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工程管理

為保證水運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對航道和港口工程進行的管理工作。管理的任務是使水運工程以最小的投人獲得最大的效益,為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運工程管理
  • 外文名:Management of Water Transportation Project
組織管理,分級管理,部門之間的分工,專業機構的設定,技術管理,基本任務,基本內容,現代化管理,

組織管理

分級管理

(1)大江大河流域或跨省的水運工程系統,由國家主管機構管理;受益及影響範圍在某一地區以內的地方航道和港口,由地方政府及其主管機構管理。
(2)海區因自然地理條件不同,受益範圍跨海區、跨部門的由國家主管機構管理;受益及影響範圍在某一地區以內的,由地方政府及其主管機構管理。
(3)由企業集體或中外合資、外商獨資興辦的水運工程,如專用的港口碼頭及其進港航道、航道樞紐等,由投資者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進行管理,國家給予技術指導。

部門之間的分工

(1)國家主管水運工程的機構負責水運工程的統籌規劃、政策法規、經濟調節(包括指令性和指導性經濟計畫)、檢查和監督。
(2)流域、海區性機構負責其管轄範圍內水運工程的管理和開發工作。
(3)涉及部門之間矛盾的問題,由上一級水運工程主管機構負責協調。

專業機構的設定

大江大河及大海區,由國家水運工程主管部門設定流域性機構,如各流域的航務管理局,海區性機構如航務工程局、航道局等專業機構進行管理;地方性的港口、航道由地方部門按照規模大小分別設定地方性的航務工程管理局、航道局、港務局等專業機構管理;集體企業的專用設施,如專用港口碼頭及其進港航道和助航設施等,由投資者設定管理機構進行管理。部分原航務管理分局及其下設的工程局或設計院,按政企分離原則成為獨立的企業,在工程市場上成為技術骨幹基礎和市場行為主體。

技術管理

基本任務

(1)保證水運工程規劃目標、任務的實現,以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各部門對水運的需求。
(2)保證水運工程航道、港口的設施、設備能安全、持久和正常地運轉。
(3)不斷進行技術改造、技術更新,以適應水運事業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要求。

基本內容

各級管理機構根據上述任務要求,對管轄區域進行如下管理工作。
(1)制定管轄區域水運工程建設計畫,並根據批准的計畫進行基本建設。
(2)負責管轄區內航道、港口的設施、設備、財產的使用與維護。①港口的碼頭、倉庫、道路及裝卸等設備的使用、檢查和維修;港口區域內船舶航行水深的保證和維護;港口工程一切機械、燈火、安全並對其進行技術檢查、保養和維修。②海區航標系統(包括燈塔、燈樁、立標、導標、燈船、燈浮、霧號、霧鐘、無線電示標站、導航台等)助航設施的使用、檢查和維修。③內河航道的航道設施(包括航道的助航、導航設施,整治建築物,航運梯級,過船建築物)和其他航道工程設施的檢查和維修。④各級航道各種水期對航行水深、流速流態要求的保證和維護。
(3)航道、港口的安全運轉和秩序,包括航道、港口的礙航漂浮物、沉積物的緊急清除等。
(4)開展科學試驗研究,包括各級航道、港口及其進港航道保證通航水深和安全航行的研究,提高工程及其設施的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以及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研究。
(5)建立和健全各種技術檔案,積累和分析航道、港口工程及各種助航設施的運行、檢測和維護等技術資料。

現代化管理

現代化管理的主要特徵為知識管理。在管理理論上,重視決策的科學性和管理工作的經濟性、高效性;在組織上,隨著水運工程開發利用的提高而趨於專業化、標準化和規範化;在管理方法上,採用現代科學管理方法選擇決策目標的最優方案;在管理手段上,建立以電子計算機和現代導航設備為標誌的自動化管理信息系統、網路系統,用以進行預測、調度和控制。水運工程管理現代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各航道工程系統是通航標準統一,乾支暢通,河海相連,長短運輸靈活,長距離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大噸位直達運輸的統一的調度和控制。例如萊茵河由荷蘭鹿特丹港經摩澤爾河到法國的堤翁維爾約680km的航道,為歐洲型1350t自航駁船的統一標準的航道,港口、航道系統設施運轉協調。俄羅斯伏爾加一頓運河航道長約6000km,包括30個船閘和18個港口,均實行綜合調度和協調運轉。
(2)航道、港口及其助航設施,除常規設備外,有雷達和超短波無線電導航和迅速的通信裝置;按不同航道等級和貨運要求,可實行16h運轉,預約運轉和全天候(夜航、霧航)通航運轉。控制中心和各航道、港口之間,港航之間,港口之間等都有健全的通信網路。歐洲的萊茵河和美國的密西西比河航道和港口均有這種先進設備,並隨著通信技術的進步不斷更新。
(3)樞紐港各專業碼頭現代化設備因專業性質不同而異。現代化管理除上述特徵外,營運上都要求有高效的裝卸設備,港口碼頭待船而不是船候碼頭。
(4)對航道、港口設施實行安全監督和法律保護。航道、港口的各種設施、設備均實行嚴格的檢測制度,各種設施、設備均受國家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航道和航道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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