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市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北京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市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市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市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7〕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主要是指市財政局從一般預算、土地出讓收益、地方政府債券等方面籌集用於支持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財政資金。
市發展改革委從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中安排的用於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資金,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及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按照中央及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有關規定,依法依規使用專項資金。
(二)突出重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重點地區、重大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資金支持保障工作。
(三)注重績效。按照財政部及我局績效評價有關要求,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四)強化監督。加強與市審計局等監督審計機構的溝通配合,按照中央及我市有關要求,做好專項資金監督審計工作,確保專項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重大項目辦按照職責負責做好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並按照相關規定出具審核意見;配合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區財政局負責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申請專項資金,並及時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具體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本區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會同區財政局做好專項資金申請、審核、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承擔市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融資、運營的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負責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申請專項資金;具體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規定開展本單位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使用範圍
第七條 支持已納入我市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年度計畫的項目,包括用於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徵收(拆遷)、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等支出。
第八條 支持建設籌集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包括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等支出。
第九條 支持各區發放租金補貼,包括向符合條件入住公共租賃住房或自行承租社會房源的中低收入家庭發放租金補貼支出。
第十條 支持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下達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可採取定額補助、資本金注入、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投入,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 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等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市財政局申請棚戶區改造一戶兩萬以獎代補、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貼息、核心區籌集建設棚戶區改造定向安置房支付外區公共資源建設及後期社會管理費用、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投資補助、公共租賃住房財政貼息獎勵等專項資金,並提供相關材料。
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重大項目辦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審核相關材料。符合要求的,市財政局及時下達專項資金預算;不符合要求的,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等主管部門應完善材料,待具備條件後重新申報。
第十三條 對於競出保障性住房異地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異地建設資金”)的區財政局,在異地建設資金入庫次年6月底前,向市財政局提出異地建設資金申請。
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審核相關材料。符合要求的,市財政局及時下達異地建設資金預算;不符合要求的,區財政局應完善材料,待具備條件後重新申報。
競出異地建設資金的區財政局,未在異地建設資金入庫次年6月底前提出申請,或已提出申請但不符合要求、且未在異地建設資金入庫次年6月底前補充材料的,市財政局不再安排異地建設資金預算,統籌用於全市保障性住房籌集工作。
第十四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等主管部門應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的要求,通過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等方式,填報租金補貼發放等相關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匯總各區上年度8月至當年7月租金補貼發放情況,於每年8月底前提供給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根據各區租金補貼發放情況,安排下達租金補貼資金預算。
第十五條 專業機構應及時向市財政局申請專項資金,並提供相關材料。市財政局通過資本金注入、直接投入等多種方式支持其統籌做好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相關單位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區財政局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七條 市、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應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並加強對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重大項目辦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工作,通過定期、不定期方式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各相關單位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專項資金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要求,依法公開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情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相關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重大項目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過去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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