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管理辦法

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管理辦法

《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國家對外開放口岸(以下簡稱口岸,不包括原二類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 號)、《國務院關於改進口岸工作支持外貿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6 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7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45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 號)、《國家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建標 185-2017,以下簡稱《標準》)等有關規定,切實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加強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制定的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21年12月14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管理辦法
  • 發文字號:發改投資規〔2021〕1810號
  • 印發日期:2021年12月14日
  • 印發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實施日期:2021年12月14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投資規〔2021〕18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現將《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14日

辦法全文

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國家對外開放口岸(以下簡稱口岸,不包括原二類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 號)、《國務院關於改進口岸工作支持外貿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6 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7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45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 號)、《國家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建標 185-2017,以下簡稱《標準》)等有關規定,切實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加強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國家對外開放口岸(含海南“二線口岸”,下同)查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適用於本辦法。
第二章 安排標準和原則
第三條 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以下簡稱“專項”)主要支持的口岸範圍是,已經國務院批准新開放、擴大開放的對外開放口岸,以及已列入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口岸發展五年規劃和國家口岸辦年度審理計畫並已由中央編辦出具機構編制批覆檔案的待開放對外開放口岸。
第四條 專項支持的主要建設內容為口岸查驗基礎設施新建、改擴建等建設項目。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包括海關、移民、海事等口岸查驗機構開展檢查檢驗工作所需的業務技術用房。其中,納入航空、水運、鐵路口岸主體建築的查驗基礎設施,由主體建築投資者一併投資建設,本專項不予支持。支持公路口岸貨物查驗監管場地建設。支持中歐班列重點鐵路邊境口岸貨物查驗監管場地建設。嚴格落實疫情防控要求,陸路邊境口岸疫情防控基礎設施要與口岸查驗基礎設施統籌建設,適當支持陸路邊境口岸疫情防控設施建設。
第五條 專項支持的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築面積按照《標準》有關規定執行。機構改革後,口岸海關業務技術設施和檢驗檢疫業務技術設施在功能上最佳化整合,兩項內容的面積指標應統籌整合,不得超過《標準》中兩項面積之和。
第六條 對於同時具有旅檢、貨檢功能的口岸,合併測算旅檢、貨檢查驗基礎設施面積。對於新開放口岸的新建項目,按照第五條規定測算專項支持的控制面積。對於擴建項目,按照第五條規定測算的總建築面積減去原有建築面積,為專項支持的控制面積。
第七條 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暫按 3500 元/平方米的參考造價標準,測算中央支持投資。該造價標準只作為測算中央直接投資的依據,項目實際造價由各地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在批覆項目時確定。除中央支持投資外,地方政府應足額保障其餘投資,確保項目投資全額落實。
第八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比例為:
(一)對於東部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比例上限為 60%;
(二)對於中部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比例上限為 70%;
(三)對於東北地區、西部地區(含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區),
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比例上限為 80%;
(四)對於西藏、南疆四地州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比例上限為 100%;
(五)對於直接服務於重大區域發展戰略重要節點的口岸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比例上限可適當提高(5 個百分點以內)。
第九條 口岸基礎設施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有序實施。優先安排國務院新批准對外開放和擴大開放的口岸、直接服務於重大區域發展戰略重要節點的口岸、已列入“十四五”規劃《綱要》的口岸、中歐班列重點鐵路口岸;優先安排在建項目,保障在建項目儘快建設使用;優先安排疫情輸入風險高、防控壓力大的口岸,特別是基礎薄弱的陸路邊境口岸,保障隔離留驗和檢疫檢測等口岸公共衛生防控需求,實現應建盡建。
(二)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具體建設項目應按“單一視窗”、共享共用的要求,統籌各查驗單位需求,充分利用原有設施,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要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優良作風,堅持過緊日子,避免貪大求洋、重複建設和浪費。不同機構和同一機構不同功能的查驗基礎設施應合理布局、統籌建設,以節約建設規模。口岸公共衛生核心能力建設、動植物檢疫能力建設中基礎設施建設要求與《標準》接軌,實現同標統建。嚴禁以建設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名義違規建設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等樓堂館所。
第三章 投資申報和下達
第十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履行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在審批過程中,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口岸管理部門認真審核口岸設計主要業務運量指標,從嚴控制申報專項支持的建設規模。條件具備後,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地方口岸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深度及輕重緩急認真審核、統籌平衡,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一併申報資金申請報告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以下簡稱“申報檔案”)。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口岸及建設項目符合支持範圍和條件;
(二)口岸主要業務運量客觀準確,並經負責審批的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口岸管理部門審核確定;
(三)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符合前述建設標準,擴建項目已扣除原有面積,水運、航空、鐵路口岸扣除已納入主體建築一併建設的查驗基礎設施面積;
(四)已由地方按規定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履行項目審批程式;
(五)項目建設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會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六)規劃、用地、地方投資等前期條件已落實;
(七)具備開工條件,已經開工在建或投資計畫下達後當年可以開工建設,年度投資計畫符合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需求。第十二條 申報檔案應當包括資金申請報告和年度投資計畫有關內容,並對上一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總結。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包括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以及上一年度投資計畫完成情況、項目進度情況、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以上內容可以通過申報檔案正文、附屬檔案、附表及項目儲備庫等方式予以體現。
第十三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投資計畫申報檔案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進行審查,並對所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的申報檔案,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主要審核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支持範圍;
(二)申報建設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建設標準;
(三)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是否符合支持標準;
(四)是否完成審批程式。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方案、專項支持範圍、建設標準以及各地口岸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結合督查、調度及國家口岸辦意見等進行統籌平衡後,審核並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同時一併批覆資金申請報告。對建設規模和中央直接投資規模較大、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可分年度下達投資計畫。
第十六條 該專項按項目下達年度投資計畫,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為直接投資。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進行轉發。
第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項目儲備、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畫等有關要求,將申報項目納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加強儲備,並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畫。沒有納入儲備或未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報送年度投資計畫。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項目管理,認真組織實施。第十九條 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落實規劃項目用地、規劃條件、項目審批、投資保障、預算撥付等項目建設各項條件,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切實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建設監理制、項目招標投標制、工程契約管理制等要求。建成後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固定資產移交等手續,確保項目及早投入使用、發揮預期效益。
第二十一條 有關地方和項目單位應當加強資金管理使用,統籌推進邊境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做到“一錢多用”。嚴禁滯留、截留、挪用、擠占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調度要求,有關地方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進展情況,主要包括項目實際開竣工時間,項目資金到位、支付和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以及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等,督促項目早開工、投資早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視情況,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式、開工建設、建設內容和規模、投資計畫執行等情況進行檢查。國家口岸辦和中央有關口岸查驗部門應加強對相關項目的督導檢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和地方有關部門應當配合督導、檢查,如實提供與項目有關的檔案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篡改或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可結合督導、調度、監督檢查等,對檢查發現問題的地方,區別不同情況採取通報批評、約談,以及扣減、收回、暫停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予以處理。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提請或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認真進行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國家出台新的口岸建設標準、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渠道等政策後,相應執行新的政策和標準。
第二十七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可結合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本地方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原《國家一類口岸查驗設施建設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16〕2567 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發改委印發《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指出,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以下簡稱“專項”)主要支持的口岸範圍是,已經國務院批准新開放、擴大開放的對外開放口岸,以及已列入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口岸發展五年規劃和國家口岸辦年度審理計畫並已由中央編辦出具機構編制批覆檔案的待開放對外開放口岸。
專項支持的主要建設內容為口岸查驗基礎設施新建、改擴建等建設項目。
根據《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比例為:(一)對於東部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比例上限為60%;(二)對於中部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比例上限為70%;(三)對於東北地區、西部地區(含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比例上限為80%;(四)對於西藏、南疆四地州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比例上限為100%;(五)對於直接服務於重大區域發展戰略重要節點的口岸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比例上限可適當提高(5 個百分點以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