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污染治理項目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切實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投資管理有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等規定和要求,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文號:發改環資規〔2024〕337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環資規〔2024〕337號
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和規範污染治理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提高中央資金使用效益,調動社會資本參與污染治理的積極性,我們制定了《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3月1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污染治理項目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切實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投資管理有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等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按照科學、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緊緊圍繞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中國建設,統籌安排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堅持“一錢多用”,積極支持國家重大戰略實施過程中符合條件的項目。
第三條 本專項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投資補助等方式。
第四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用於前期手續齊全、具備開工條件的計畫新開工或在建項目,不得用於已完工(含試運行)項目。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類項目性質和特點、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統籌支持各地城鎮污染治理項目建設,向長江經濟帶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涉及地區、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綠色產業示範基地等傾斜。已有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明確支持的項目不在本專項支持範圍。
第六條 本專項重點支持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重點領域環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節水等方向,重點支持內容包括:
(一)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收轉運體系建設,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建設和提標改造,廚餘垃圾資源化利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等項目。
(二)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等。支持電鍍、皮革、有色金屬、印染、製藥等涉重金屬行業及鋼鐵、水泥、焦化等行業先進清潔生產技術示範項目。
(三)重點領域環境治理。支持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治理、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項目。支持國家批覆的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項目。
(四)水污染治理和節水。支持城鎮污水收集處理和污泥處理設施及城鎮污水管網新建和改造,污水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海水(鹹水)淡化工程及關鍵材料裝備示範工程,重點行業節水改造,礦井水等非常規水利用設施,中央和國家機關節水改造等項目。
(五)其他。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重大事項需安排支持的項目建設,包括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項目建設等。
以上支持範圍中,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和重點行業節水改造項目支持資金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支持資金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控制,其他建設項目按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0%、60%、70%、70%控制,單個項目支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億元(全額補助的地區除外)。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項目原則上全額安排。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區的建設項目,安排標準根據相關規定執行。申請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區在申報時應明確提出,並附政策依據及證明材料。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縣、南疆四地州、甘肅臨夏州、四川涼山州、雲南怒江州等地區項目原則上全額補助。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項目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區標準執行,兵團向南發展項目按南疆四地州標準執行。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時,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工作任務需要,確定當年具體支持項目範圍和要求。
第三章 投資計畫申報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中央部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中央單位)是本專項的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安排原則、支持範圍和申報要求等,及時組織開展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申報。
中央和國家機關項目按照許可權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匯總申報,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全國政協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不含自收自支單位)、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項目由各部門徵求國管局意見後匯總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編制年度計畫時統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九條 申請投資資金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程式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項目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審批(核准、備案)情況。
(四)申請投資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五)項目建設方案。包括項目建設必要性、選址、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工藝方案、產品方案、設備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項目投資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設備表、投資估算表等。
(七)項目建設資金保障情況。包括項目資金來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項目實施進度。包括項目總體進度安排,以及項目已完成的建設內容和投資。
(九)項目績效效果。包括生活垃圾收轉運和處理項目測算新增生活垃圾收轉運能力和處理能力,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測算新增污水處理能力。城鎮污水管網項目測算新增污水管網長度,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項目測算新增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等。
(十)相關附屬檔案。包括項目規劃許可、用地審批、節能審查、環評等前期手續(如需辦理)複印件,以及資金到位情況。
(十一)項目單位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特別是不存在重複申請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或中央財政資金的情況,並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包括開展現場審核並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審核重點包括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規定的資金投向,主要建設條件是否落實,建設內容是否經濟可行,申報投資是否符合安排標準,是否存在重複安排投資,是否已納入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範圍,是否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審批(核准、備案),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
第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單位將審核通過的項目匯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組織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申報工作,填報專項投資計畫績效目標,隨資金申請報告和投資計畫請示一併上報。
第四章 投資計畫下達
第十二條 本專項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採取直接安排到具體項目的下達方式。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檔案規定,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經濟技術性等評估,主要評估項目污染治理效果經濟可行性、總投資合理性、配套資金和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項目單位信用情況、對地方政府債務負擔的影響等。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及申報通知明確的支持方向。
(二)項目建成後的污染治理效果。
(三)項目的工藝技術先進性和適用性。
(四)項目實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提交的相關檔案是否齊備、有效。
(六)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評估結果,綜合考慮各領域工作建設任務、各地資金需求評估情況、上年度專項執行情況、績效評價和評估情況、監督檢查和評估督導情況等,擇優選取項目批覆資金申請報告,並下達投資計畫。下達當年可建成的項目,投資計畫一次性下達。其他項目批覆資金申請報告後,投資計畫分兩次下達,第1次原則上安排50%投資補助資金,第2次根據項目建設進展情況下達後續投資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中央單位應在收到投資計畫後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畫。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將投資計畫落實到具體項目。每個項目均需明確項目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第十六條 獲得本專項支持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嚴格按照項目批覆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目標表確定的總體目標、績效目標實施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如確需改變,須按程式報批。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本專項資金。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七條 實行信用承諾制度。項目單位在上報資金申請報告時,要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出具承諾意見,承諾所報材料真實有效。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並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八條 分兩次下達投資計畫的項目,項目申報匯總單位應在下達第 1 次投資計畫當年底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進度考核評價。對建設進度良好、績效目標合格的項目,項目申報匯總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申請下達第2次投資計畫的請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請示後,按程式下達後續投資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全面加強項目實施監管,組織項目單位於每月10日前將項目的審批、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進度、竣工等信息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確、完整填報,並隨項目建設實施進度及時上傳項目相關資料。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中央單位要強化項目日常監管。項目直接管理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作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要落實好監管責任,採取組織自查、覆核檢查和實地查看等方式,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建設進展等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於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要做到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實行項目調整制度。項目有以下情形的,應予以及時調整:
(一)地方項目在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下達後超過一年未開工的,中央單位項目在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下達後超過一年未招投標的。
(二)實施期延期超過6個月的。
(三)總投資額、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且項目既定建設目標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補助資金未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及時撥付且沉澱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的。
(五)承擔單位主體發生實質性改變的。
(六)其他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確需調整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收回資金,並選取符合條件的項目提出調整申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後予以調整。調出項目不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中央單位項目調整根據相關規定執行。調整結果應當及時在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更新報備。
第二十二條 實行項目完工報告制度。項目已建成、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單位要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完工報告,及時更新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信息。項目申報匯總單位負責組織有關方面進行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則上應在項目竣工後6個月內完成驗收。下達到有關中央單位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完工報告由相關單位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建設進度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建設方案落實情況、預期效果達成情況等。
在驗收過程中,如發現項目未能按批覆要求完成任務目標和績效目標的,項目單位應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並申請再次驗收。對於限期整改後驗收仍不通過的,收回全部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五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加強對投資計畫有關專項的績效目標審核和績效跟蹤監控,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項目進行監管,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支持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作出處理,將績效評價情況和整改落實情況作為安排投資的重要依據,並按程式辦理項目調整和中央預算內投資收回等工作。對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中存在問題較多、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和中央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視情況壓縮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
第二十四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依據職責分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項目建設資金,明確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投資,確保專項投資安全合理使用,並按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績效完成情況、進度考核評價報告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並配合做好審計、監察、財政和評估督導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檔案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偽造或者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採取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等措施,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實情況、騙取投資資金的。
(二)滯留、擠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資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或降低建設標準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的。
(五)未按要求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採取通報、約談的方式對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予以提醒;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一)監管失職失責,對其負責監管的投資項目出現第二十六條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二)對項目單位(法人)錄入信息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等未盡到監管責任,影響對投資項目有關調度監測等監督管理工作的。
(三)對監管機構已經指出項目存在問題,督促整改不到位,導致問題長期未整改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整改,明確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視情況暫停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環資領域中央預算內資金申請資格1年,暫停項目所在地市環資領域中央預算內資金申請資格2年,暫停項目所在區縣環資領域中央預算內資金申請資格3年,並約談有關單位負責人,視情況予以通報;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
(一)1 年內被監督檢查或審計查出第二十六條所指投資項目問題較多的。
(二)不按照規定時限要求轉發或分解下達投資計畫,嚴重影響項目建設實施,或者造成資金大量沉澱、閒置等嚴重不利影響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對於項目單位(法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但能夠積極配合調查、認真整改糾正、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可以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理。
第三十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諮詢服務機構編制完成的,需附現場查看材料,在資金申請報告中如實說明項目實施進度等情況,對未如實說明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整改,進行內部通報,情節嚴重的,將不再受理其編制的資金申請報告。對把關責任落實不到位的評審機構,暫停其承擔評審任務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環資規〔2021〕655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24年3月,國家發改委正式印發《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規範和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在污染治理領域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激發社會資本參與污染治理的積極性。
《辦法》明確了污染治理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支持範圍、申報流程、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規定,為確保中央預算內投資在污染治理領域的科學、合理、高效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據《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將重點支持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重點領域環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節水等方向。
其中,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支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收轉運體系建設,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建設和提標改造,廚餘垃圾資源化利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等項目。
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方面,支持電鍍、皮革、有色金屬、印染、製藥等涉重金屬行業及鋼鐵、水泥、焦化等行業先進清潔生產技術示範項目。
重點領域環境治理方面,支持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治理、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項目。支持國家批覆的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項目。
水污染治理和節水方面,支持城鎮污水收集處理和污泥處理設施及城鎮污水管網新建和改造,污水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海水(鹹水)淡化工程及關鍵材料裝備示範工程,重點行業節水改造,礦井水等非常規水利用設施,中央和國家機關節水改造等項目。
以上支持範圍中,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和重點行業節水改造項目支持資金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支持資金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控制,其他建設項目按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0%、60%、70%、70%控制,單個項目支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億元(全額補助的地區除外)。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項目原則上全額安排。
此外,《辦法》還提出了對申報項目進行嚴格審核的要求,確保資金投向的項目前期手續齊全、具備開工條件,嚴禁用於已完工的項目。同時,強調了對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的監督管理,要求項目單位定期報告項目進展情況,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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