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消防設施條例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9日,全國唯一一部專門針對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公共消防設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公共消防設施條例
  • 頒布時間:2004年04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9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條例簡介,條例公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簡介

《條例》從法制、體制、機制源頭上破解了一些長期制約四川省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的瓶頸問題,在多個方面實現了總結、理順和創新。
條例在多方面體現創新,比如提出將公共消防設施保護納入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內容並明確排查的時間頻次和工作要求;提出供水單位建立市政消火栓技術檔案,每年更新推送當地消防救援機構並錄入城市數位化管理平台;提出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保護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等。
《條例》圍繞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細化明確了城市道路和縣、鄉公路及村主要道路建設改造主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單位或者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工作要求。《條例》規定,單位或者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設定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禁止占用標誌;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的住宅區,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設定。
同時,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在消防車通道設定固定隔離樁、欄桿等障礙設施或者在其淨空四米以下設定廣告牌、管線等障礙物;占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或者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定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等。《條例》規定,如存在因工程建設等原因影響公共消防設施使用或者妨礙消防車通行,未落實應急保障措施;拆遷、銷毀公共消防設施,沒有補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等情況,消防救援機構將責令相關單位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公布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5號)
  
  《四川省公共消防設施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1年9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9日

條例全文

四川省公共消防設施條例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提高城鄉抗禦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消防設施,是指為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所需,保障消防安全的必要公共設施,通常包括:
  (一)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揮中心;
  (二)消防訓練基地、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
  (三)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碼頭、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網等消防供水設施;
  (四)消防車通道;
  (五)消防通信設施;
  (六)其他公共消防設施。
  第三條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保證公共消防設施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未按照規劃建設或者不適應城鄉發展要求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或者修訂消防專項規劃,審查批准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的投入,按照國土空間規劃、消防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統籌協調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
  政府規劃建設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具體確定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及其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並納入年度考核。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消防設施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保護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公共消防設施保護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公共消防設施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共消防設施保護的宣傳,對違反公共消防設施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保護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消防救援機構、應急、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氣象、地震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單位,建立常態化協作機制和火災與應急救援聯動機制。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納入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內容,健全格線員培訓機制。對本轄區內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情況實施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於一次,排查清單應當及時報告縣級消防救援機構。發現公共消防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維護管理單位維修,並向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公共消防設施格線化管理,鼓勵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制度中納入公共消防設施保護相關內容,引導村(居)民自覺遵守。
  第十條 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管理、維護好本單位消防設施,確保消防設施正常使用,定期進行應急演練,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並進行應急處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同步納入城市數位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二條 政府規劃建設的公共消防設施用地屬公益性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國土空間規劃和消防專項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國土空間規劃和消防專項規劃建設城市消防站、鄉鎮(街道)消防站(隊)、專業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老舊城區、大型棚戶區、文物古建築集中區、商業集中區、人流物流集中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區等火災風險高危地區和村(社區),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的改造,按照規定組建微型消防站,配備並及時更新必要的消防裝備和器材,與消防救援機構實行聯勤聯訓。
  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要求,依法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鄉供水管道的安裝或者改造時,應當按照城鄉消防規劃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統一安裝市政消火栓,設定醒目標誌,實施物聯動態管理,確保消防用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修建市政消防取水碼頭、取水平台等配套的取水設施;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的,應當修建消防水池,確保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需要。
  供水單位以及政府確定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落實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配套的取水設施等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保養要求。市政消火栓不足的應當及時補建。所需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安全,不得擅自連線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網系統,不得盜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
  第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包含供水管網分布圖、管徑、壓力、流量等基本信息在內的市政消火栓技術檔案,每年更新市政消火栓基礎信息,推送當地消防救援機構並錄入城市數位化管理平台。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保持消防供水設施的水量和水壓;火災現場需要臨時加壓供水的,應當及時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商業集中區、危險化學品工業園區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配使用。在臨近軌道站點、隧道出入口的區域,建設消防水池或者取水碼頭,滿足滅火救援用水需要。
  鼓勵大型住宅區、公共建築群、大型商業綜合體、大型公共文化場所和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公共建築,以及城市與森林、草原接壤地帶,建設高於國家標準的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設施。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縣、鄉公路及村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消防車通行。
  單位或者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設定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禁止占用標誌;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的住宅區,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設定;發現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被占用的,應當及時制止、向有關部門舉報並疏通。
  第十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道路和縣、鄉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土石、柴草、樹木、稻穀等,造成道路阻塞,妨礙消防車通行;
  (二)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三)在消防車通道設定固定隔離樁、欄桿等障礙設施或者在其淨空四米以下設定廣告牌、管線等障礙物;
  (四)占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或者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定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
  (五)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或者操作的行為。
  第二十條 通信運營單位負責119火警、指揮調度等語音、圖像、數據通信專用線路的建設和維護,確保消防通信暢通,為消防救援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優先保障消防救援機構使用頻率需求,加強消防無線通信頻率的監測保護,協調處理消防頻率干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消防通信。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可能影響公共消防設施使用或者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四十八小時書面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並落實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需要拆遷、銷毀公共消防設施的,應當有補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並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二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動態抽查等形式,對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公共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應當及時通知、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責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整改;對無故拖延整改或者整改後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問責追究。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國土空間規劃和消防專項規劃以及相關技術標準建設城市消防站、鄉鎮(街道)消防站(隊)、專業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的;
  (二)未按照城鄉消防規劃和國家有關標準安裝、維修市政消火栓的;
  (三)未按照規定修建消防水池、配套取水設施,或者消防水池、配套取水設施無法保證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需要的;
  (四)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拒絕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政府整改命令,或者整改後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五)擅自改變公共消防設施用途的;
  (六)相關部門、單位未履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其他建設管理職責的。
  第二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維護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設施等,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設、維護火警信號傳輸線路,延誤滅火救援的;
  (三)因工程建設等原因影響公共消防設施使用或者妨礙消防車通行,未落實應急保障措施的;
  (四)拆遷、銷毀公共消防設施,沒有補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
  個人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火災現場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處罰:
  (一)拒絕消防救援機構使用水源的;
  (二)有條件臨時加壓供水,但拒不按照火災現場指揮員的命令加壓供水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或者占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1年12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在成都舉行“解讀《四川省公共消防設施條例》新聞發布會”。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黨委委員、總工程師陳碩介紹了《條例》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儲能電站、電動腳踏車等“新風險”不斷集聚,“高層建築、地下空間、大型城市綜合體、石油化工火災”等“老隱患”仍不託底。“四川是災害大省,抗震救災、森林防火、地災防治等任務艱巨繁重。”陳碩表示,近年來省內外多起有影響的火災事故,也暴露出公共消防設施配備和消防供水不足等突出問題。
《條例》自2004年頒布實施以來,確實增強了四川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公共消防設施責任意識,有效提升了城鄉災害事故抗禦能力。今年修訂出台後的《條例》,系統總結提煉了近年來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結合國家機構改革,進一步明確了不同主體的職責內容、細化了工作標準和任務,突出了隊站建設、消防水源和消防車通道的維護管理等內容,同時完善了問責機制,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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