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涉外作業點管理辦法

《山東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涉外作業點管理辦法》已經山東省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涉外作業點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5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涉外作業點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口岸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涉外作業點是指在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需要對外啟用、臨時對外啟用及已對外啟用的碼頭泊位及海上裝卸點等。
  第三條 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臨時對外啟用和退出對外啟用的申請、批准及運行監管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
  第四條 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是指已運行的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及海上裝卸點等,通過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組織的驗收並報省政府批准後,允許其供人員、交通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出入境。
  第五條 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共享、有利查驗、便利通行”的原則,由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落實口岸查驗及配套設施的前期規劃工作。涉外作業點主管單位根據口岸查驗及配套設施的前期規劃,建設完善口岸查驗及配套設施。
  第六條 口岸查驗及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應當按照“誰建設、誰投資”的原則,納入項目主體工程之內。
  第七條 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在充分調研和徵求駐地口岸查驗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對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作出計畫安排,並於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計畫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同時做好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前準備工作。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年度計畫。
  第八條 對列入對外啟用年度計畫的涉外作業點,駐地口岸查驗單位應當根據職責,指導主管單位做好口岸查驗及配套設施建設工作;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組織聯合檢查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確認其是否符合申請對外啟用驗收條件。具備申請對外啟用驗收條件的,由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准對外啟用。
  申請批准檔案需附以下資料:
  (一)山東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申請表;
  (二)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前準備工作聯合檢查紀要或駐地口岸查驗單位及有關部門支持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書面意見;
  (三)港口經營許可證或基礎設施生產運行所需的審批檔案;
  (四)港口設施保全符合證書(無港口設施保全符合證書的涉外作業點需建立規範安全的運行機制及配套管理制度);
  (五)涉外作業點口岸位置圖。
  第九條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及省政府相關部門,對其對外啟用前準備工作進行驗收並形成會議紀要。驗收合格的,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報省政府批准對外啟用,並將批准檔案抄送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及省政府相關部門,報國家口岸管理部門備案。
  對驗收會議紀要中提出的問題,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幫助涉外作業點主管單位限期整改,同時將整改情況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並抄送駐魯口岸查驗單位。
  第十條 暫不具備對外啟用驗收條件或驗收不合格的涉外作業點,經整改完善後,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按照程式辦理。沒有完成對外啟用年度計畫的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門,要向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專題報告說明情況,連續兩年沒有按計畫完成對外啟用驗收的涉外作業點,一般不再列入下個年度計畫。
  第十一條 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後,其主管單位應當按季度向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報送運行情況。
  第十二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配備人員,暫時緩解查驗力量不足的矛盾。
第三章 涉外作業點臨時對外啟用
  第十三條 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在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或基礎設施生產運行所需的審批檔案,並滿足臨時靠泊國際航行船舶查驗監管條件下,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請臨時對外啟用。
  第十四條 需臨時對外啟用的涉外作業點,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組織聯合檢查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確認其是否符合申請臨時對外啟用條件。具備申請臨時對外啟用條件的,由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報請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批准臨時對外啟用。
  申請批准檔案需附以下資料:
  (一)臨時對外啟用的必要性說明;
  (二)涉外作業點臨時對外啟用前準備工作聯合檢查紀要或駐地口岸查驗單位及有關部門支持涉外作業點臨時對外啟用的意見;
  (三)臨時對外啟用的期限;
  (四)港口經營許可證或基礎設施生產運行所需的審批檔案;
  (五)查驗設施建設情況;
  (六)涉外作業點口岸位置圖。
  第十五條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在徵得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同意後,批覆其臨時對外啟用。暫不具備臨時對外啟用條件的,經整改完善後,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按照程式辦理。
  客運、超大型船舶作業、危險品作業、海上作業等安全風險高或社會影響大的涉外作業點申請臨時對外啟用,根據駐魯口岸查驗單位意見建議,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組織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及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聯合檢查後按照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臨時對外啟用時限原則上限定在6個月內,確有需要,經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期限,累計時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
  延長臨時對外啟用期限申請,需要在當次臨時對外啟用到期之日的20個工作日前由設區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向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提出。
  涉外作業點臨時對外啟用到期後,主管單位應當及時向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報送運行情況。
第四章 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
  第十七條 涉外作業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整改,無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退出對外啟用:
  (一)已經停止涉外作業的;
  (二)查驗基礎設施不符合要求,影響口岸監管工作正常開展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指口岸消防安全隱患,揚塵性、揮發性、毒性、易燃易爆貨物堆放、儲存、裝卸、運輸未達到國家環保標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公共衛生安全隱患、疫情疫病防控隱患等);
  (四)執法環境惡劣的(指走私、非法出入境、逃避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情況嚴重等);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須退出對外啟用的。
  第十八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發現涉外作業點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應當按程式及時向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報告;口岸查驗單位在監管中發現涉外作業點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應當及時與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溝通。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和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反映的相關情況,並在日常工作中定期調度分析涉外作業點運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九條 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第一項情形的,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退出對外啟用申請,按程式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商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同意後報請省政府批准,並將批准檔案抄送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及省政府相關部門,報國家口岸管理部門備案。
  (二)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第一項之外其他情形的,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要求指導涉外作業點主管單位限期整改,同時將整改情況按程式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並抄送駐魯口岸查驗單位。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整改情況評估,確已整改完畢的,繼續對外啟用。未如期完成整改的,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應當在整改期滿後3個月內向省政府提出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申請,按程式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商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同意後報請省政府批准,並將批准檔案抄送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及省政府相關部門,報國家口岸管理部門備案。
  (三)依據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未主動提出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申請的,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會同駐魯口岸查驗單位提出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的意見,報請省政府批准,並將批准檔案抄送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及省政府相關部門,報國家口岸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的具體實施方案,督促有關部門和企業辦理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後涉及的有關手續。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在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臨時對外啟用、退出對外啟用各徵求意見環節,口岸查驗單位一般應當在收文之日15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駐地口岸查驗單位同時將回覆意見抄報上級口岸查驗單位。
  第二十二條 各口岸相關單位要按照口岸安全聯合防控要求,嚴格落實口岸安全責任制,切實提升口岸公共衛生核心能力水平和口岸疫情聯合防控能力,確保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臨時對外啟用期間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 空運口岸新建及改擴建國際航站樓對外啟用驗收參照水運口岸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程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4日。
  附屬檔案:山東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申請表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9月6日印發

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涉外作業點管理,做好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臨時對外啟用和退出對外啟用工作,根據國家關於口岸管理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涉外作業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背景
我省是水運口岸大省,目前共有國務院批准的水運口岸13個,分別是青島、煙臺、日照、威海、龍口、蓬萊、萊州、石島、龍眼、東營、濰坊、董家口、濱州水運口岸。隨著我省口岸的不斷發展,每年我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都有大量涉外作業點需要對外啟用或臨時對外啟用,同時隨著港口規劃的調整和推進,部分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涉外作業點也有退出對外啟用的需求,需要制定相關政策檔案對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臨時對外啟用、退出對外啟用相關工作進行規範。
二、起草過程
本著兼顧口岸發展和口岸安全的原則,省口岸辦組織熟悉涉外作業點管理業務的精幹力量,對當前國家層面出台的口岸管理政策規定進行系統梳理,根據我省口岸工作實際,反覆研究推演,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逐項進行研究,逐條制定工作規程。初稿形成後,省口岸辦先後書面徵求各水運口岸所在市口岸管理部門、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及省直有關部門、省港口集團意見,就相關反饋意見進行了溝通對接,吸納合理修改建議後形成了會簽稿進行會簽,商請省司法廳進行了合法性審查,8月23日,省政府第126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辦法》。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5章24條,主要對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臨時對外啟用、退出對外啟用相關流程進行了規定,對口岸相關部門職責進行了明確,完善了涉外作業點管理的工作內容,最佳化了工作流程,進一步提升了涉外作業點管理規範化水平。
一是結合工作實際,明確了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臨時對外啟用、退出對外啟用的內涵、申報條件、申報流程、各部門職責等內容,實現了涉外作業點從對外啟用到退出對外啟用的全流程管理,是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臨時對外啟用、退出對外啟用的詳細操作指南,為全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涉外作業點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學指導。
二是根據國家口岸管理政策的有關規定,充分考慮我省口岸工作實際和港口企業生產經營需求,有針對性地明確了涉外作業點臨時對外啟用相關工作內容。參照國家關於口岸退出管理相關規定,增加了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相關工作內容,通過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實現涉外作業點動態管理,集約口岸監管資源。
三是明確了中央駐魯口岸查驗單位、省政府相關部門及港口生產經營企業在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臨時對外啟用、退出對外啟用相關工作中分工和職責,使各單位既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既有橫向的溝通聯繫,又有縱向的匯報對接,有利於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推動我省涉外作業點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