理,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附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條例的說明,

蘭州市航道管理條例

2013年6月28日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航道管理,保證航道安全暢通,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水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甘肅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黃河蘭州段內航道、航道設施和與通航有關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交通運輸部門)主管航道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航道管理機構負責航道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水務、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旅遊、城管執法等部門和航道沿線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航道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航道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建管並重、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航道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航道建設、養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航道和航道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非法占用。
對損壞和非法占用航道和航道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和答覆,並為舉報人保密。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航道發展規劃應當根據本省地方航道發展規劃和本市航運發展實際編制。
航道發展規劃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並與有關專業規劃相銜接。
新建、改建、擴建航道應當符合航道發展規劃。

第八條

本市航道發展規劃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水務、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編制,並徵求航道沿線區(縣)人民政府意見,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規劃、水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行業專項規劃或進行工程設計時,涉及航道的應當徵求交通運輸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航道建設堅持政府投入為主和社會多種方式投資相結合的原則。航道建設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和專項資金;
(二)市、區(縣)人民政府預算安排的航道建設資金;
(三)社會投資資金;
(四)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一條

航道和港口的建設及各類設施的設定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規劃統一審批和管理。
航道建設應當加強與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設計畫和項目的協調,具備聯合建設條件的,應當統籌利用建設資金,兼顧航道、水務、市政、生態保護、旅遊觀光等功能,提高投資的綜合效益。

第十二條

航道建設工程項目、疏浚整治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規定,依據國家航道技術等級標準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航道工程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四條

航道建設應當符合行洪安全要求,不得危及通航河道管理範圍內依法建設的水工程、跨河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安全。
航道建設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對本市城市生活飲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第十五條

建設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內河通航標準和要求。

第十六條

相關單位在通航水域內建設橋樑、設定水上水下管線、取水口、排水口、閘壩等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應當徵得市交通運輸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港口碼頭區域的界限劃定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港口規劃編制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港口碼頭區域是港口生產、建設、開發、管理的專用區域。
港口岸線的使用,由縣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批准。港口及有關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在港口碼頭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港口設施或者其他工程,應當經市交通運輸部門批准後,按照建設工程基本審批程式進行。

養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航道養護計畫並組織實施,保持航道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障航道暢通。
承擔航道養護作業的專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航道養護技術規範、操作規程以及養護作業契約的要求實施航道養護。

第二十條

專業航道施工單位在養護航道時,需要設定臨時碼頭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建設手續,養護疏浚工程結束後,設定的臨時碼頭應當及時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條

進行航道建設和養護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和索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侵占、損害航道和航道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挖土、采砂、採石;
(二)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航道範圍內擅自進行種植、捕撈和圍河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
(四)損壞駁岸、護坡、欄桿、助航標誌、宣傳警示標牌、坡岸綠化帶;
(五)隨意設定影響助航、導航、水路交通安全的標誌、標牌和其他設施;
(六)在航道兩側坡岸擅自設點裝卸廢渣、雜物;
(七)其他侵占、損害航道和航道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航道內臨時設定堤壩、圍堰、護樁、沉箱和墩台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市交通運輸部門批准。
建設單位施工時,造成航道、航道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

在航道進行養護疏浚、清淤清障、打撈作業的,不得污染周圍環境,不得將廢棄物棄置在航道及河道兩側。

第二十五條

因生產經營排放、貯存、裝卸作業造成航道淤淺的,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六條

因工程建設、生產經營,臨時移動、拆除航道設施的,應當徵得航道管理機構同意,並承擔重新設定費用。
造成航道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恢復原狀,達到通航標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通航水域的沉船和有礙航行安全的沉物,其所有人或經營者應當及時向航道管理機構報告,按照規定設定標誌,並在航道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

第二十八條

對航道進行施工維護時,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區域設定施工作業標誌、施工船舶作業標誌、通航標誌和安全防撞設施。

第二十九條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嚴格限制餐飲、娛樂等經營性躉船的設定,加強躉船管理,維護航道正常通航秩序,保護環境衛生。

第三十條

在航道範圍內組織影響通航的水上活動,應當在3個工作日前向航道管理機構說明情況,由航道管理機構劃定活動區域,發布禁航公告,並按照有關規定設定警示標誌。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拆除,拆除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強制清除,清除費用由其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設定餐飲、娛樂等經營性躉船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交通運輸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航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涉及民事責任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涉及航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或者對符合條件應當予以行政許可而不予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航道養護、航標管理等職責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航道是指本條例規定的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
航道設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導航和通信設施、過船建築物、航道水文檢測設施、航道測量標誌、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設施。
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是指對航道的通航條件有影響的閘壩、橋樑、碼頭、渡槽、架空電線、水下電纜、管道、隧道、駁岸、棧橋、護岸磯頭、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等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
港口區域是指具有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等功能,具有相應的碼頭設施,由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組成的區域。陸域是指河道防洪堤以下的區域。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蘭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對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蘭州市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請審議。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蘭州是黃河唯一穿城而過的省會城市,黃河蘭州段航道西起八盤峽東至榆中青城,全長150公里,是國家交通運輸部批准,並已投資建設的重要水運通道項目之一。航運具有占地少、能耗低、運量大、污染小、安全性高等特點,是綜合運輸中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的低碳節能的綠色運輸方式。開發利用黃河蘭州段的航運資源,充分發揮航運在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作用,對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截止目前,黃河蘭州段已投入使用碼頭10座;開闢了以蘭州港中心客運碼頭輻射東西旅遊客運航線;對黃河蘭州段航道按照國家批准的內河五級航道標準進行了分期疏浚和航道開發。黃河蘭州段航道開發工程自1997年開始,一期工程鐘家河橋至包蘭鐵路橋航道開發工程,已於2002年7月完工,投入資金4500萬,共建成38.4公里五級航道。二期工程黃河蘭州段航道東西延伸整治建設工程,目前已實施竣工驗收。該工程整治灘險6處,建設碼頭3座,建造船舶1艘,同步實施通信工程、環保工程、航標工程。三期工程黃河大峽庫區航運建設工程,概算總投資4997.52萬元。已按照國家及省上要求,完成了前期所有工作。目前,已同施工單位簽訂契約,準備進場施工,計畫2013年度完成投資1300萬元。四期工程航道升等工程。現已委託四川設計院設計前期方案。航道開發工程的相關配套工程,蘭州市雁兒灣船舶法定檢驗起泊設施工程,黃河蘭州段航道維護基地建設工程、黃河蘭州段鹽場堡中心客運碼頭建設工程,已全部完成或部分完成建設任務;水運碼頭建設項目,正在制定可研報告和進行航道測量任務。2010年初,全省水路交通工作會議提出將黃河蘭州段列入《甘肅省內河水運發展規劃》,擬投資1.4億元建設蘭州新港,該項目是蘭州綜合運輸樞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十二五”時期實施的重點建設項目,為黃河蘭州段航運事業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充分開發黃河蘭州段航運、綠化、旅遊、景觀、人文等功能,對於以後實現水上公交,緩解陸路交通壓力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對於我市打造獨具魅力的“山水名城”、“黃河之都”的蘭州城市形象,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但是,我市航道事業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如在河道內採石挖砂,亂堆亂放廢棄物,造成航道改線淤塞;一些攔河、臨河、跨河設施建設作業不符合航道技術等級施工規範要求,臨河建造碼頭侵占通航水域等等,嚴重影響了船舶的航行安全。2009年國務院修改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和2009年交通部修改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沿海和內河跨流域、跨區域的航道管理作了詳細的規定。而對區域內部分河段航道的管理建設和存在的諸多問題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使我市航道管理缺乏操作性較強的地方法規。為了加強對已建成航道和航道設施的維護和管理,防止國家投資建設的航道和航道設施遭到破壞,建立健全對河道中餐飲娛樂躉船、各類工程船舶的規範管理,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實際需要的航道管理條例。一是制定《條例》的立法依據比較充分。近年來,國家相繼制定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省也已制定出台了《甘肅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二是我市各級港航道管理機構健全,在二十幾年的水運管理實踐中,積累了一些管理經驗,把這些管理經驗加以總結,用法規形式固定下來,可以為我市航道建設和管理提供法制保障;三是有水運的不少兄弟省市,如上海、南京、杭州、無錫、重慶等,已先後出台了航道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為我市航道立法提供了借鑑。二、《條例》制定的過程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市交通局成立了專門的法規起草小組,在市政府法制辦的具體指導和支持下,對省內外航道管理的相關立法資料進行了認真研究,對當前我市航道建設與管理面臨的主要矛盾、急需依法規範的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和梳理,在此基礎上完成了《條例(草案)》初稿。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的調研,召開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管理相對人代表、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交通廳、省水運局有關同志及立法諮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對《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進行了座談討論。在經過充分論證,吸納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交通局、水運局的相關同志及部分立法諮詢專家,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對《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進行了反覆修改,提出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在《蘭州日報》、蘭州人大網站全文刊登徵求意見。2013年6月28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經表決獲得通過。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條例》共五章四十一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養護與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五部分。(一)立法依據。《條例》主要依據的上位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甘肅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還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和國家關於加強水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充分吸收了外省市的一些成功經驗和做法。(二)航道管理體制。市交通局是本市航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航道管理機構即蘭州市水運局、蘭州市地方海事局是蘭州市政府授權對市水運行業和水上安全監督實施管理的執法機構,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體制,由其負責航道的具體管理工作。同時,考慮到航道管理工作涉及多部門工作職能,航道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也負有一定的管理職責,因此規定“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水務、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環保、旅遊、城管執法等部門和航道沿線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航道管理相關工作”(第三條第二款)。(三)航道發展規劃。航道發展規劃是航道建設、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條例》規定航道發展規劃應當根據本省地方航道發展規劃和本市航運發展實際編制,服從防洪總體規劃,並與有關專業規劃相銜接(第七條)。市交通運輸部門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航道發展規劃時,要徵求航道沿線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第八條)。規劃、水務、建設等部門制定行業專項規劃或進行工程設計時,涉及航道的應當徵求交通運輸部門的意見(第九條)。這樣設定就為航道提級及其未來發展預留空間,可以有效降低建設成本。(四)航道建設資金。為了多渠道籌集航道建設資金,提高航道等級和通行能力,加快航運事業發展,《條例》作出了如下規定:一是明確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航道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航道建設、養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二是統籌利用航道、、水利、市政工程建設資金,兼顧航道、水利、市政、生態保護、旅遊觀光等功能,提高投資的綜合效益(第十一條第二款);三是堅持政府投入為主和社會多種方式投資相結合的原則(第十條第一、二款);四是鼓勵社會投資,加快航道建設(第十條第三款)。(五)港口管理。鑒於現實工作中存在的港口碼頭區域界限不明、岸線資源破壞嚴重等問題,《條例》明確了港口碼頭區域的界限劃定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港口規劃編制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港口碼頭區域是港口生產、建設、開發、管理的專用區域。港口岸線的使用,由縣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批准。港口及有關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第十七條)。在港口碼頭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港口設施或者其他工程,應當經市交通運輸部門批准後,按照建設工程基本審批程式進行(第十八條)。(六)航道養護和管理。鑒於航道養護與管理的重要性,《條例》專設一章做出了具體規定。一是明確規定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航道養護計畫並組織實施(第十九條)。二是明確禁止行為。《條例》第二十二條對侵占、損壞航道和航道設施的七種行為逐項列舉出來,明確予以禁止。三是規範其他涉航行為。《條例》對在航道內建設臨時性碼頭、堤壩、圍堰等設施,臨時移動、拆除航道設施、在航道範圍內組織影響通航的水上活動等相關涉及航道的行為分別明確了許可程式,或者從多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以確保航道安全通暢。(七)航道建設管理與環境保護。為保護我市飲用水水源和水環境,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同時與已頒布實施的《蘭州市城市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辦法》相銜接,《條例》一是設定環評制度,要求航道建設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對本市城市生活飲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第十四條第二款)。二是在航道進行養護疏浚、清淤清障、打撈作業的,不得污染周圍環境,不得將廢棄物棄置在航道及河道兩側(第二十四條)。三是加強對經營性躉船的管理,嚴格限制餐飲、娛樂等經營性躉船的設定,維護航道正常通航秩序,保護環境衛生(第二十九條)。(八)法律責任。在對《條例》草案各項處罰依據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做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甘肅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處罰標準,並參考部分兄弟城市做法,特別注重了與我市實際工作需要相結合尤其是保證加強航道管理的需要,既保持了與上位法的較好銜接,又突出了各項處罰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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