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新增涉外作業點管理辦法》是山東省出台的地方法規,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新增涉外作業點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山東省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新增涉外作業點審批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已開放港口口岸新建碼頭啟用等有關問題的批覆》(國函〔2002〕120號)精神和《山東省口岸綜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增涉外作業點是指在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經省政府批准對外啟用的各類碼頭泊位、海上裝卸點等。
第三條 涉外作業點應按照“整體規劃、適度超前、資源最佳化、有效監管”的原則,由所在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和協調落實口岸查驗及配套設施的前期規劃工作。
第四條 新建涉外作業點在工程項目規劃審批前,其主管單位應當徵求當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門和口岸查驗單位的意見。現場查驗及配套設施應根據口岸查驗監管要求,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投資、統一建設。
既有作業點需要對外啟用的,其主管單位應事先徵求當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門和口岸查驗單位的意見,並根據口岸查驗監管要求,完善現場查驗及配套設施。
第五條 新增涉外作業點現場查驗及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應按照“誰建設、誰投資”的原則,納入項目主體工程之內。
第六條 涉外作業點主管單位應根據主體工程和查驗及配套設施建設進展情況,於當年10月底前向當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提出作業點對外啟用申請。
當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按照“最佳化口岸資源配置、完善口岸服務功能”的原則,在充分調研和徵求當地口岸查驗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對新增涉外作業點工作做出計畫安排,並於當年11月底前,將本口岸下一年度新增涉外作業點工作安排和山東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新增涉外作業點申報計畫表報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門,並對涉外作業點開放前準備工作定期進行調研指導,準確把握開放準備工作進度。
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對全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新增涉外作業點工作做出年度計畫安排,並與國家駐省口岸查驗單位密切溝通。
第七條 對列入開放計畫的作業點,所在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根據工程完成情況和現場查驗及配套設施建設情況,適時會同口岸查驗單位及有關部門,對其開放前準備工作進行檢查。基本具備開放條件的,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准對外啟用,同時抄送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門、國家駐省口岸查驗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申請新增涉外作業點的上報檔案需附以下資料:
(一)山東省水運口岸開放範圍內新增涉外作業點申報計畫表;
(二)涉外作業點啟用前準備工作檢查紀要;
(三)涉外作業點口岸位置圖;
(四)涉外作業點項目工程驗收合格證書;
(五)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設施保全符合證書。
第八條 根據市政府關於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的申請和省政府的安排,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門要對涉外作業點正式啟用前的準備工作進行充分調研和統一協調。駐省口岸查驗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指導隸屬單位抓好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前的相關準備工作。
對具備開放條件的涉外作業點,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會同國家駐省口岸查驗單位及相關部門,對涉外作業點啟用前準備工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省政府批准正式對外啟用,同時抄送國家駐省口岸查驗單位,報國家口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對驗收紀要中明確的問題,由口岸所在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加以整改落實,並按時限要求將整改情況報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國家駐省口岸查驗單位。未落實整改要求按時報告整改情況的,應暫停相關碼頭泊位停靠國際航行船舶。
對暫不具備對外啟用條件的作業點,應在整改完善後及時組織復驗。對因尚不具備開放條件而沒有完成年度開放計畫的,口岸所在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門要向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門專題報告說明情況。連續2年沒有按計畫達到開放要求的作業點,不再列入新一年度開放計畫。
第九條 對口岸開放範圍內新建的大型、專業化碼頭泊位,在試運行期間確需靠泊國際航行船舶的,應由口岸所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會同口岸相關單位對其查驗設施進行檢查驗收,並對通航和生產等安全措施做出具體安排。對具備口岸監管條件的,可按驗收紀要約定的靠泊作業程式、試運行靠泊期限等組織國際航行船舶靠泊。
第十條 因檢查檢驗工作量增加造成查驗力量不足的,按中央編辦發〔2010〕62號檔案規定辦理。口岸所在地政府在申請編制沒有到位情況下,可以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山東省港口口岸開放範圍內新增涉外作業點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06〕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