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是以救早、滅小和“三分鐘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依託單位志願消防隊伍和社區群防群治隊伍。有消防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和社區微型消防站兩類,是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社區建設的最小消防組織單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微型消防站
  • 基本類型:兩大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和社區微型消防站
  • 參考資料: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15]301號”檔案
設定依據,一、建設原則,二、人員配備,三、站房器材,四、崗位職責,五、值守聯動,六、管理訓練,

設定依據

公安部消防局於2015年11月11日發布“公消[2015]301號”檔案。
檔案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和《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同時作了消防站的職責及相關制度的指引。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全文:
為積極引導和規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志願消防隊伍建設,推動落實單位主體責任,著力提高重點單位自查自糾、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設“有人員、有器材、有戰鬥力”的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實現有效處置初起火災的目標,特制定本標準。
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

一、建設原則

除按照消防法規須建立專職消防隊的重點單位外,其他設有消防控制室的重點單位,以救早、滅小和“3分鐘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依託單位志願消防隊伍,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積極開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火災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點單位,可聯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員配備

(一)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不少於6人。
(二)微型消防站應設站長、副站長、消防員、控制室值班員等崗位,配有消防車輛的微型消防站應設駕駛員崗位。
(三)站長應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員負責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撲救初起火災業務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識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應設定人員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與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條件的,可單獨設定。
(二)微型消防站應根據撲救初起火災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水槍、水帶等滅火器材;配置外線電話、手持對講機等通信器材;有條件的站點可選配消防頭盔、滅火防護服、防護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應在建築物內部和避難層設定消防器材存放點,可根據需要在建築之間分區域設定消防器材存放點。
(四)有條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據實際選配消防車輛。

四、崗位職責

(一)站長負責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組織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和滅火應急預案,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訓練;指揮初期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二)消防員負責撲救初起火災;熟悉建築消防設施情況和滅火應急預案,熟練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並落實器材維護保養;參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三)控制室值班員應熟悉滅火應急處置程式,熟練掌握自動消防設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後啟動預案。

五、值守聯動

(一)微型消防站應建立值守制度,確保值守人員24小時在崗在位,做好應急準備。
(二)接到火警信息後,控制室值班員應迅速核實火情,啟動滅火處置程式。消防員應按照“3分鐘到場”要求趕赴現場處置。
(三)微型消防站應納入當地滅火救援聯勤聯動體系,參與周邊區域滅火處置工作。

六、管理訓練

(一)重點單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設管理主體,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後,應向轄區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二)微型消防站應制定並落實崗位培訓、隊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聯動、考核評價等管理制度。(三)微型消防站應組織開展日常業務訓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訓練內容包括體能訓練、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器材的使用等。
參考資料: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15]301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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